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出生的今年37周岁的美国公民男性(A)与韩国配偶结婚,并想申请F6结婚签证,向我提出了咨询请求。 A出生在美国(先天性多重国籍者),出生时父母两位都是韩国国籍。
(A某出生时,父母两人都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但国籍是韩国)。
而且现在父母两位都持有F4签证(在外同胞),居住在美国。 (持有F4签证意味着放弃韩国国籍,选择了美国国籍)。
而且A的父母在A出生时没有在韩国进行出生申报。
因此,国内电算上什么都没有查询到。
还有父母两位现在都是外国人。
A看到自己时,表面上是外国人,所以认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申请F6签证。
以前也发过类似的事例。
对大韩民国的父母来说,出生登记不是选择,而是义务。
另外,无论父母是否申报出生,A都是根据国籍法第2条出生的瞬间获得了大韩民国国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回到第一次,从出生申报开始走程序。
而且现在37周岁,如果进行出生申报,作为韩国男性有服兵役的义务。 编入战时勤劳站)
那么,在A申请F6结婚签证之前,按照需要经过什么程序的顺序整理一下吧。 大致程序如下。
出生登记
→ 接受兵务厅兵役处分(战时勤劳役)
→ 让出入境知道自己是先天性多重国籍者
→ 法务部长官的国籍选择命令
→ 选择国籍(国籍脱离申报或国籍丧失申报)
→ 向驻外公馆申请F6签证
1. 出生登记
出生申报义务人,原则是父或母,但根据情况,出生人本人也可以进行出生申报。 海外出生者可以在当地驻外公馆(当地的大韩民国大使馆)和国内管辖的市、郡、区厅两处进行出生申报。
以下为国内市、郡、区政府申报出生所需材料清单。
1. 父或母申报出生时(父母为国内登记的外国人时)
- 父母的护照原件
- 父母的外国人登录证(居住证)原件
- 父母在国内居住事实证明书原件
- 出生证明原件及译本
2. 出生人本人申报出生的情况及父母不是国内登记的外国人时
- 本人护照原件及父母的护照原件
- 出生证明原件及译本
- 申请书上盖章的分期付款或模拟印章
※ 申请书在馆内备置
※ 如果父母过去是韩国人,有时会在居住事实证明书上写上身份证号码,为了确认是同一人而被申请。
※ 如果出生登记表上的父母名字与现在护照上的名字不同,需要追加提交可以证明名字变更的文件。
2. 受到兵务厅兵役处分(战时勤劳役)
韩国籍男子满38岁的话,将被编入战时劳动站。
通过兵务厅领取兵役处分(战时劳动役)通知书。
3. 让出入境知道自己是先天性多重国籍者
出入境并不代表什么都知道
因此,上述事例在出生申报后,必须向出入境证明自己是先天性多重国籍者。 携带护照、出生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美国市民权原件等可以确认身份的文件以及最重要的兵役处分(战时劳动役)通知书访问管辖出入境国籍科。 并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是先天性多重国籍者。
4. 法务部长官的国籍选择命令
得知是先天性多重国籍者的出入境向本部告知这一事实。
然后法务部长官会下达选择国籍的命令。
5. 选择国籍(国籍脱离申报或国籍丧失申报)
多重国籍者如果接到法务部长的国籍选择命令,必须在1年内选择一个国籍。
如果选择了大韩民国国籍,就要进行国籍选择申报。
但是上述事例的A因为错过了原来的国籍选择时期,所以不能签订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维持多重国籍,如果选择了大韩民国国籍,就要放弃其他国家的国籍。
放弃大韩民国国籍,选择其他国家国籍的话,可以申报国籍脱离或丧失国籍。
在国内不能申报国籍脱离,只能通过当地驻外公馆进行。
而且,多重国籍者在接到国籍选择命令后,如果在1年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大韩民国将自动丧失国籍,之后可以申报丧失国籍。
※ 如果是多重国籍者,如果兵役问题得到解决,可以直接向当地驻外公馆申报国籍脱离,但丧失国籍申报可以在大韩民国国籍后进行。
也就是说,接到国籍选择命令后,不采取任何措施,超过1年才能丧失国籍。
当地驻外公馆和管辖的出入境事务所两个地方都可以申报。
以下为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丧失国籍的备案材料清单。
▶ 国籍丧失申报提交文件
1. 国籍丧失申报书(贴有6个月内照的证明照片1张)
2. 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资料页)
3. 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相关证明书(3个月内签发详细)
