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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차동석

独立/国家有功者(有特殊功绩者)后裔的特别入籍/恢复国籍(个人或配偶及直系后裔)

已更新:3月10日



根据《国籍法》第7条,对大韩民国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即使不符合一般入籍的条件,也可以获得入籍许可。


有特殊功绩(独立和国家功绩)有资格特别入籍/恢复国籍的人

如果我们根据《国籍法施行令》第六条来看的话,

1. 如果申请人、其配偶或直系后裔是独立人士或国家有功者​

2. 在国家安全、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各领域为大韩民国国家利益做出贡献的人。

3. 法务大臣认定具有相当于第1项和第2项功绩的其他人。 这适用。 另外,《外国籍韩国人恢复国籍大纲》(独立人士等特例)第7条规定,“法务部长官应允许外籍人士、有功人独立人士、有功人及其亲属想取得韩国国籍时,在收到申请并与爱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协商后,可以准予“恢复国籍或入籍”,无论是否有任何限制。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但不得与国籍法律、法规相抵触。 它说。 今天,我们将发布有关申请人或其配偶或直系后代是独立或国家有功人的情况下的特别入籍/恢复国籍的信息。 ​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哪些人为独立做出了贡献,哪些人为国家做出了贡献。



1. 有独立功绩的人

独立有功者,是指独立有功者光荣待遇法第四条规定的独立有功者,分为爱国者和烈士。 ​


一、烈士:自日本侵略国家主权前后至1945年8月14日止,在国内外反对日本侵略国家主权或为国内外独立运动而牺牲的人员。对建国做出的贡献。获得奖章、国家奖或总统嘉奖的人 ​


2、爱国人士:自日本侵略国家主权前后至1945年8月14日止,在国内外反对日本侵略国家主权,或为反抗日本殖民统治进行独立运动而被授予建国功勋者奖章、国家基金会奖章或国家基金会贡献功绩。受到总统表彰的人


2. 国家有功人

国家有功人员是指国家有功人员优待及赡养法等第4条规定的国家有功人员,其对象如下。

一、韩国烈士:独立功绩者荣誉待遇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韩国烈士

二、爱国总督:依独立有功者荣誉待遇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之爱国总督。

3. 阵亡军人或警察:在战斗中或执行同等职责时死亡的士兵或警察。

四、战伤宪兵:在战斗中或执行相当职务时受伤退伍、退休的士兵、警察,或者在六个月内退伍、退休的人员,及其受伤程度残疾者须接受爱国者和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进行的体检。根据检查被判定为不同等级的人

5. 因公殉职的军人和警察(军人和警察因公殉职):在执行与国家保护和安全直接相关的职责或训练时死亡的士兵、警察或消防员或保护人民(因病死亡的人)的生命和财产(包括)

6. 士兵、士兵和警察:在执行与保卫国家、确保安全或保护生命和财产直接相关的职责或训练时受伤(包括患病)后退伍的士兵、警察或消防员公民财产。退伍或退休人员,或退伍或退休后6个月内,经爱国者和退伍军人事务部体检确定残疾程度为不同级别的人员。

七、军功勋章:获得军功勋章者。 但是,国家公职人员法第2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地方公职人员法第2条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总统令规定的经常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获得军章时,仅限以下人员已经退役或退休的人有资格。

八、爱国者勋章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去。 作为士兵获得国防服役奖章后退伍的人。 我。 因逮捕间谍、开发武器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由而获得国防勋章的军人以外的人。 但是,国家公职人员法第2条、地方公职人员法第2条规定的公职人员(不包括军人)以及总统令规定的经常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的雇员可以返回国家机关。国家因间谍被捕等原因而获得勋章。如果您获得勋章,则仅适用于退休人员。

9. 参加朝鲜战争的在日学生志愿兵(日本学生志愿兵):1950年6月25日至1953年7月27日期间自愿加入韩国陆军或联合国军的居住在日本的韩国公民。朝鲜战争并被释放(不包括被判刑后被释放或释放的人)

十、退伍军人:依退伍军人优待及组织设置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去。 根据《退伍军人荣誉待遇及组织设立法》第 5 条登记的人 我。 依据橙剂后遗症患者支援及组织设立法第4条或第7条规定登记者

11、4月19日革命死者:1960年4月19日左右参加革命时死亡的人

12、4月19日革命伤员:1960年4月19日左右参加革命受伤,经爱国者和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体检确定受伤程度为一级的人员。

13、4月19日革命功勋人物:1960年4月19日左右参加革命的,不属于第11、12项并获得建国勋章(建国勋章)的人员

14. 公职人员因公死亡:国家公职人员法第 2 条、地方公职人员法第 2 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军人、警察、消防人员除外)以及总统令规定的雇员。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日常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在执行与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直接相关的职责或培训时死亡的人员(包括因病死亡的人员)

15.工商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法第2条、地方公职人员法第2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军人、警察、消防人员除外)以及总统令规定的经常从事公务活动的雇员在执行与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直接相关的职责或培训时遭受残疾(包括疾病)并退休或者在6个月内退休的人员,及其残疾程度残疾是由爱国者和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进行的体检确定的。按等级判断的人

16、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中,经国务院决定因公殉职的人员须遵守本法的适用

十七、国家和社会发展特别贡献奖: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因贡献而遭受残疾的人员,其残疾程度以身体残疾程度确定。由爱国者和退伍军人事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决定。确定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十八、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不属于本法第十六款、第十七款规定,经国务院决定适用本法的人员。



国家有功者或独立人士的后裔申请特别入籍/恢复国籍应提交的文件

① 申请入籍许可或康复许可(附护照照片),费用减免

② 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

-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 外国人登记证、国内居住证明书或永久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中国同胞: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均须出示原件)

③ 办理家庭关系登记所需材料

- 手写的家庭关系通知

- 父母、配偶、子女、已婚或未婚、收养等身份证明材料

- 如果您是韩裔中国人,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证明您是韩裔中国人的官方文件,其中您的名字是韩语发音而不是原始发音

- 重新指定出生日期时,原国籍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证明等有关出生日期的说明材料

④ 有特殊功绩的证明材料

- 证书、奖牌、包装等复印件(须出示原件)

- 爱国者和退伍军人事务部等颁发的独立人士或国家功绩证明副本1份(必须出示原件)

- 有功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家谱、家庭关系记录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火葬证明、学校注册证明等)、家谱、照片等(家庭关系文件)必须作为“详细证书”提交)您应该。)

- 国内资料:户口本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 确认与指定后代有相同父系、相同母系等亲属关系的遗传分析结果,以及国内外幸存家庭成员的陈述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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