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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国籍选择国籍脱离申报程序提交文件

已更新:3月1日



多重国籍

出生或其他根据《国籍法》同时拥有大韩民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人,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人(以下简称"多重国籍者")在韩国法令适用中只作为大韩民国国民的待遇。

- 立誓不行使外国国籍的人

- 作为大韩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后6个月内向法务部长官申报拥有大韩民国国籍意向的人

- 向法务部长官签定不行使外国国籍、重新取得大韩民国国籍或重新取得外国国籍后签定不行使外国国籍的人

在拥有多重国籍的状态下不能履行职务的人放弃外国国籍

- 多重国籍者依照相关法律,在拥有外国国籍的情况下,想要从事不能履行职务的领域时,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多重国籍者的国籍选择

- "国籍选择制度"是指,对因《国籍法》规定的事由而同时拥有大韩民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多国籍者,要求在国籍选择期间内必须选择一个国籍的制度。


多重国籍者的国籍选择义务

- 满20岁之前成为多重国籍的人,在满22岁之前,满20岁后成为多重国籍的人,从那时起2年内必须选择一个国籍。但是,向法务部长官承诺在韩国不行使外国国籍的多国籍者除外。


- 被编入兵役准备役的人从被编入开始3个月内选择一个国籍或

自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两年内,必须选择一个国籍。

(但是,如果想选择大韩民国国籍,即使在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时期到来之前,也可以选择国籍)。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补充役或代替役结束服役或被视为已结束服役时

编入战时勤劳站时

受到免除兵役处分时

以多重国籍状态服完兵役时,是否维持多重国籍

问题。出生在美国并取得了美国公民权,但在韩国履行兵役义务,即将退伍的大韩民国男子。 两个国籍都不想放弃,有什么办法吗?

回答.如果男女在满22岁之前都选择韩国国籍,则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是签订"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男性即使过了22周岁,只要以现役、补充役等结束兵役(免除兵役处分、编入第2国民役等除外),从结束兵役之日起2年内以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方式选择大韩民国国籍时也可以维持多重国籍。 但是,远征生育者不能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

多重国籍者选择大韩民国国籍时

韩国国籍的选择方法

- 作为多重国籍者,想要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可以放弃外国国籍或根据法务部长官规定在大韩民国不行使外国国籍的意思誓约,并向法务部长官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意思。

- 作为多重国籍者,想要在规定期限后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只有在放弃外国国籍的情况下,才能向法务部长官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意思。

- 但是,以现役、常勤预备役或补充役结束服役或被视为结束服役的人,可以从该情况开始2年内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意思。

- 被认定出生当时某某为了让子女取得外国国籍而在国外滞留的人,只有在放弃外国国籍的情况下才能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意思。

- "出生当时某某为了让子女取得外国国籍而在国外滞留的事实被认可的人"是指在国内有生活基础的某怀孕后,以子女取得外国国籍为目的出国,在国外滞留期间出生的人。但是,父或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 子女出生前后合计后持续在国外滞留2年以上时

√ 子女出生前后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国籍时

√ 子女出生当时因留学、公务派遣、驻海外、就业等社会观念上的相当理由,在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时间内滞留在国外的情况

(以上情况意味着不是远征生育)也就是说,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时,可以通过外国国籍的不幸事誓约维持多重国籍。



国籍选择申报

- 作为多重国籍者,想要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必须在相应期间内完成放弃或丧失外国国籍的程序,填写国籍选择申报书提交给法务部长官,或者签订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后填写国籍选择申报书,提交给出入境、外国人厅长、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所长(以下简称"厅长等")。 在这种情况下,厅长等应立即将提交的国籍选择申报书送交法务部长官。

- 作为多重国籍者,在申报期限过后或远征生育的情况下,想要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意向的人,必须完成放弃或丧失外国国籍的程序,并填写法务部令规定的国籍选择申报书,提交给法务部长官。 国籍选择申报单上要附上下列文件

家庭关系记录事项证明书

放弃外国国籍的事实及年月日证明文件或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书

取得外国国籍的理由及年月日的证明文件和外国护照的复印件

证明兵役事实的兵役相关文件(仅限于签订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的人)。

作为证明不属于远征生育事实的文件,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文件(仅限于签订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的人) - 作为多重国籍者,想要申报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人未满15岁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替。 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或者申报时,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申报单上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并附具证明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关系的文件。

