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韩国女性A初中时去加拿大留学,约10年前取得了加拿大国籍,但没有申报丧失国籍。 而且加拿大是可以无签证入境的国家,加拿大国民可以免签证(B-2)在国内滞留6个月。
A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多次入境韩国,一次滞留3~6个月左右,适用健康保险,在国内医院接受治疗,还上班,进行了近2年的就业活动。
A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接受医院治疗(适用健康保险)和就业活动的理由是,由于没有申报丧失国籍,所以还没有被开除居民登记。 因为在韩国,计算机上还是韩国国民。
A感觉到有什么不对劲,向我提出了咨询请求。
A在获得加拿大国籍后入境韩国时,总是只使用加拿大护照。
因此,这不属于违反护照法的行为。
问题是接受医院治疗后进行就业活动的部分,如果申报丧失国籍后申请F4签证,那么接受治疗后进行就业活动的部分如何处理成为问题。
首先来看一下国籍法。
国籍法第15条(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
① 作为大韩民国的国民,自愿获得外国国籍的人在取得外国国籍时,将丧失大韩民国国籍。
国籍法第16条(丧失国籍者的处理)
① 丧失大韩民国国籍者(申报脱离国籍者除外)应向法务部长官申报丧失国籍。
国籍法第18条(丧失国籍者的权利变动)
① 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人从丧失国籍开始就不能享受只有大韩民国国民才能享受的权利。
-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后天获得外国国籍的人,在获得外国公民权的当天,将自动丧失大韩民国国籍。
- 还有第16条的"何何何"义务。
- 另外,从第18条来看,从丧失开始就不能享受大韩民国国民的权利。
A的情况是,即使本人不知道,也有怠慢申报丧失国籍的义务的错误。
而且,即使本人没有申报丧失,在国内没有居民登记被开除,从取得加拿大市民权的瞬间开始,就已经不是大韩民国国民,不能享受作为大韩民国国民享有的权利。
适用健康保险接受治疗的部分是健康保险公团决定的问题,但我认为完全可以追溯要求退款。
更大的问题是就业活动的部分,事实上在申报丧失国籍的阶段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在申请F4签证的阶段,完全有可能成为问题。
因为不是外国人获得可以进行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或另外得到就业活动许可后进行就业活动。 因此,从原理上讲,属于非法就业,应当按照从事就业活动的时间缴纳非法就业罚款。
以下是丧失国籍申报对象及提交文件。
丧失国籍申报对象
- 作为大韩民国国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与年龄、性别、兵役问题无关,是丧失国籍申报对象
※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在取得外国国籍日已丧失大韩民国国籍
丧失国籍申报提交文件
1. 国籍丧失申报书(贴有6个月内照的证明照片1张)
2. 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资料页)
3. 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相关证明书(3个月内签发详细)
① 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者 - 有公民权(入籍)证书时:基本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 用首次签发的护照申报丧失时: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父与母的基本证明书 - 因国际婚姻取得外国国籍:基本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因海外领养取得外国国籍:基本证明书、领养关系证明书 - 因认知获得外国国籍: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②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因未放弃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者 - 入籍、恢复国籍后期间内未放弃外国国籍(包括保留):基本证明书 - 结婚取得国籍后未放弃外国国籍: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 |
③ 先天性多重国籍者因不履行国籍选择而丧失国籍者 - 父亲或母亲作为大韩民国国民,在出生地主义(属地主义)国家出生后成为多重国籍者: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根据父母养鸡血统主义成为多重国籍者: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父与母的基本证明书 |
4. 证明丧失国籍事由的文件复印件
(取得外国国籍时证明其事实及年月日的文件)
- 入籍证书复印件、公民权证书复印件等(原件对照)及译文
5. 家庭关系登记簿和外国护照上的名字有2个以上不同时,提交同一个人证明材料
① "姓"变更时
- 外国护照、市民权证书和家庭关系登记簿上 姓 不同时提交结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家庭关系证明(配偶登记)
② " 名称" 更改时
- 变更证明材料或保证父、母等保证人是同一人(记载保证人的签名),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材料提交除外对象 ① 美国公民权证书背面记载NAME CHANGE确认内容者 ② 附有外国法院更名相关判决书的情况 ③ 虽然名字部分变更,但可以视为同一人时 ※ 示例:韩国人金吉童取得美国国籍时为KIM、JAMES KILDONG时,即使没有其他证明资料,也视为同一人 |
6. 出生证明书(仅限当事人提交),病籍证明书(仅限当事人提交)
以下为F4签证(F-4-11)变更对象及提交材料。
当然,在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情况下,不能申请签证,必须在丧失国籍或申报脱离国籍后申请。
F4签证在外同胞(F-4-11)对象
- 出生后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并获得外国国籍的人
※ 根据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相关法律的修订("18.5.1.")规定,对于未服完兵役或未受到免除处分的情况下脱离或丧失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将限制在外同胞滞留资格到40岁。
※ 没有兵役义务的女性不适用。
※ 修订法律施行后,从脱离、丧失国籍的人开始适用,丧失国籍的人确认基本证明书的丧失国籍日期,丧失国籍的日期在"18.5.1."以后的人和脱离国籍的人,基本证明书的国籍脱离日期在"18.5.1."以后的人适用。
F4签证在外同胞(F-4-11)提交文件
1. 护照,标准规格照片一张,在外同胞(F-4)统一申请书
2. 外国国籍同胞证明文件:证明本人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文件
- 关于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提交详细证明书)
- 除籍副本或封闭登记簿其他证明本人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文件
3. 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年月日证明文件
- 公民权证书、出生证明等
4.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
- 国籍国及自申请日起5年内居住1年以上的第3国的犯罪经历证明书
- 犯罪经历证明书原件(必须确认公敌)。 有效期:自犯罪经历证明书签发之日起 6 个月)
- 附上犯罪经历证明书翻译本、翻译者确认书(个人资料、联系方式)、翻译者身份证复印件
5. 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过去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可以免除
6. 结核诊断书(保健所或法务部指定医院签发的3个月以内的文件)
※ 结核高危国家国民,仅限于相关人员
7. 国内滞留地证明文件
8. 外国人登录事项的文件
- 在校证明书等可以知道在校情况的文件(满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情况)。
- 外国人职业申报书(无业游民也填写申报书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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