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G1签证中难民申请、再申请时需要注意的地方和审查标准。
难民正义
难民是指因担心因人种、宗教、国籍、特定社会集团的成员身份或政治意见而受到迫害的有充分依据的恐怖,在自己国籍国之外的人,不能受到国籍国的保护或因这种恐怖而不希望受到国籍国保护的无国籍者外国人。
1.宗教
- 禁止宗教团体的成员身份、个人或公共崇拜或宗教教育、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以属于特定宗教集团为由采取歧视措施时。
2. 政治意见
- 政治意见纯粹的外部表明,参加政治结社,个人水平的反抗活动或人权活动,其他政治活动[作为或不作为]都属于该范围。
3. 特定社会集团成员身份
- 通常类似的背景。 由习惯或具有社会地位的人组成。
家庭暴力、同性恋、计划生育政策女性割礼等
4. 人种
- 种族被解释为广义,包括各种通常称为种族的群体。
缅甸的亲属、卡伦族、罗兴亚族及孟加拉的祖马族
5. 国籍
- 包括某一特定民族、宗教、文化或语言群体的成员,而不仅仅是某一国家的国
承认难民的因素
● 主观因素
- 恐惧是主观因素,但要有合理的依据。
- 但是即使是夸张的恐惧,也要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确认心理状态。
● 客观因素
- 申请人的陈述就出身国国家情况进行评价。
- 申请人的朋友、家人或同一种族群体(社会群体)的其他成员所经历的间接经验也是客观因素之一。
- 有效护照的单纯持有不会成为承认难民地位的障碍因素。
※ 确认护照的签发过程、出境过程的陈述。 ● 迫害
- 迫害的主体通常与国家当局的行动有关。
- 但是不是当局的迫害,而是死因有差别或攻击性的行为,
- 这种行为被国家机关故意默认,国家机关缺乏有效保护或者不能实施的,属于迫害。
● 歧视
- 不能因为社会歧视而受到不利待遇就视为迫害的受害者。
- 但是,如果这种歧视对维持生计的权利、信奉自己宗教的权利造成重大制约,也可以看作是迫害。
难民认定标准
1. 申请的真实性、陈述的一致性和可行性
- 关于迫害事由等的陈述的一贯性, 与报道等客观事实是否一致
2. 回国时遭迫害的可能性
- 主导性的反政府示威活动、报道、网上登载等国家的认知可能性
3. 出身国况
- 朴海国的迫害政策(法律、制度、习惯等)的存在,朴海国的实际迫害情况
4. 迫害的主体及范围
- 是否由国家(政府)机关迫害(排除个人或集团利益之争等)。
难民申请后的注意事项
① 就业的,必须事先取得许可。
② 在维持难民申请者身份的期间,必须在滞留期间范围内获得滞留资格以外的就业活动许可。
③ 如果将工作地点变更为新的就业场所,即使还有已经得到许可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期限,也要在工作场所变更前再次获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④ 雇主和使用者必须相同,属于就业介绍企业、人力派遣企业等,不能以日薪制或派遣制形式就业。
⑤ 拟在专业领域就业的,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并重新取得许可。
※ 根据违反期限,最高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不承认难民身份后重新申请难民时需要确认的事项
① 韩国国内是否有家人或亲戚等关系人,
② 申请难民后有没有出过国,
③ 直到重新申请难民认定为止,滞留在国内哪里,
④ 是否因在本国或第三国犯罪而被捕或处罚过,
⑤ 新的迫害理由是什么(何时、何地、理由)
⑥ 关于迫害,本国局势有新的巨大变化,其内容是什么?
⑦ 这次新要提交的资料是什么,
⑧ 上次难民申请后,家庭构成、居住履历、宗教等是否有变更事项。
⑨ 上次申请难民时主张的迫害理由是什么,
⑩ 回到本国后,担心受到谁的迫害,担心会发生什么事情,
⑪ 上次审查为什么没有主张新的迫害,
⑫ 回国后除了害怕受到迫害之外,还要继续留在韩国的理由是什么呢?
※ 对重新申请难民的,要更加严格审查。
因此,重新申请难民时,有必要提前确认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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