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非婚生)是指?
未结婚怀孕或分娩时的子女
- 韩国人母和外国人父之间出生的婚外生子,只要在模拟居住地市、郡、区进行出生申报,就能获得韩国国籍。
※这种情况下,姓氏将遵循模拟姓氏。
- 大部分外国人婚外生子是韩国人父和外国人母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通过基因检查确认是否是婚外生子。
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私生子的出生申报及认知申报以及国籍取得程序。
私生子的出生申报及认知申报以及国籍取得程序 (韩国人父与外国人母之间的私生子)
1. 出生登记
- 婚外生遵循模拟国籍,以模拟出生申报(本国领事馆)为原则。
-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某向本国领事馆申请发放孩子的护照。
- 私生子是国内出生的话,可以申报附加亲生子出生,但是在外国出生的话只能进行认知申报,在认知上要通过国籍取得程序取得韩国国籍。
2. 外国人登录
2. 取得护照后,应当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外国人登记(申请授予居留资格)。
不履行将被处以罚款,并赋予F1签证(访问同居)或F3签证(同伴)等滞留资格。
3. 韩国人财富的认知申报
- 韩国人附加市郡。向区里申报认知,并在韩国人财富的基本证明书上记载子女的认知事实后领取。
4. 国籍取得申报(根据认知取得国籍)
- 向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国籍科申报国籍。
- 这种情况下,通过亲子关系(基因检查)等确认条件后进行修理。
-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是家庭关系登记官署的市、郡。向区里通报取得国籍的事实。
凭认知取得国籍
1.大奖
◆ 非法律婚姻的韩国人父和外国母亲之间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指非婚生者。 子女出生后父母登记结婚也适用)
※ 不仅是子女出生当时,在当时也得是韩国人。
※ 取得国籍的效果是从根据认知申报取得国籍时开始发生的。
2.程序
◆ 通过国民人生部的认知申报,在认知者(注意:不是被认知者)的家庭关系登记簿(基本证明书上记载认知事实)上登记被认知者后,向法务部长官申报国籍时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 所有国籍获得者有义务在一年内放弃外国国籍。
- 除了根据审判的认知外,所有认知申请取得国籍时,在当事人事前同意下进行大检察厅基因检查,因此生父及子女必须一同接受。
3.提交文件
① 国籍取得申报书,贴1张照片(3.5cm×4.5cm)
- 填写收入认知2万韩元,2处以上联系方式
② 被认定为外国人的证明材料
- 子女(被认知者)外国护照
- 证明生母身份的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登录证、护照等)
▪认知者(韩国人父)和生母未结婚时,证明生母关系的文件
(出现结婚、离婚、未婚与否的文件)附件
※ 生母下落不明或无法确保身份证明文件时,提交证明其理由的文件(事由书等)。
- 被认知者从外国生母那里出生的事实证明文件。
▪出生证明书复印件(原件对照、翻译者签名、联系方式记载的译文 附件)
③ 证明被韩国国民所认知的事实的文件
- 认知者的家庭关系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应提交3个月内签发的《详细证明》。
- 以认知者名义制作的认知经过书:根据6下原则详细记述认知者到被认知者的经过(记载认知者的亲笔签名)。
※ 家庭关系登记官署非认知申报的"亲生者出生申报"时,追加出生申报"修理证明书"
④ 出生时父是大韩民国国民的证明文件
- 认知者的基本证明书(需提交3个月内签发的"详细证明书")。
⑤ 家庭关系通知书
私生子取得国籍后要做的事
1. 放弃外国国籍
- 取得国籍前向本国大使馆或本国政府申请放弃国籍并签发其证明书
※ 为了进行居民登记申报,必须在取得国籍之日起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
2. 放弃外国国籍确认书
- 持有本国大使馆(或本国政府)签发的《放弃国籍证明书》
访问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发放放弃外国国籍确认书
※ 因本国法律制度而难以履行本国国籍的,由本国大使馆(或本国政府)签发的
持有《不能放弃国籍相关凭证》后可访问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签订外国国籍不幸协议
※ 自取得国籍之日起1年内未放弃本国国籍(或签订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时,丧失大韩民国国籍
签订外国国籍不幸誓约时,在韩国国内将维持多重国籍。
只是本国(某国)是否也维持多重国籍取决于该国的法律。
3. 居民登记申报
- 向居住地邑、面、洞事务所(居民自治中心)申报
※ 需要2张国籍取得申报受理通知书、放弃外国国籍确认书(或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确认书)、身份证签发用照片(3×4cm)
4. 返还外国人登录证
- 访问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或邮寄
※ 完成居民登记后,必须在30天内返还外国人登记证。 如逾期不还,可能会被罚款。
实际事例(私生子认知申报及国籍取得)
委托人是韩国男性,委托我进行对自己亲生儿子的认知申报及取得国籍。
从现在开始,韩国男人叫A,外国女人叫B,外国人妻子的前夫叫C。
B在家乡有法律婚姻关系的丈夫的情况下来韩国旅行,旅行中与A目光相投,怀上了孩子。
※ A取得韩国国籍之前的国家与B相同。 也就是说,两人原来是同一个国家的人。
B不是在韩国,而是在自己的国家生下了孩子。
而且生孩子时当然与C在法律婚姻中
孩子出生证明上的父亲写的是C。
B如实告诉C不是C的孩子,而是A的孩子,B和C在本国进行了审判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A委托B的结婚签证和孩子(私生子)的认知申报及取得国籍。
首先要进行孩子的认知申报,但是本国出生证明书上的父亲是C,当然不能做。
所以向B提出要求,甚至可以删除本国出生证明书上的父亲C(因为审判离婚了),但是不能让A成为出生证明书上的父亲。
※ 在出生证明书上未记载父亲的情况下进行婚外生认知申报时,必须有证明孩子出生前300天内未婚的B的未婚证明书,才能进行婚外生认知申报。
但是这次的情况是,孩子出生前当然与C有法律婚姻关系,所以不能发放该未婚证明书。
在上述情况下,A为了申报私生子认知,需要亲生子不存在判决书。
也就是说,需要法院判决C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的判决书。
民法第844条(推测丈夫是亲生者)
① 据推测,妻子在婚姻中怀孕的子女是丈夫的子女。
② 据推测,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天后出生的子女在婚姻中怀孕。
③ 据推测,从婚姻关系结束之日起300天内出生的子女在婚姻中怀孕。
委托人希望不是在韩国,而是在自己的祖国接受审判。
因此决定在B的国家进行审判。
但问题是,为了进行亲生子不存在审判,必须有孩子和A的基因检查书,但是为了检查孩子的基因,需要C的同意书。
C当然会生气,所以刚开始没有同意。
但是A和B没有放弃,经过数月持续道歉和拜托,最终得到了C的同意,可以进行基因检查。
之后在本国进行了亲生子不存在审判,判决书翻译公证后得到领事确认,为了进行认知申报,向管辖区厅提交了国籍取得申报。
※ 不是从韩国法院收到的判决书,而是从外国法院收到的亲生子不存在判决书。
因此,即使是得到领事确认的判决书,也不能立即受理私生子的认知申报。
接到判决书的区厅也向国内法院发送了相关判决书,
只有国内法院认可该判决书的效力,才能受理认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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