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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长期居住签证F-2-99资格变更延长许可审查标准提交文件

已更新:3月1日



F-2-99 其他长期滞留签证的滞留资格变更

以外交(A-1)至协定(A-3)以外的滞留资格在韩国连续滞留5年以上并被法务部长官认定为居住地在韩国的人。


基本原则

获得规定的滞留资格的人,如果在滞留期间表现良好,有独立生活能力,具备在韩国生活所需的韩国语和韩国文化基础知识,并有在韩国定居的历史,可以变更滞留资格。

如果申请人申请长期滞留,但没有从事正当经济活动的能力,如违反法律,则禁止变更滞留资格。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适用滞留资格>


- 文化艺术(D-1),新闻(D-5),宗教(D-6),总统(D-7),贸易经营(D-9),艺术演出(E-6-1,3),教授(E-1),绘画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特定活动(E-7),企业投资(D-8)*,访问同居(F-1),陪同(F-3)**

* 企业投资(D-8)资格以申请时投资额超过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投资额(1亿韩元)为限。

** 访问同居(F-1)及同居(F-3)滞留资格的主要滞留者为长期滞留者(F-2-99)。

但是,与主住者一起申请F-2-99时,如果主住者被拒绝变更为其他长期滞留资格,则共同申请的F-1和F-3滞留者的F-2-99资格也将被拒绝。


<在韩滞留时间>


以申请的滞留资格在韩国滞留5年以上。

- 根据滞留期间的计算方法和滞留期间持续性判断标准


≪滞留时间计算及滞留持续性判断标准≫

□ 逗留期限计算标准

○ 根据成为资格变更对象的滞留资格继续(连续)在国内滞留的时间全部合计,但以下期间除外

- 完全出境后未继续滞留在国内的时间超过30天的相应期间

- 非法滞留(违反法律第25条)或非法就业(违反法律第18条)期间

- 为出境的滞留期限延长许可期间(施行规则第32条)。

- 出境期限延缓期间(施行规则第33条)

- 出国劝告(法律第67条)或出国命令期间(法律第68条)。

- 从接到强制驱逐命令开始到完成强制驱逐的期间(法律第62条)。

□ 滞留的持续性判断标准

○ 计算继续(连续)滞留期间时,如发行下列事由,则不承认事由发生前和之后滞留期间的持续性(连续)。

- 从完全出境日起超过30天入境时

- 但是,因出境命令或强制出境而完全出境时,与30天内入境与否无关,视为断绝关系。

(持续性不认可)

- 其他不能变更为长期居住资格的滞留资格滞留期间

停留期间计算方法示例

类型

滞留行踪

逗留期限

A

"14~15年E-7滞留,"16~19年D-8滞留"(19年每月20日继续海外滞留)

六年

B

"14年E-7滞留","15年E-6-2滞留","16年~"19年D-8滞留

四年

C

"14.1.1~6.20. E-7滞留后缓出(正常出国)"、"14.7.1.~"19.12.31 D-8滞留("19.3~4月非法就业)

5年10个月

D

"14.1.1~6.20 E-7滞留后缓刑(出国命令)"、"14.7.1.~"19.12.31 D-8滞留("19.3~4月非法滞留)

5年4个月

E

"14.1.1~6.20 E-7滞留后缓刑(推迟出国2个月)"、"14.7.1.~"19.12.31 D-8滞留("18.3~4月非法滞留)

5年8个月


<生活根据地>


○ 综合判断面积、房间个数、家庭以外居住人数,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正常长期居住

※ 考试院、汽车旅馆等社会观念上很难视为可以长期居住的地方时不允许

○ 通过房地产登记簿副本、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进行判断,必要时应提交拍摄居住空间的照片等要求,可以确认是否实际居住。



资格变更审查条件

<年龄:申请当时民法上是成年>

- 但是,申请人具有访问同居(F-1)或陪同(F-3)滞留资格时,不适用同年龄规定。

<遵守法令等品行条件>

① 申请日前三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三次以上者

② 申请日前3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受到处分的罚款或通告处分额合计金额超过500万韩元*时*减轻处分额时,以减轻金额为准进行判断。

③ 申请日前5年内违反大韩民国法律,被判监禁以上刑罚时

④ 申请日前5年内违反大韩民国法律受到处分的罚款总额超过500万韩元时

⑤ 申请日前10年内被判"严重犯罪"*或最终决定时

- 但是,即使从申请日起超过10年,综合犯罪动机、手段、方法、内容等。

认为不适合长期在韩国停留时,因品行条件不满足可进行审查

* 除无罪判决外,缓期起诉、缓期宣判、罚款(数额无关)也包括在内。

⑥ 资格变更审查日为准属于禁止入境事由时

⑦ 以申请日为准滞纳租税等税金时*

* 但是,在资格变更申请阶段,申请者从外国人官署接到缴纳命令后缴清滞纳金时,可以进行审查程序(不履行缴纳命令时不允许变更资格)。

<韩语和韩国文化的基本素养条件>


○ 适用除外对象:申请当时民法上的未成年外国人

○ 满足以下个别条件之一以上即可

1) 中小学毕业

2) 大学或研究生或技校中任何一个毕业.

