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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차동석

以G1治疗签证(G-1-10)C-3-3医疗观光签证入境,变更为外国人患者长期治疗签证的对象及提交文件

已更新:3月1日



几天前蒙古夫妇来到了我们的办公室。

故事是这样的。

不久前,应医疗申办机构国内医院的邀请,以治疗为目的入境,在获得许可的滞留期间(90天)内很难完成全部治疗过程,因此咨询了是否可以延长持有的医疗观光签证(C-3-3),或者是否可以变更为其他签证。

蒙古夫妇不孕不育。 在蒙古的医院被诊断为不孕。

所以在医疗发达国家韩国为了接受人工授精或试管手术

向医疗机关(医院)存入1000万韩元保证金,

受邀持C-3-3医疗旅游签证(90天短期签证)入境。

※C-3-3医疗观光签证对象条件提交文件请在↓以下链接确认



医院方面检查后仅手术过程就需要2个月以上

怀孕后至少也要去医院观察3个月。



※C3签证*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90天。

特别理由:例如没有飞机出去、怀孕(20周以上)、生育、自然灾害等或与此相当的理由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超过90天以上获得滞留许可,那不是延长,而是缓期出境。

也就是说,签证已经到期,只有出境日期被推迟。

C3签证延期允许在90天内。

例如,以C3签证申请了2个月,但因为有事由而申请了延长,即使延长许可,能得到许可的时间也是1个月。

即总滞留时间在90天以内可以延长。

我提议,在目前的情况下,不能延长医疗观光签证(C-3-3),所以尽量准备医院方面可以签发的文件(医生意见书、诊疗及治疗日程、医院费缴纳明细、检查结果书等)即说明治疗必要性的资料,申请长期治疗签证G-1-10。



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外国人长期治疗签证(G-1-10)的对象及提交文件。


外国人患者长期治疗签证(G-1-10)

◆ 大赏

- 以B-1、B-2、C-3(包括C-3-3)资格入境后,通过医疗机构的检查等被认定为需要长期治疗或疗养的人

- 需要长期滞留的患者和认为有必要陪伴的配偶等陪同家属及看护人

◆ 提交材料

① 统一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可以证明长期治疗必要性的文件。

③ 证明治疗及滞留费用筹措能力的文件

※ 申办机关或身份担保人保证身份时, 省略提交

④ 家庭关系及看护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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