① 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者 - 有公民权(入籍)证书时:基本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 用首次签发的护照申报丧失时: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父与母的基本证明书 - 因国际婚姻取得外国国籍:基本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因海外领养取得外国国籍:基本证明书、领养关系证明书 - 因认知获得外国国籍: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② 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因未放弃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者 - 入籍、恢复国籍后期间内未放弃外国国籍(包括保留):基本证明书 - 结婚取得国籍后未放弃外国国籍: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 |
③ 先天性多重国籍者因不履行国籍选择而丧失国籍者 - 父亲或母亲作为大韩民国国民,在出生地主义(属地主义)国家出生后成为多重国籍者: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根据父母养鸡血统主义成为多重国籍者: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父与母的基本证明书 |
4. 证明丧失国籍事由的文件复印件(取得外国国籍时证明其事实及年月日的文件) - 入籍证书复印件、市民权证书复印件等(对照原件)及译文
5. 家庭关系登记簿和外国护照上的名字有2个以上不同时,提交同一个人证明材料
① "姓"变更时
- 外国护照、市民权证书和家庭关系登记簿上 姓 不同时提交结婚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家庭关系证明(配偶登记)
② " 名称" 更改时
- 变更证明材料或保证父、母等保证人是同一人(记载保证人的签名),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出生证明(仅限当事人提交),病籍证明(仅限当事人提交)
▶ 证明材料提交除外对象 ① 美国公民权证书背面记载NAME CHANGE确认内容者 ② 附有外国法院更名相关判决书的情况 ③ 虽然名字部分变更,但可以视为同一人时 ※ 示例:韩国人金吉童取得美国国籍时为KIM、JAMES KILDONG时,即使没有其他证明资料,也视为同一人 |
多重国籍者的国籍选择义务
以多重国籍状态服完兵役时是否维持多重国籍 |
Q. 在美国出生并取得了美国公民权,但是在韩国履行了兵役义务,即将退伍的大韩民国男子。 两个国籍都不想放弃,有办法吗? A. 男女在满22周岁之前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话,可以放弃外国国籍,同时可以签署"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男性在满22周岁之前,如果以现役、补充役等结束兵役(免除兵役处分、编入第2国民役等除外),从服完兵役之日起2年内以不行使誓约方式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的话,可以维持多重国籍。 但是,远征生育者不能签订外国国籍不活动誓约。 |
6. 驻外公馆申请F6结婚签证
如果通过上述先行程序整理了国籍问题(包括兵役问题),那么现在不仅是F6签证,其他签证也成为对象,如果条件允许,可以申请。
※ F4签证(在外同胞)根据以下方针限制签发签证
- 2018.05.01. 丧失国籍的男性中,以逃避兵役为目的丧失国籍者,限制到满38周岁的12月31日为止
- 2018.05.01. 之后丧失国籍的男性中未解除兵役义务者,限制到满40周岁的12月31日为止
上述事例的A不是以合法长期滞留资格在国内滞留,而是以无签证来往美国在国内滞留的。 另外,也不适用于怀孕/分娩等人道主义事由。
因此,A应根据原则在驻外公馆办理F6结婚签证。
※ 不一定必须在位于申请人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大韩民国大使馆)申请,附近的日本或中国的驻外使领馆也可以申请。
关于F6结婚签证申请的条件程序提交文件等详细内容可以通过↓以下链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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