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在国内设立分公司根据有无营业活动分为分店和联络事务所,
在国内经营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时,被分类为"分店"
联络办公室不得在国内从事产生收益的经营活动,只能履行业务联系、市场调研、研发活动等非经营性职能。
但是像刚开始设立分公司时计划的一样,如果一切顺利就好了,但有时需要关闭根据各种情况设置的分店或联络事务所。
所以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闭外国法人设立的国内分公司(分店、联络事务所)的方法及货款回收。
关闭国内分公司及回收货款
根据规定,获得设置许可等的人关闭国内分公司,或关闭后处理国内拥有的资产并欲回收到国外的,应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申报。
此时回收金额为国内分公司的营业资金引进、利润盈余及其他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规定只能在(如有亏损时扣除亏损金额)的范围内进行。
国内分公司关闭申报时提交的文件
① 外国企业国内分公司关闭申报书:申请人选任时以清算人的名义申请
② 关闭证明文件 (总公司发行)
③ 外国企业设立国内分公司申报书原件
收款时提交的文件
① 外国企业关闭国内分公司申请书复印件
② 注册会计师审计完毕清算报告(包括关闭日及清算终结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计算书)。
③ 完税证明书(国税及地方税,由管辖税务署署长签发)
④ 营业资金引进额、利润盈余及其他公积金明细表
⑤ 存款余额证明书(必须与清算报告中的可汇款金额一致)。
⑥ 营业活动地点的清算终结登记簿副本
⑦无法提交清算终结等登记簿副本时,提交下列文件
- 停业申报事实证明书(由管辖税务局签发)
- 证明选任清算人的文件
- 债权最高公告事实证明文件(报纸公告复印件)
- 对韩国劳动者有无拖欠款物确认书(由管辖劳动事务所所长签发)
设立国内分公司时提交的文件
外国企业欲设立国内分公司时,请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
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进行申报。
① 外国企业设立国内分公司申报书
② 国内分公司任命书
③ 证明原籍外国法人的名称所在地及主要业务内容的文件(复印件需进行总公司所在地公证)。
⑤ 根据其他法令的规定, 需要其设置许可等时, 证明其事实的文件复印件
⑤ 总公司的章程
⑥ 一份董事会会议记录,其中包含在韩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联络办公室和任命韩国代表的内容.
⑦ 关于在国内经营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明细单
⑧ 将分公司设置业务委托给他人而不是分公司总经理时,委任状(需要总公司所在地公证)。
※ 但是,如果属于以下事项,分店及联络事务所都要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
① 资金融通。 海外金融的介绍及中介、信用卡业务分期付款金融等银行业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
② 证券业务及保险业务相关业务
③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等其他法令规定不允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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