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现了许多偏离指导方针的疑难案件。
我这次发布的案例也是如此。
今后委托我的韩国同居男子为A,非法泰国女子为B,他们的2岁韩国女孩为C,最后B与C的家庭关系登记为C的父亲。我们将B在韩国登记的合法配偶称为D。
A,韩国人,已婚。 然而,我遇到了B,一个非法的泰国女人,并最终有了C。 A已婚,因已有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法与B登记结婚。 同样,C 也无法将自己的孩子登记为自己的孩子。
然而,因为这个孩子不能作为非法移民的孩子留下, 我请我认识的韩国男子D成为C的合法父亲,于是B和D登记结婚,D成为C的家庭关系证明和出生证明上的父亲。
B,非法居留者,在缴纳非法居留罚款后,以人道主义理由申请国内变更(授予)F-6-1签证,因为他在两年前与D结婚,并育有一个孩子C,出生在韩国的公民,但孩子和D自然因基因检测不符而被拒绝。 目前,D正在监狱服刑
在这种情况下,A就来问我,因为他觉得没有办法。 即使A有点像那样? 对于B来说是非常不幸的,而C的理由也充分考虑了人道主义方面的因素。
但由于B目前为非法居留,根据指引,不存在相应的可变更资格。 虽然有F-6-2签证允许B改变他/她的国内身份, 由于 B 是非法居留,因此不适用。
儿童保育者在留资格(F-6-2)变更许可
◆ 居留许可的资格 ◆
- 以结婚移民(F-6)以外的居留身份居留在该国的外国人以及与韩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包括同居关系)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由于C是韩国公民,又由于是在自愿离境期间,B随C出境, 还有一种方法是在当地韩国大使馆申请签证,但是 即使签发了签证也不能保证一定能签发签证,而且孩子还太小,目前正在医院就诊,所以A和B希望B能够以某种方式摆脱非法外国人的身份,并获得在美国的资格。国家即使交了罚款
对于这样的案件,无论我们如何在办公室查找案件,查找相关法律和指南,并在头脑中思考,我们都无法得出答案。 你必须用你的身体直接击打它
我为A准备了尽可能多的文件,让A将身份更改为F-6-2,然后前往世界另一端的分支机构。
(A、B、C的基因检测证明,B的未婚证明,海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明,健康证明,C的基本证明,出生证明,家庭关系证明,C的托儿所资源证明及缴费收据,C的医院缴费单、D入狱证明、A、D放弃父母权利及子女抚养同意书、村长子女抚养确认书、村青年领袖身份保证等
由于B是非法移民,他首先到教师部门办理教员手续。 负责人认真审阅了我写的理由陈述,并如实陈述事实。 我们一起去住院部讨论申请,但是 由于拥有审批权限的经理目前不在, 如果您留下联系方式,我会与您联系并邀请您再次访问
※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指南中没有相关内容,因此只有经理访问总部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
一周后,我再次远赴当地分公司,与A家人一起,见到了看上去是经理的负责人。
我们不仅拜访了A、B、C,还拜访了村里的青年领袖,他是我们的身份保证人。
负责人向每一个涉案人员询问了问题。
最后他说:“我会接受你的申请,所以请你到教育局交完罚款后再回来。” 随后,他亲自陪同教官去找教官,并与教官和负责人员讨论了此事。 B因非法滞留而获得的罚款减少了30%。
※ 收到非法滞留通知书时,根据主管厅长、监狱长等的授权,最多可以减少50%的金额,但通常最多可以减少30%。 如需进一步削减,必须有不可避免的具体理由,并提供证明文件来证明这些理由。 此外,削减超过50%需要获得法务部长官的批准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第86条
考虑到移民犯罪者的年龄和环境、违法动机和结果、能力,罚款为主任、办事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拘留所负责人根据第(1)款规定的标准金额的一半缴纳罚款、违规次数等。可以在1的范围内减轻或加重
完成申请后,A的同居家庭? 我在移民停车场向村里的青年领袖告别。 我们低下头,互相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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