3) 接受法务部主管的社会统合项目4个阶段以上教育

4) 初中、高中入学资格鉴定考试或高中毕业学历鉴定考试合格

5) 在法务部主管的社会统合项目事前评价中获得81分以上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


※ 资产、收入、经济活动条件都要满足

○ 申请人为上门同居(F-1)或陪同(F-3)时,以申请日为准,将主体类视为申请人,审查主体类人的生计维持能力条件

○ 关于资产、年收入条件,申请人维持(延长)现有滞留资格的条件比同方针的资格变更条件严格时,遵循严格的标准。

示例)如果具有作为专业人员的特定活动(E-7)滞留资格的外国人申请其他长期居住滞留资格变更时,

- 以申请日为准,《专业人员指南上的延长条件》要求申请人个人年收入为"去年人均GNI的90%金额3000万韩元以上",

-《其他长期居住滞留资格变更条件》要求申请人个人年收入为"月单位最低工资2000万韩元以上"时

☞ 申请人个人年收入必须满足两个方针中更严格的标准"上年度人均GNI的90%即3000万韩元以上"。

※ 为了一贯适用规定申请人滞留资格的方针,防止申请当时不具备一般滞留资格延长条件的外国人将其他长期居住资格变更恶意利用为临时滞留手段。


资产

○ 资产所有人

-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家属

- 限定在申请人与同一滞留地(住所地)同居并共同维持生计的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配偶父母)

○ 资产种类

1. 可兑换*存款、存款、证券等金融财产

* 承认以申请日为准持续拥有6个月以上的存款、证券等金融资产,消灭性保险不能兑换现金,因此不能认可(返还保障保险认可)。

2. 资产所有者为拥有、租赁不动产而充当的金额

*资产持续持有6个月以上,不包括自己未支付的贷款金额

○ 资产额满足标准

- 上述滞留资格的外国人本人申请时,应满足"申请人所有资产1500万韩元以上条件,与同伴家属的资产合计3000万韩元以上条件"

- 邀请同伴家属时,必须满足"主体类人资产1500万韩元以上"的条件及与同伴家属资产合计3000万韩元以上的条件。

年收入

○ 年收入主体

-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家属

- 限定在申请人与同一滞留地(住所地)同居并共同维持生计的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配偶父母)

○ 年收入发生时间:申请日所属年度的前一年收入

○ 被认定的年收入种类如下


被认可的收入


有下列收入之一以上时,合算后认定,但各项收入只有在缴纳所得税时才能认定。

☞ 虽然是所得税缴纳对象,但不承认未缴纳所得税的收入

㉮ 利息收入㉯分红收入㉰事业收入*

㉱ 劳动收入㉲年金收入**㉳ 其他收入

* 自由职业者、农林水产业、住宅租赁等

** 年金受惠者(F-5-13)相当于申请永久居住资格的人

○ 根据(免税收入)可以不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检查相关凭证资料等后决定是否认可收入。

- 但是,如果无法信任提交的文件,直到提交收入金额证明等公共凭证为止,保留许可与否的决定

- 决定许可后发生对照确认必要性时,可提交所得金额证明等文件进行对照。

☞ 因不一致不具备条件时,取消滞留资格的措施

○ 其他事项

- 在海外领取年金时,相应年金也被认定为收入

- 住宅等资产不认定为收入。

•但是,通过资产产生收入并缴纳所得税时,认定为收入

例子)申请人等收入主体租赁所拥有的住宅,发生租金等收入时

'㉰ 可认定为"营业收入"*

* 拥有的住宅为1套,租赁该住宅时,作为非课税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时认定为收入(※ 拥有的住宅为2套,租赁时为征税对象)。


 

○ 以申请日为基准,根据韩国银行是否发表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进行以下审查,分为"申请人"和"申请人及其家属",分别都要满足。

- 以申请日为准,去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公布时

年收入

主线

满足年收入

申请人

(原则) 上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

(原则)《最低工资法》上上一年度以月为单位的最低工资的12倍以上

(例外)申请人的滞留资格为特定活动(E-7),变更工作地点、追加时适用许可制时,为前一年月单位最低工资的18倍以上

《工作地点变更·追加时许可制适用对象》 "销售事务员(31215)、厨师及厨师(441)、设计师(285)、酒店接待事务员(3922)、医疗协调员(S3922)、海参养殖技术人员(63019)、造船焊接技工(7430)、熟练优秀人才-制造业现场管理者(700)、建筑业现场管理者(770)、农畜渔业现场管理者(600)

申请人及家属

(原则) 上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

(例外)申请人的滞留资格为特定活动(E-7),变更工作地点、追加时适用许可制时,是前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的1.5倍以上。


- 以申请日为准,去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未公布时

年收入

主线

满足年收入

申请人

(原则)《最低工资法》上上一年度以月为单位的最低工资的12倍以上

(例外)申请人的滞留资格为特定活动(E-7),变更工作地点、追加时适用许可制时,是前一年月单位最低工资的18倍以上

申请人及其家属

(原则)上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

(例外)申请人的滞留资格因特定活动(E-7)而变更工作地点、追加许可制适用对象时,是前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的1.5倍以上。


