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滞留的外国劳动者也属于劳动者吗?>
A是拥有泰国国籍的外国人。
A以技术研修滞留资格入境,在没有可雇佣的滞留资格的情况下,与股份公司X签订雇佣合同,在X公司的工厂从事劳务工作。
有一天,A在车间工作时,因工作台被撞倒,导致膀胱破裂等受伤。
X公司是《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适用对象的企业。
Q-1. A是非法滞留的外国劳动者,没有就业资格。 A与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的雇佣限制规定而签订的,在这种情况下A和X公司的劳动合同会无效吗?
A-1.《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的雇佣限制规定只是为了禁止没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雇佣的事实行为本身,对于没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实际上提供的根据劳动的权利或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很难看作是禁止根据劳动者身份的劳动关系法上的各种权利等法律效果的规定。
因此,即使违反雇佣限制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也不是当然无效,但只要不是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与没有就业资格的A的劳动关系就会停止,X公司和A随时都可以以没有就业资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Q-2. A受伤当时没有就业资格,还能得到《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上的疗养补助吗?
A-2.即使A在受伤当时没有就业资格,也不能说与X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当然无效的,那么A是在受伤当时向X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得工资的人,是《劳动标准法》上的劳动者。 因此,A可以获得《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上的疗养津贴。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