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变更对象
- 因家庭整理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以B-1、B-2、C-3等短期签证入境韩国者
原则上的不可接受对象
- C-3-2、D-3、H-1及各说明书中规定的限制对象
- F-3资格通过再外公馆获得许可后入境性原则
- 另外,如果个别方针限制/不可为对象,则不能资格变更。
- 部分多处制国家国民配偶F-3资格是配偶F-3资格是配偶的1人。
留学 (D-2) 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作为以D-2滞留资格在国内大学的学士课程以上学位课程留学6个月以上,并滞留在国内的人,必须证明与家人一起的独立居住地和财政能力。
- 无人道主义原因,原资格者在韩国停留时间不足6个月时及D-2-1(专业学士)、D-2-6(交换)、D-2-8(访问)、语言研修生(D-4-1,7)受到限制。
- 资格变更申请对象:普通国家国民(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及重点管理国家国民申请签发驻外公馆签证)
※ 法务部公布的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及重点管理国家如下21个国家
中国 | 菲律宾 | 印度尼西亚 | 孟加拉国 | 越南 | 吉尔吉斯斯坦 |
蒙古国 | 泰国 | 巴基斯坦 | 斯里兰卡 | 印度 | 乌克兰 |
缅甸 | 尼泊尔 | 伊朗 | 乌兹别克斯坦 | 哈萨克斯坦 | 尼日利亚 |
加纳 | 埃及 | 秘鲁 |
- 但是,如果怀疑学生和配偶为方便滞留而互相变更留学(D-2)资格和同伴(F-3)资格,则不允许变更滞留资格
求职(D-10)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仅限于求职签证总分数超过80分的情况,允许同伴家属从短期滞留资格变更为同伴(F-3)资格
※ 对免除分数制的特例者家属也适用同一标准
- 但是,现有同伴家庭以F-3滞留时,在证明财政能力时,与分数无关,维持现有滞留资格
※ 财政能力:(基准额)相当于每位同伴家庭"各年度居住补助基准额×滞留月数"的金额
提交文件
< 默认文档>
① 护照,标准照片一张,统一申请书
②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结婚、出生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等(日本、台湾户籍副本)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是英文或韩文翻译及领事确认或APOSTIU必需的
※ 配偶的情况,婚姻事实及婚姻继续维持的证明
※ 在国内结婚的美国人之间或美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结婚的情况
- 婚姻受理证明书复印件(相关地方自治团体长签发)
- 结婚条件具备证明书复印件(AFFIDAVIT OF ELIGIBILITY FOR MARRIAGE,驻韩美国大使馆签发,领事签名盖章)
▶ 在韩国国内结婚的美国人、加拿大人向管辖地方自治团体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受理证明,成立有效婚姻时,在内地不另行发放结婚认证证书。
③ 原资格者的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④ 结核诊断书(仅限于当事人,有效期 3 个月):保健所、法务部指定医院签发
⑤ 居留地证明文件
⑥ 在校证明书等可以知道在校情况的文件(当事人)。
※ 综合申请书中记载在校与否(包括未就学学者)
〈各情况所需的追加文件〉
⑦ E-7-4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 原资格者拥有2千万韩元以上资产的证明文件(房地产登记簿副本、房地产租赁合同等)。
⑧ 在学士以上学位课程中留学6个月以上的D-2持有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一般国家)。
- 每位同伴家属的滞留经费证明文件及身份保证书
▸除了留学生的财政能力外,需要追加证明相当于每个同伴家庭"年度1人家庭居住补助标准额x滞留月数"的滞留经费。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法务部公布的21个国家国民的陪同家属,如果原子资格为D-2,原则上在国内不能变更为F-3。 因为不是对象。
因为是驻外公馆签证发放对象,所以驻外公馆可以申请,但是21个国家几乎没有看到驻外公馆申请F-3并获得许可的情况。
所以无论如何,我都会以短期签证入境,试图将资格变更为F-3。
而且因为原则不可行,所以不一定不行。
如果充分考虑人道主义原因,即使是考试国家国民,也经常允许变更资格为F-3。(例如怀孕/分娩或D2原资格者因事故或疾病住院,需要看护人等等)
这是三天两头改变的出入境政策。
不是说成功一次就继续,也不是说失败一次就一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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