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例进行掐头去尾,先进入正题。
高中生(男人)A,母亲是韩国人,父亲是卢森堡人。
出生于卢森堡,至今以卢森堡国籍在卢森堡长大。
而且韩国母亲B在A出生时没有在国内进行出生申报。
结果A成为了只取得卢森堡国籍的纯外国人。
在这种情况下,B向我咨询了是否可以给我发放给国民未成年子女的F2签证或发放给在外同胞的F4签证。
首先来看一下指南。
居住(F-2-2-2,国民的未成年子女)签证、滞留指南相关业务指示
- 国民对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居住(F-2-2)签证签发及资格变更
※ 排除对象:在外同胞(F-4)资格赋予限制对象
※ 对于未履行兵役或受到免除处分的状态下脱离或丧失大韩民国国籍而成为外国人的男性,限制其居住(F-2-2)资格至40岁那年12月31日。
→ 从修订法施行日("18. 5. 1.")以后首次脱离国籍或丧失国籍的人开始适用
('18.4.30. 对迁移者适用过去在外同胞资格赋予限制标准)
内容是,很多人知道的2018年5月1日以后脱离国籍或丧失国籍的男人,如果兵役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到40岁为止不会给被称为黑发外国人签证的F4签证。
该内容同样适用于向国民未成年子女发放的F2签证(F-2-2)。
仅从方针来看,A多亏了没有对自己进行出生申报的韩国母亲? 看起来好像可以。
因为只有拥有过大韩民国国籍,才能进行脱离国籍的丧失国籍,但因为是一次也没有拥有过大韩民国国籍的纯外国人。
因此,从表面上看,上述内容似乎不适用,因此似乎有可能。
但单纯地给出方针就可以了。 这不是判断不行的问题。
法律上也有排名这个东西。 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法律。
本部对外没有约束力的方针,如果与法律冲突,法律当然会赢。
以下是国籍法第2条。
国籍法第2条(出生取得国籍)
① 符合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的人,在出生的同时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1. 父亲或母亲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人
2. 出生前父亲死亡时,其死亡当时父亲是大韩民国国民的人
3. 父母都不明确或没有国籍时出生在韩国的人
② 据推测,在韩国发现的饥饿是在韩国出生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韩国母亲没有在国内进行出生申报,无论如何,A出生的同时就获得了大韩民国国籍。
而且父母对子女进行出生申报不是选择,而是义务。
即使B不知道,B对A的出生申报懈怠也有错误,也是罚款对象。
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44条(出生申报的记载事项)
① 出生申报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进行。
因此,A不能同时申请F2、F4。
因为B没有履行出生登记义务,所以要回到第一次重新办理出生登记。
出生申报后,如果不想放弃卢森堡国籍,就要脱离国籍,那么与兵役问题相关的F2、F4签证将不发放。
而且,作为先天性多重国籍者,必须履行选择国籍的义务。 如果选择大韩民国国籍,当然要参军,如果想维持多重国籍,那还是要参军。
说明了上述情况,B茫然若失,又问我。
" 那么,没有其他办法把孩子带到韩国来吗?"
我回答了。
"F2、F4签证受到限制,并不是说其他签证受到限制。
有针对高中以下外国留学生的D-4-3签证。
现在孩子还没有高中毕业,无论如何都要高中毕业,所以建议先拿到留学签证(D4),然后先在韩国从高中毕业。"
B说知道了,最终进行了D-4-3签证。
关于D-4-3签证的对象条件提交文件请在↓链接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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