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主要分为普通入籍、简易入籍和特别入籍三类。
而且加入简易入籍的细节的话
根据符合什么要求申请入籍,又分为3种。
1. 维持婚姻关系=婚姻归化
- 结婚后持续2年以上拥有国内住址者(结婚证书制定后入境之日起2年以上居住在国内)。
- 结婚3年后拥有1年以上国内住址者
2. 婚姻关系断绝
- 配偶死亡、失踪等,此外没有自己的归责事由,无法正常结婚生活的人,拥有2年以上国内住址的人
-养育未成年子女或作为抚养人已满期,法务部长官认为有相当资格的人
3. 简易归化(居住3年以上)
- 父或母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人
- 父母或母亲在韩国出生的人
- 作为大韩民国国民的养子,领养当时闵番尚成年的人
※ 必须在韩国连续居住3年以上。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第3项3年以上在国内居住的条件,简易入籍的对象及条件,还有提交文件。
对于婚姻入籍的对象、条件、提交文件及免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的对象,可以在↓以下链接中确认。
简易归化对象(国内居住3年以上)
1.父或母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人
- 父或母目前为外国国籍,但过去为韩国人时
(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有父或母户籍的中国朝鲜族是居住3年的简易归化对象)。
- 父亲或母亲死亡,但死亡当时为韩国人时
- 父或母死亡,死亡时为外国国籍,但过去为韩国人时
2.作为出生在韩国的人,父亲或母亲在韩国出生的人
3.作为韩国国民的养子,领养当时的成年男子
- 3年国内居住期限从领养之日起计算
- 领养后登记为外国人时,从外国人登记日起算
※ 申请简易入籍时,基本要满足品行端正要求、维持生计能力和基本素养要求。
是品种条件吗?(国法施行规则第5条2)
- 法务部令规定的品行端正条件是指法务部长官考虑到该外国人违反法令行为的经过、次数、违反法令行为的公益侵害程度、对大韩民国社会的贡献程度、人道主义情况及国家利益等,认定其品行端正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犯罪经历。
- 要满足品行判定要求,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 被判监禁以上刑罚的人,自该刑罚执行结束或决定不接受执行之日起未满10年时 |
乙.被判监禁以上刑罚并缓期执行者,自缓期期满之日起未超过7年时 |
都一样。 被宣告罚款的人自缴纳罚款之日起未满5年时 |
拉。 受到刑期缓期宣判或缓期起诉处分的人,自受到刑期缓期宣判或缓期起诉处分之日起未过2年的情况 |
七、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接到强制驱逐令的人自出境之日起未满10年时 |
六、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接到出境命令的人自出境之日起未满5年时 |
四. 未缴纳国税、关税或地方税时 |
哦。 此外,法务部长官认定符合甲目至四目规定的事由时 |
维持生计地条件是什么?
- 指依靠自己的资产、技能或依靠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维持生计的能力
- 家庭的范围如下
1. 配偶、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2. 直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 是否共同谋生,通过查看当前地址是否相同,即注册地上的地址是否相同。
基本素养条件是什么?(国籍法第5条的2)
- 这意味着具备国语能力和大韩民国风俗的理解等大韩民国国民的基本素养,通过入籍资格审查进行评价。
- 入籍资格审查分为社会综合项目综合评价和入籍面试审查,入籍申请者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年内参加社会综合项目综合评价。
- 面试审查中审查国语能力及大韩民国国民的态度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信念等大韩民国国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社会综合项目综合评价免除对象 ◀
1. 未成年人, 60岁以上的人 |
2. 特别功臣,优秀人才,社会统合项目进修者 |
3. 以入籍申请日为准,最近3年内通过综合评价(笔试)的人 |
4. 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及大学、研究生院毕业生或检定考试合格者(不论出生地国内、国外)。 |
5. 国民的配偶(婚姻关系维持者) |
6. 被判定为国籍的库页岛同胞的子女简易归化或特别归化申请者 |
