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 VISA (其他)
- 工伤报销及治疗人员及其家属
- 因疾病、事故而接受治疗的人及其家属。
- 各种官司正在进行中的人
- 因拖欠工资而在劳动部门仲裁的人
- 难民申请人
- 被不承认难民身份的人中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
- 死难者家属
- 怀孕、分娩等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
- 因疾病治疗等入境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及其家属
- 性暴力受害者等需要考虑人道职业的人
- 人道主义滞留者(G-1-6)的家属
- 属于其他事由的人
一次可赋予的最长停留时间:1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允许工作时)
1.对性暴力受害者等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对象
因事故死亡的人的家属(G-1-7)
性暴力受害者等需要人道主义考虑的人(G-1-11)
属于其他原因的人(G-1-99)
就业活动范围
- 除就业限制领域外,可以在单纯劳务领域就业
- 欲在专业领域就业时,应具备出入境管理法令及相关法令规定的资格。
就业限制领域
赌博行为营业、酒吧、娱乐场所、风俗营业、禁止青少年出入雇佣场所、个人课外辅导行为等
许可期限
停留期间范围内最长1年
※ 延长时确认有无就业变动,变动时请再次事先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提交材料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雇佣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资格证明文件等
2. 对难民申请者的滞留资格以外的就业活动许可
大赏
申请承认难民身份后6个月的人
※ 因延迟提交证明材料、所在地不明、保护等申请人归责事由引起的期限不计算在6个月之内。
在难民认定申报者中,需要赡养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抚养者或其他理由认为特别需要厅长等的人
就业活动范围
- 除限制就业行业以外的单纯劳务业务
- 欲在外语会话讲师(E-2)等专业领域就业时,需进行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文件等征收及程序
※ 难民申请人在限制就业行业非法就业时,以一般滞留外国人为准进行犯罪处理
就业限制领域
建筑业、博彩行为营业、酒吧、娱乐场所、风俗营业、个人课外辅导行为等
许可期限
难民申请人中6个月内未决定者,有其他原因的难民申请人。
-在滞留期间范围内至滞留许可期间为止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
- 滞留期间范围内至滞留许可期间为止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呈件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
- 雇佣合同
-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营业场所相关文件
-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3. 对人道主义滞留者的滞留资格外就业活动许可
大赏
没有得到难民认可的人中,得到人道主义滞留许可的人、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的家属(G-1-12)、难民认可者的家属(F-1-16)。
就业活动范围
- 与难民申请者相同。但建筑业可以就业
※ 建筑业就业时,需获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书,并接受"外国劳动者建筑业基础安全保健教育"
- 欲在外语会话讲师(E-2)等专业领域就业时,需进行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文件等征收及程序
许可期间
停留期间范围内最长1年
呈件
- 与难民申请人相同
*就业许可是事前许可事项(难民新申请者、人道主义滞留者等相同)
*工作地点(雇主)变更时,需要新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赋予滞留资格
1. 国内难民申请人( G-1-5)
居留许可期限
1年以内*但是,如无特殊情况,赋予与家人相同的滞留时间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难民认定申请正在受理中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ICR等居住确认书等)。
-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2.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的国内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G-1-12)
居留许可期限
-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的滞留期间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出生证明书等可以证明与父母关系的文件及可以确认未成年子女年龄的文件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税工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的居住确认书等)。
-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3. 难民申请人( G-1-5)的韩国国内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G-1-99)
居留许可期限
- 赋予该难民申请者(G-1-5)到滞留期限结束日
审查标准(以下要求均需满足)
- 父或母作为申请人(G-1-5)*合法滞留。
* 但是,难民申请价(G1-5)为出境期限缓期者时,不属于对象。
- 国内出生的子女在没有申请难民的情况下未满17岁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难民申请的特殊性,如无护照,可替换为理由书。
- 出生证明书等可以证明与父母关系的文件及可以确认未成年子女年龄的文件
