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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dongsuk cha

以D2,D10签证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短期签证(C-3,B-1,B-2)入境后,是否可以变更为F-3家族同伴签证的国内滞留资格?


资格变更对象

- 因家庭整理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以B-1、B-2、C-3等短期签证入境韩国者


原则上的不可接受对象

- C-3-2、D-3、H-1及各说明书中规定的限制对象


 

- F-3资格通过再外公馆获得许可后入境性原则

- 另外,如果个别方针限制/不可为对象,则不能资格变更。

- 部分多处制国家国民配偶F-3资格是配偶F-3资格是配偶的1人。



留学 (D-2) 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作为以D-2滞留资格在国内大学的学士课程以上学位课程留学6个月以上,并滞留在国内的人,必须证明与家人一起的独立居住地和财政能力。


- 无人道主义原因,原资格者在韩国停留时间不足6个月时及D-2-1(专业学士)、D-2-6(交换)、D-2-8(访问)、语言研修生(D-4-1,7)受到限制。


- 资格变更申请对象:普通国家国民(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及重点管理国家国民申请签发驻外公馆签证)


※ 法务部公布的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及重点管理国家如下21个国家

中国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孟加拉国

越南

吉尔吉斯斯坦

蒙古国

泰国

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印度

乌克兰

缅甸

尼泊尔

伊朗

乌兹别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尼日利亚

加纳

埃及

秘鲁




- 但是,如果怀疑学生和配偶为方便滞留而互相变更留学(D-2)资格和同伴(F-3)资格,则不允许变更滞留资格


求职(D-10)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仅限于求职签证总分数超过80分的情况,允许同伴家属从短期滞留资格变更为同伴(F-3)资格

※ 对免除分数制的特例者家属也适用同一标准


- 但是,现有同伴家庭以F-3滞留时,在证明财政能力时,与分数无关,维持现有滞留资格

※ 财政能力:(基准额)相当于每位同伴家庭"各年度居住补助基准额×滞留月数"的金额



提交文件

< 默认文档>

① 护照,标准照片一张,统一申请书


②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结婚、出生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等(日本、台湾户籍副本)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是英文或韩文翻译及领事确认或APOSTIU必需的

※ 配偶的情况,婚姻事实及婚姻继续维持的证明

※ 在国内结婚的美国人之间或美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结婚的情况

- 婚姻受理证明书复印件(相关地方自治团体长签发)

- 结婚条件具备证明书复印件(AFFIDAVIT OF ELIGIBILITY FOR MARRIAGE,驻韩美国大使馆签发,领事签名盖章)

▶ 在韩国国内结婚的美国人、加拿大人向管辖地方自治团体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受理证明,成立有效婚姻时,在内地不另行发放结婚认证证书。


③ 原资格者的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④ 结核诊断书(仅限于当事人,有效期 3 个月):保健所、法务部指定医院签发


⑤ 居留地证明文件


⑥ 在校证明书等可以知道在校情况的文件(当事人)。

※ 综合申请书中记载在校与否(包括未就学学者)

〈各情况所需的追加文件〉

⑦ E-7-4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 原资格者拥有2千万韩元以上资产的证明文件(房地产登记簿副本、房地产租赁合同等)。


⑧ 在学士以上学位课程中留学6个月以上的D-2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一般国家)。

- 每位同伴家属的滞留经费证明文件及身份保证书

▸除了留学生的财政能力外,需要追加证明相当于每个同伴家庭"年度1人家庭居住补助标准额x滞留月数"的滞留经费。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法务部公布的21个国家国民的陪同家属,如果原子资格为D-2,原则上在国内不能变更为F-3。 因为不是对象。

因为是驻外公馆签证发放对象,所以驻外公馆可以申请,但是21个国家几乎没有看到驻外公馆申请F-3并获得许可的情况。

所以无论如何,我都会以短期签证入境,试图将资格变更为F-3。

而且因为原则不可行,所以不一定不行。

如果充分考虑人道主义原因,即使是考试国家国民,也经常允许变更资格为F-3。(例如怀孕/分娩或D2原资格者因事故或疾病住院,需要看护人等等)

这是三天两头改变的出入境政策。

不是说成功一次就继续,也不是说失败一次就一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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