经济活动

○ 以申请日为基准进行申请当时滞留资格允许的生计维持活动(就业或经营企业等)。

 

提交材料

▶ 护照、照片1张、手续费、申请书及申请事由书

▶ 维持生计能力证明文件

① 资产证明文件

○ 存款余额证明、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登记簿副本等

② 年收入证明文件

○ (原则)所得金额证明院等税务局签发的所得证明文件

○ (例外)申请日当时无法发放收入金额证明院等公共文件时,提交下列文件

㉠ 劳动所得源泉扣缴收据

㉡ 相应收入金额入账的账户相关凭证

㉢ 业主(雇主)及申请人承诺书

○ (其他)年金领取证明文件,非课税收入时相关凭证


③ 经济活动证明材料

○ (就业者)雇佣合同、在职证明、营业执照等

○ (事业者)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投资企业登记证等

▶ 韩语和韩国文化的基本素养证明文件(提交下列1个以上)。


① 大韩民国教育课程证明文件

○ 大韩民国教育机关毕业证书

○ 检定考试合格证


② 法务部社会统合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 第五阶段

- 社会综合项目进修证(韩国移民入籍合格课程)

- 社会综合项目进修证(韩国移民领主资格课程)

- 韩国移民入籍资格考试合格证(KINAT)

- 韩国移民领主资格考试合格证(KIPRAT)

○ 第4阶段和第4阶段的资格

- 社会综合项目教育确认书(※需确认完成4个阶段以上教育)

- 社会综合项目韩国语与韩国文化考试合格证(KLCT)

- 社会综合项目事前评价分数表(※ 仅限81分以上)

▶居住证明材料


○ 不动产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簿副本等


▶其他审查认为必要的文件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等(申请人有访问同居或同伴滞留资格时)



F-2-99其他长期居住签证延长滞留期限许可

<遵守法令等品行条件>


○ 与滞留资格变更审查标准相同

○ 实行守法市民教育

甲)对象:居住(F-2)资格变更及延长许可预定者中确认违反国内法的人

※排除对象:违法次数在1次以下,且被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罚款,包括征收处分、免除征收)后经过10年(自辩)或5年(延长)的人

乙) 方针实施后,守法市民教育对象首次申请延长时,必须在下次延长之前完成守法市民教育。

之后(从第2集开始)揭发违法事项时,必须接受守法市民教育才能延长

丙) 违法事项期间

- 资格变更时从案件终结日(不起诉处分日、罚款等缴纳日)起10年以内

- 延长滞留期限时,从案件终结日(不起诉处分日、罚款等缴纳日)起5年以内

乙) 教育申请

(甲)社会综合信息网改善战

- 访问申请:对象在申请信访时接受教育(3小时)申请后领取受理证

- 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管辖出入境官署的移民综合支援中心的电子邮箱 - 申请教育时集水

(乙)社会综合信息网改善后:社会综合信息网在线申请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


ㅇ 동반가족의 생계유지 능력은 신청일 기준 주체류자의 생계유지 능력 요건을 심사함

ㅇ 국내 출생 대만화교와 종교(D-6) 자격으로 장기 거주(F-2-99) 자격을 취득한 경우 생계유지능력 심사를 면제함

1) 年收入

○ 以申请日为基准,根据去年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是否发表进行以下审查,分为"申请人"和"申请人及其家属",分别满足所有要求。


<以申请日为基准,发表去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时>

年收入

主线

满足年收入

申请人

《最低工资法》上上一年度以月为单位的最低工资的12倍以上

申请人及其家属

去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

<以申请日为基准,去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未发表时>

年收入

主线

满足年收入

申请人

《最低工资法》上上一年度以月为单位的最低工资的12倍以上

申请人及其家属

上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

2) 经济活动:适用资格变更审查标准,但追加下列条件

○ 在取得长期居住资格前,正常维持相当于滞留资格的领域活动。

​​

<韩语和韩国文化的基本素养条件>


○ 适用除外(免除)对象

- 以延长滞留期限许可日为准,民法上未成年外国人

- 实施该条件(2019.9.30)以前取得长期居住滞留资格的外国人

○ 审查标准:与资格变更审查标准相同

▶ 生活根据地(居住地):与资格变更审查标准相同

▶居住(F-2-99)资格持有者的未成年子女滞留期限延长标准

○ 韩语和韩国文化的基本素养条件

- 作为主体类资格者的未成年子女获得居住(F-2-99)资格并达到成年时,必须符合基本素养条件。

○ 维持生计能力

- 成年后与主体类资格者不同生计时,必须满足资产、年收入及维持经济活动等维持生计的能力标准。


延长逗留期限提交文件

○ 护照,照片1张,手续费,申请书及申请事由书[格式1]

○ 年收入相关文件(与资格变更审查标准相同)

○ 经济活动证明文件(与资格变更审查标准相同)。

○ 基本素养证明文件(与资格变更审查标准相同)

○ 居住地证明文件(与资格变更审查标准相同):只适用于对象

○ 其他审查认为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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