-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以G-1签证变更滞留资格时)
1. 工伤索赔和治疗人员及其家属(G-1-1)
大赏
- 工伤补偿审查请求或再审请求者
- 因工伤住院治疗者、治疗后得到劳动福利公团的疗养许可后正在疗养的人及后遗症治疗者
- 工伤对象的家属(配偶及直系亲属)。
居留许可期限
滞留时间在1年范围内(住院治疗及工伤补偿完成时为止)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工伤补偿审查申请书或再审申请书
- 工伤医院诊断书等
- 家庭关系其他监护人证明文件(仅限于家人)。
- 维持生计能力审查确认书
2. 因疾病、事故正在接受治疗的人及其家属(G-1-2)
大赏
- (登记的外国人)滞留期间因各种疾病、事故需要长期治疗的人,不能维持现有滞留资格的人
- (持短期签证入境者)因发生各种事故而不得不长期治疗者
※ 为了健康检查、疾病治疗等,以短期签证(B-1、B-2、C-3)入境后,根据医疗机构的检查等被认定为需要长期治疗或疗养的人将被变更为外国患者滞留资格(G-1-10)。
- 需要长期治疗的人的家属(配偶及直系亲属)。
居留许可期限
滞留时间在1年范围内
提交材料
- 医疗机关发行的意见书等证明自我治疗必要性的潮流
- 证明治疗及滞留费用筹措能力的文件
- 身份保证书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仅限配偶或直系亲属陪同时)
- 生计维持能力审查确认书(用于"延长滞留时间"审查)
3. 正在进行各种诉讼的人( G-1-3)
大赏
- 因工伤等要求赔偿损失、返还租金等各种民事诉讼中的人
- 执行以下各种刑事诉讼的人
*因拘留被取消、不拘留调查等正在进行公审的外国人
*获得保释许可后正在进行公审的外国人
*接受拘留合法性审查后被释放,正在进行公审的外国人。
*缓期执行、上诉中的外国人等
*正在执行各种家事、行政诉讼的人
居留许可期限
滞留时间在6月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诉状复印件、提起诉讼证明员、法律救助指南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确认请求权存在的文件
- 身份保证书
- 家庭关系或监护人证明文件(仅限于监护人家属)。
- 维持生计能力审查确认书(用于"延长滞留时间"审查)
4. 因拖欠工资而在劳动部门仲裁的人( G-1-4)
大赏
- 向雇佣劳动部以拖欠工资接受陈情并仲裁的人
- 向雇佣劳动部陈情拖欠工资但未解决并正在民事诉讼的人
居留许可期限
滞留时间在6月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劳动部提交的陈情书复印件
- 劳动部发放的拖欠款确认员等
- 身份保证书
- 维持生计能力审查确认书(用于"延长滞留时间"审查)
5. 难民申请者(G-1-5)及难民不被认可者中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G-1-6)
大赏
- 作为韩国境内的外国人,信奉难民身份的人(G-1-5)。
- 难民不被认可者中取得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G-1-6)
居留许可期限
- 难民认定申请者6个月到1年范围内
* 但是,考虑到诉讼等执行预定期间、其他人道主义原因等,厅长等可以在法定期限1年内灵活地赋予许可期限
- 难民不被认可者中取得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给予1年滞留期限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难民认定申请受理证等可以证明难民申请人或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的文件。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居住确认书等)。
-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6. 怀孕、分娩等人道主义关怀不可避免的人( G-1-9)
大赏
- 因怀孕、分娩等难以立即出境者
居留许可期限
- 赋予1年滞留时间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诊断书等能证明事由的文件
- 身份保证书
7. 外国人患者 (G-1-10)
大赏
- 以B-1、B-2、C-3(包括C-3-3)资格入境后,通过医疗机构的检查等被认定为需要长期治疗或疗养的人
- 需要长期滞留的患者和认为有必要陪伴的配偶等陪同家属及看护人
居留许可期限
- 1年以内的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可以证明长期治疗必要性的文件。
- 证明治疗及滞留费用筹措能力的文件
※ 申办机关或身份担保人保证身份时, 省略提交
- 家庭关系及看护人证明文件
8. 性暴力受害者等需要人道主义考虑的人(G-1-11)
大赏
- 滞留的外国人中,以性暴力犯罪、强迫性交易、习惯性暴行·虐待、严重犯罪受害等为由,正在进行法院审判、调查机关的调查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刑事权利救济程序的人
居留许可期限
赋予1年滞留时间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诉讼相关文件等权利救济证明文件
- 身份保证书
9. 属于其他原因的人( G-1-99)
大赏
- 符合下列条件的难民申请人(G-1-5)的国内出生子女
① 作为父母的难民申请者(G-1-5)*可能处于合法滞留状态
* 但是,难民申请者(G-1-5)是出境期限缓期者时,不属于对象。
② 国内出生的子女在没有申请难民的情况下未满17岁
* 国内出生子女申请难民时不属于对象
居留许可期限
- 赋予该难民申请者(G-1-5)到滞留期限结束日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难民申请的特殊性,如无护照,可替换为理由书。
-出生证明书等能证明与父母关系的文件及可以确认未成年子女年龄的文件
10.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的家属( G-1-12)
大赏
-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但有配偶的未成年人除外)。
居留许可期限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的滞留期间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配偶)家庭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可以证明婚姻关系的文件
