我也半信半疑地进行的E7签证得到了许可,所以想上传一下那个事例。
首先委托人是菲律宾国籍,在当地毕业于4年制经营系。
在用E7签证录用的相关企业中,只有13个月左右作为职员工作的经历。
就是重新录用的例子
但是这个工作经历并不是在国内以合法的滞留资格工作的,而是在斯里兰卡工作了11个月,在印度尼西亚工作了2个月左右。
也就是说,以前在韩国没有任何合法签证工作的经历。
从常识角度来看,经历证明书虽然与海外公司发放的国内公司发放无关,但应该由以前工作的公司发放。
那是有道理的。
如果以E7签证招聘的公司发放经历证明书,可能会出现虚假发放经历证明书的情况,除此之外还会出现其他问题。
但是我会按照E7签证的原始尺度的基本原则来考虑的。
1.因为是专门人力的工作岗位,所以不仅是韩国,任何国家一样,本国人雇用保护都是优先的。 因此,对于特定职业(包括海外营业员),每5名国民就聘用1名外国人。
但是,作为不到5名的国民雇佣人员,即使成为可以申请的条件进行申请,如果没有超越基本原则的任何理由,也很难得到许可。
也就是说,"雇佣的必要性以及国内人力无法代替的人力"很难成为推翻基本原则的理由,因此很难得到许可。
2. 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时,想要在招聘的公司工作的领域和
大学专业必须一致,相关经历必须超过1年。 没有例外。
※在外国取得硕士学位时,免去资历要求,但专业和工作领域必须一致。
那我考虑一下相关经历的1年。
只要有与引进领域(与想要工作的领域一致)相关的经历就可以了。
而且因为是在海外工作,所以没有必要在韩国拿到签证工作。 而且也没有特别规定,招聘经历证明书的公司不能发放。
※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准确确认是否真的工作过,因此要附上银行发放的公司法人存折交易明细书或工资支付明细书,明细书中要记载几年几月几日多少工资共分几次支付给谁。
这次事例好像和负责的主管官讨论了很多。
共有两次补充要求,我不只是收到补充文件后提交,而是考虑到出入境想要确认什么而申请补充的理由,诚实地准备了补充文件并提交了。
申请人是海外营业员。
海外营业员在申请E7签证时,必须提交可以证明海外销售的资料,例如贸易协会签发的进出口业绩或出口申报证明。
但是,在此次事例中,招聘的公司没有进出口业绩或出口申报证明。
因为虽然是中小企业,但拥有获得专利的技术能力,而且是以发展中国家为对象出口技术力的公司。
我把这个部分向主管宣传
不是出口、进口物品的公司,而是出口获得专利的技术力的公司。
因为很难获得进出口业绩或出口申报证明,所以代替与决定出口技术力的国家签订的MOU协议书或合同书等进行补充,负责的主管官要求这样做。
提交补充资料时,主管官问了。
"申请人国籍是菲律宾,为什么MOU协议书和合同中规定的国家。
哈萨克斯坦、蒙古、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等都不一样吧?"
※ 一般海外营业员的话,沟通顺畅会成为很大的招聘理由,因此出口或进口的相关国家的人大部分成为申请人。
我回答了。
"如果按照主管的话,应该聘用所有国籍的人为外国职员,但众所周知,在公司条件上很困难。
不是针对一个国家出口,而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所以用英语进行陈述和沟通。"
主管反问。
"正如老师所知道的,E7签证应该优先保护本国人的雇佣。
只要雇佣英语好的人,就会有很多英语好的本国人,
雇佣那个本国人就可以了,有必要一定要聘用外国人吗?
雇佣的必要性好像很难得到证明吗?"
我再说一遍。
在出口的公司里说英语是最基本的,
擅长英语和擅长英语陈述是不对的。
而且因为是出口专利技术力的公司,所以理解专利技术力是最重要的,对海外市场的理解度也要高... 虽然几次试图将英语好的国内人才聘用到海外事业部,但是因为上面提到的技术问题出现了很多问题,到现在为止职位空缺...等等,说了半天。
那么,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它的资料作为补充文件。
当然,虽然雇佣事由书是在申请时提交的,但是为了说明雇佣的必要性以及国内人力是无法代替的人力,会再次被要求提交某种不特定的文件。
我想过了。
到底是让我把什么文件作为补充文件提交呢...
"看来履历证明不是一般情况, 是为了不给许可"
经过深思熟虑,我与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的地方自治团体签订合同时,概括了申请人制定的提案书和陈述资料以及在公司工作时的工作成果(Performance),并附上当时营销时拍摄的照片,作为补充文件重新提交。
而且最终确认了昨天被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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