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韩国人结婚离婚,在外国人的立场上会感到茫然。
因为在韩国虽然想继续停留,但是方法并不多。
所以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持有F6结婚签证的外国人与韩国配偶离婚时合法滞留大韩民国的情况。
首先,一般情况下,外国人以与韩国国民结婚为由签发的签证叫做F-6-1。
但如果一辈子幸福的婚姻生活不如意而离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获得延长滞留期限的许可。
1. 因不负责任的理由离婚时F-6-3
- 因对外国配偶不负责任的理由(例如国民配偶的死亡或失踪以及其他无法负责的理由离家出走、暴力、家庭不和等)离婚时,可以证明因韩国配偶的错误而离婚的事实,延长滞留时间。
※ 即使因外国人的归责事由离婚,如果外国人抚养国民配偶的父母或家人,在确认事实关系及提交赡养相关证明文件后,也可以以F-6-3资格获得1年范围内的滞留期限延长许可。
共同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夫妻之间有出生子女时)子女的家庭关系证明书
③ 职业及年收入申报书
④ (有收入及职业时)收入金额证明院
⑤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⑥ 其他经审查认为必要的文件
离婚的情况
①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② 离婚相关诉讼文件(离婚判决书、调解调查书、和解劝告决定书、协议离婚事由书等)。
③ 证明归责事由的客观资料
※ 证明因国民配偶离家出走、暴力、家庭不和等国民配偶主要归责事由而断绝婚姻的文件。
- 国民配偶的离家出走申报单,
- 配偶施暴等引起的医院诊断书,
-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公认的女性相关团体确认书,
- 国民配偶4寸以内的亲戚的确认书,
- 婚姻关系中断时居住的统(班长)的确认书等)。
- 112报案处理明细表
※ 如果因丈夫的暴力等而离婚,则因丈夫的暴力等,
如果向警察(112)举报过,可以在管辖警察局获得112举报事件处理明细书。
从112举报事件处理明细书来看,家庭暴力的情况,可以明示为家庭暴力,因此成为强有力的归责事由证明资料。
配偶死亡时
① 配偶死亡证明文件
- 死亡诊断书、记载配偶死亡事实的基本证明书等
②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配偶失踪时
① 失踪事实证明文件(失踪宣告审判书)。
②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2. 有子女抚养权或面试交涉权时F-6-2
- 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或离婚后与国民有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的未成年子女在国内拥有抚养权或面试交涉权时,可获得延长滞留时间的许可(F-6-2),
在这种情况下,出入境事务所将确认外国配偶是否有实际抚养权,确认是否与子女进行实际交流后,决定是否允许延长滞留期限。
变更为家务整理(F-1-6)滞留资格
- 即使在没有韩国配偶归责事由的情况下离婚,如果因财产分割或家事整理等原因无法在国内滞留,提交能够说明其不可避免性的证明资料后,也可以获得延长滞留期限的许可。
※1次可在6个月范围内(最长1年)获得延长滞留时间的许可。
申请结婚移民者的永久居住权
- 作为不属于强制驱逐对象的人,与韩国国民结婚后在韩国滞留2年以上的
外国配偶可以证明具备财政能力及韩语能力等基本素养,申请永久居住资格或国籍。
结婚移民者的简易归化
- 与第1号韩国配偶以婚姻状态在韩国连续2年以上有住址或
- 第2号结婚3年后,以婚姻状态连续1年以上有住址或
虽然没能达到这样的期限,但是与配偶结婚的状态下在韩国设有地址,因配偶的死亡或失踪或其他对自己没有责任的原因而无法正常婚姻生活的人,已经达到了第1项或第2项的剩余时间,法务部长官认为相当多的人可以申请简易归化。
结婚移民者特别规则
以《家庭暴力犯罪加重处罚相关特例法》第2条第1号的家庭暴力为由,正在进行法院的审判、调查机关的调查或其他法律的权利救济程序的大韩民国国民的配偶外国人申请延长滞留期限时,可以允许延长滞留期限,直到其权利救济程序结束为止。
权利救济程序结束后,为了恢复损失等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允许延长滞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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