- (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书等可以证明与父母关系的文件及可以确认未成年子女年龄的文件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周期确认书等)。
延长滞留期限许可(延长滞留期限时)
1. 工伤报销及治疗人员及其家属
居留许可期限
- 原则上滞留许可期限在6月范围内(但重症患者在1年的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工伤诊断书
- 劳动福利公团发行的"诊疗计划审查决定通知书"(工伤保险卡)、后遗症服务卡等
- 其他(G-1)资格审查确认书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2. 因疾病、事故而接受治疗的人及其家属。
居留许可期限
- 原则上一次滞留许可期限在6月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等证明长期治疗必要性的文件
- 治疗及滞留费用筹措能力证明文件
- 身份保证书
- 其他(G-1)资格审查确认书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仅限配偶或直系亲属陪同时)。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3. 正在进行各种诉讼的人 (G-1-3)
居留许可期限
- 原则上一次滞留许可期限在6月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诉状复印件、提起诉讼证明员、法律救助决定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确认请求权存在的文件
- 身份保证书
- 其他(G-1)资格审查确认书
- 家庭关系或监护人证明文件(仅限于家人、监护人)。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4. 拖欠工资劳动官署仲裁员( G-1-4)
居留许可期限
- G-1-4 资格持有者可在6个月范围内延长滞留时间
- 获得"暂缓出境"者,在3个月范围内延长期限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劳动部发放的拖欠款确认院、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接收证等
- 诉讼相关文件(仅限于诉讼执行者)。
- 其他(G-1)资格审查确认书
- 身份保证书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5. 难民申请者和难民不认可者中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
居留许可期限
- 难民申请人
厅长等允许申请人每次在6个月至1年的范围内延长逗留期限
* 但是,考虑到诉讼等执行预定时间、其他人道主义原因等,厅长等可在法定期限(1年)内灵活赋予许可期限
-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
直到其事由消失为止,允许在1次1年的范围内延长滞留时间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6. 怀孕、分娩等人道主义关怀不可避免的人
居留许可期限
- 6月范围内允许延长滞留时间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诊断书等证明延长必要性的文件
- 身份保证书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7. 外籍病人
大赏
- 以G1-10资格滞留者,因治疗或疗养时间延长而需要长期滞留的人
- 需要长期滞留的患者和认为有必要陪伴的配偶等陪同家属及看护人
居留许可期限
- 在1年范围内延长滞留期限许可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诊断书等可以证明长期滞留必要性的文件。
- 证明治疗及滞留费用筹措能力的文件
※ 申办机关或身份担保人保证身份时,提交省略。 但是,对于申办机关首次邀请外国患者或被邀请者中出现多数非法滞留者的申办机关,可以征收治疗及滞留费用筹措能力证明文件等。
- 家庭关系及看护人证明文件
※ 仅限于需要陪同入境的配偶及陪同家属,申请时需省略提交
- 代理申请时追加文件
▶ 申请签证发放认证书的申办机关:登记在Hunet的专门职员可以代理
(专职职员身份证)
▶ 未登记为申办机关的医疗机构:相关外国人住院(疗养)中的医疗机构代表或所属职员可以代理(委任状、在职证明书)。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除留期满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8. 性暴力受害者等需要人道主义考虑的人
居留许可期限
- 在1年范围内延长滞留期限许可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 诉讼相关文件等权利救济证明文件
- 身份保证书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9. 属于其他原因的人( G-1-99)
大赏
- 符合下列条件的难民申请人(G-1-5)的国内出生子女
① 父或母作为难民申请人(G-1-5)合法滞留。
* 但是,难民申请者(G-1-5)是出境期限缓期者时,不属于对象。
② 国内出生的子女在没有申请难民的情况下未满17岁
* 国内出生子女申请难民时不属于对象
居留许可期限
- 赋予该难民申请者(G-1-5)到滞留期限结束日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难民申请的特殊性,如无护照,可替换为理由书。
- 出生证明书等可以证明与父母关系的文件及可以确认未成年子女年龄的文件
10.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的家属( G-1-12)
大赏
-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但有配偶的未成年人除外)。
居留许可期限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的滞留期间范围内
提交材料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ICR等居住确认书等)。
- 手续费与一般滞留外国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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