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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dongsuk cha

G1签证 G-1-6 难民申请者及难民不认可者中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对象及条件

已更新:12月10日


一对外国夫妇访问了我们的办公室。 内容如下。


黎巴嫩国籍的A是难民申请者(G-1-5),在韩国滞留了10多年。

总共申请了两次难民,甚至提出了异议,但都被驳回了。


菲律宾国籍的B与韩国男子结婚,2007年以结婚签证(F-6-1)来到韩国。 此外,与韩国人之间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生下了第二个孩子。

B的韩国丈夫于2010年死亡。

独自留下的B有养育大韩民国国民孩子的理由,所以获得了F-6-2签证。


就这样独自辛苦抚养两个孩子的B在2016年遇到了A,两人在2018年结婚了。 然后在2019年生下了第三个C。

因为两人都是外国人,C根据父亲的国籍获得了黎巴嫩国籍。

然后C拿到了F-1签证。

两人认为,A的滞留期限即将到期,为了以现在的资格(G-1-5)继续滞留,A剩下的选择只有拖延时间的行政诉讼(驳回难民不认可异议申请)。 在此期间访问了我们的办公室。


如果B结婚入籍后获得了大韩民国国籍,那么A可以申请F-6签证(结婚移民),因此没有必要担心。 但遗憾的是,B到目前为止已经申请了3次入籍,3次都落榜了。



现在A的5口之家都幸福地生活在一个家里。

A不仅给亲子C,还给B的前婚子女老大和老二零花钱,还缴纳学费,在经济和精神上支持孩子们。

(A获得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可以合法工作的情况)。

而且C不仅仅是A和B的子女,还是国民老大和老二独一无二的可爱小弟弟。


夫妻分手后,A不能把C带到战争中的黎巴嫩抚养,但A独自回到黎巴嫩,没有父亲生活的C太可怜了。 C没有任何错误。

好好上学,带着老大和老二突然全家人很难去菲律宾。

现在生活得很好的这个家庭,对于国民的孩子们来说,很难在一夜之间成为离散家属,这是非常残酷的现实。


通常,如果狭义地解释人道主义原因,就会出现限定怀孕/生育的情况。

我也不知道如何定义人道主义思维。

不管怎样,在得知情况后,我认为人道主义思维过于宽泛,


1. 可以证明人道主义原因的各种文件.

- 孩子们的亲笔呼吁书及B的韩国亲戚们、村主任、青年会长等的亲笔呼吁书等。

2. 可以证明抚养子女的各种文件.

- 孩子们的学费缴纳明细,A以零用钱的名义存入第一/第二的明细,存入B的明细等

3. 证明这个家庭的家庭关系的各种文件.

- A和B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国民第一和第二的家庭关系证明书/居民登记副本、C的出生证明书及A、B、C的基因检查书等。


此外,还备有可参考审查的各种文件和滞留地证明文件,申请了G-1-6签证。 首先受理得很好,现在正在审查中。 希望A能得到许可,和家人一起幸福地生活。



难民申请人(G-1-5)及难民不认可者中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G-1-6)


1. 大赏

- 作为在大韩民国境内的外国人,申请难民认定者(G-1-5)

- 难民不认可者中取得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G-1-6)

2. 居留许可期限

- 难民认定申请者在6个月至1年范围内

※ 但考虑到诉讼等执行预定时间、其他人道主义原因等,厅长等可在法定期限(1年)内灵活赋予许可期限

- 难民不认可者中取得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给予1年滞留时间


3. 提交文件

- 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 难民认定申请受理证等可以证明是难民申请人或人道主义滞留许可人的文件

-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居住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满预告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居住确认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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