7. 作为取得《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3的永久居住(F5)资格的外国人, 相当于同号2的后端及3,6,7,9号中的任何一项者 ※ 参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3 |
8. 申请入籍的人中,被判定为残疾人(智力、精神障碍者、自闭性障碍者、脑病变障碍者)的人或判断为有相当于保健福利部告示的残疾程度的人。 |
▶ 耳朵面试审查免除对象 ◀
※ 即使属于面试免除对象,在韩语沟通能力不足、怀疑基本素养等入籍许可审查决定需要面试审查时,也可以进行面试审查
简易入籍申请提交文件(国内居住3年以上)
① 入籍许可申请书,粘贴护照照片,手续费30万韩元
② 外国人证明文件
-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 外国人登录证或国内住所申报证
- 中国朝鲜族:中国居民证复印件、 户口簿副本( 分别出示原件)
③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6个月内签发本)
④ 维持生计能力证明资料
- 3000万韩元以上金融财产(存款、存款、证券等)证明文件
- 根据实际交易价格或市中银行公布行情评价的基准金额以上的房地产所有证明文件或公示地价在3千万韩元以上的房地产登记事项证明书或3千万韩元以上的租赁保证金等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 在职证明书(附上业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或就业预定事实证明书(审查时确认工资明细等)。
※ 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以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族名义的建筑登记簿副本等。 提交可以确认收入的文件
⑤ 制作家庭关系登记簿所需的文件
- 亲笔写的家族关系通报书
- 父母、配偶、子女、婚姻或未婚, 关于领养等身份事项的说明资料
* 中国的情况是中国外交部认证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 父亲或母亲死亡时,死亡公证或记载死亡事实的各国政府发行证明书(中国的情况,在亲属关系公证书上标明"己 故")。
- 朝鲜族姓名用韩式发音而不是原著时表明是朝鲜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的公文。
- 重新指定出生日期时,原国籍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的证明书等有关出生日期的说明资料
※ 以下文件仅限于相关人员。
1. 父或母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人
⑥ 证明父或母为大韩民国国民的文件
- 父或母的基本证明书(注销副本)(3个月内签发的详细证明书)
⑦ 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及其附属岛屿移居到中国等地或在中国等地出生的人的直系亲属时。
- 父或母的7寸以内血亲的基本证明书、能够证明其血亲与父或母关系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族谱与亲戚关系确认书、相关国家的公文或公证书等(3个月内签发的详细证明书)。
⑧ 亲子关系证明文件
- 出生证明, 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文件
- 中国的亲子公证(会得到外交部的认证)
- 居住在国内的血亲(与申请人在8寸以内)1人以上的亲戚关系确认书及申请人可以认定为家族关系登记簿上人物的子女的下列依据资料
▪ 表示与制作亲戚关系确认书的人的关系的家谱图
▪ 制作亲属关系确认书的人的家族关系记录事项相关的证明书、除籍副本、族谱等可以证明家系图(亲属关系)的文件
▪ 与制作亲属关系确认书的人的相逢经过书、居民登记副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人的照片(在祖先墓地等)。
- 其他与国内亲戚来往的信件, KBS电视台离散家属结缘确认书等(符合时提交)
- 其他符合上述各项的证明材料
⑨ 父或母的大韩民国家庭关系登记簿与中国户口簿上的姓名或出生年月日不同时
- 追加提交同一人确认公证书(亲戚等知道其身份关系的人提供同一人担保,并在大韩民国的公证事务所进行公证)。
2. 出生于韩国的人,父亲或母亲出生在大韩民国的人
⑥ 父或母的国内出生证明材料
- 父或母的台湾户籍簿、出生证明书、封闭簿(开除、注销簿)等
⑦ 本人国内出生证明材料
- 台湾户籍簿(除英文及汉文以外的户籍簿附有译文)
- 出生证明等
3. 作为韩国国民的养子,领养当时的成年男子
⑥ 韩国人养父或养母的领养事实证明文件(3个月内签发的详细证明书)
- 基本证明、家庭关系证明、领养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⑦ 领养经过书(对领养经过等详细填写父亲或母亲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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