- 欲申报国籍的人在外国有住所时,可通过所在地管辖的大韩民国驻外公馆(指驻各国的韩国大使馆、代表部和总领事馆)的负责人提交上述文件。

- 以上文件用外语写成的,应当附译本,其译文应当载明翻译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法务部长官受理了国籍选择申报后,应立即将事实通报给本人和登记基准地家庭关系登记官署的负责人。



多重国籍者脱离大韩民国国籍时

脱离韩国国籍的方法

- 作为多重国籍者,想要选择外国国籍的人只有在外国有地址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住所地管辖驻外公馆的负责人向法务部长官申报脱离大韩民国国籍的意思。

- 但是,被编入兵役准备役的人,从编入之日起3个月内,从符合下列任意一项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报国籍脱离。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补充役或代替役结束服役或被视为已结束服役时

编入战时勤劳站时

受到免除兵役处分时

- 直系亲属在外国无永久居留目的的情况下出生的人,在履行兵役义务方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申报脱离国籍。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或补充役结束服役或被视为已结束服役时

编入战时勤劳站时

受到免除兵役处分时

※ "直系亲属在外国无永久居住目的滞留状态下出生的人"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父或母在国外有生活基础,在取得外国市民权或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出生的人(没有采用永久居住权制度的国家)将最长滞留签证或居住许可证视为代替永久居住权,不使用"市民权"一词的国家则将国籍代替在公民权上。 )

非在以下任何停留状态下出生的人:

√ 在国外出生的男子,出生后其父或母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公民权的人

√ 父亲或母亲在国外滞留,在申请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公民权的情况下出生的男子。

√ 在外国出生的男子,在申报脱离国籍之前,其父或母在国外连续居住17年以上的人



申请脱离国籍

- 想要申报作为多重国籍者脱离大韩民国国籍的人,必须填写脱离韩国国籍的申报书,提交给住所地管辖驻外公馆的负责人,驻外公馆的负责人应立即将其发送给法务部长官。

· 离境申报书须附下列文件

√ 家庭关系记录事项证明书

√ 取得或持有外国国籍的证明材料

√ 取得外国国籍的理由及年月日的证明文件

√ 作为男性,在年满18周岁的3月31日之前想要申报脱离国籍的人,是证明直系亲属在外国无永久居留目的的情况下出生的人,是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文件。

√ 作为男性满18周岁的4月1日以后想要申报脱离国籍的人,关于履行兵役义务,要提交证明下列任何一个事实的文件(只有在无法用兵役证明书确认的情况下才能提交)。

1. 以现役、常勤预备役或补充役结束服役或被视为已结束服役时

2. 编入战时勤劳站时

3. 受到免除兵役处分时

及病籍证明书(只有在申报人不同意通过共同使用行政信息确认内容时才能提交)。

- 以上文件用外语写成的,应当附译本,其译文应当载明翻译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申报作为多重国籍者脱离大韩民国国籍的人未满15岁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替。

-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不仅要提交上述文件,还要在脱离国籍的申报单上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及与申报者的关系,并附上证明其关系的文件。

- 想要申报脱离国籍的人,在外国有住所时,可以通过住所地管辖的大韩民国驻外公馆(指驻各国的韩国大使馆、代表部和总领事馆)的负责人提交上述文件。

多国籍者选择国籍的命令

- 法务部长官作为多重国籍者,应命令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选择国籍的人,在1年内选择一个国籍。

- 法务部长官表示:"作为多重国籍者,如果在大韩民国承诺不行使外国国籍的人做出明显违背其意愿的行为,可以命令他们在6个月内选择一种国籍。"

"明显违背其意愿的行为"是指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的人做出下列行为的情况。

√ 反复使用外国护照出境、入境韩国时

√ 以行使外国国籍为目的进行外国人登记或住所申报时

√ 无正当理由,试图在韩国利用外国护照等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公共团体或教育机关等行使外国人权利时。

国籍选择命令的程序

- 法务部长官下达国籍选择命令时,应将国籍选择命令书直接交付本人或通过挂号信寄送。 但是,如果难以直接交付或送交本人,则必须交付或送交家人或事实上的抚养人。

- 因所在地不明等原因难以交付或寄送国籍选择命令书时,应在官报上公告,自公告日起14日后生效。

放弃外国国籍

- 根据上述规定,接到选择国籍命令的人如果想选择大韩民国国籍,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丧失大韩民国国籍


- 接到选择国籍的命令后不服从命令的人,超过期限时丧失大韩民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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