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永久居民[F-5-1]
街道. 大赏
○ 根据大韩民国《民法》的成年,从驻在(D-7)到特定活动(E-7)为止的滞留资格或居住(F-2)滞留资格在韩国停留5年以上的人
我呀。 要紧
○ 上边。 以"对象"规定的滞留资格,以申请日为准,在韩国连续滞留5年以上。
- 过去停留期间除外,没有完全出境的上述"甲" 对象"中规定的滞留资格之间变更时,各滞留时间可以合计
○ 申请人具有企业投资(D-8)滞留资格时,申请日所属年度的前两年(申请日的上一年和前一年)* 年均销售额超过10亿韩元。
例子) 永久居住资格申请日为2018.1.1.的人和2018年12月31日的人均计算2016年11月1日至2017.12.31的业绩
○ 申请人具有贸易经营(D-9)滞留资格时,在申请日所属年度的前两年,年均出口额超过5亿韩元或年均销售额超过10亿韩元。
- 但是,出口设备安装、运营、维修者, 船舶建造、设备制造监督等免除适用
○ 申请人具有特定活动(E-7)滞留资格时,持有学士学位以上
全部。 提交材料
○ D-7:在职证明书或派遣命令书
○ D-8、D-9:销售额或出口额证明文件等
○ E-7:相应学位证等
2. 结婚移民者(F-5-2),国民的未成年子女(F-5-3)
街道. 作为与韩国配偶维持正常婚姻(法律婚姻)生活的外国配偶,以国民配偶(F-6-1)身份在国内持续滞留2年以上的人
1) 许可条件
甲)与韩国配偶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
乙)以结婚移民(F-6)身份在国内停留2年以上
丙) 品行端正条件
- 遵守大韩民国法令等品行端正
乙)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
- 有能力通过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维持生计。
· 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收入合计金额为韩国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以上。
· 本人或同谋家庭的资产 合计在中等水平以上
(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与申请人同居一年以上的①申请人的配偶、②申请人的直系亲属、③配偶的直系亲属 |
马) 基本素养条件
- 具备韩语能力和对韩国社会、文化的理解等在韩国继续生活所需的基本素养。
- 进修社会统合项目
- 综合评价分数在60分(满分100分)以上
根据法务部告示(放宽永久居住资格条件及免除标准告示),可放宽或免除维持生活能力条件、基本素养条件 |
2) 呈件
公文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综合申请书、标准规格照片、手续费、滞留地证明文件
家庭关系确认文件
· 韩国人 配偶的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 (有子女时)子女的家族关系证明书
维持正常婚姻生活确认文件
· 家庭活动(亲戚结婚、入学、毕业等)、节日、旅行、日常生活等期间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一起拍摄的照片(3张以上)。
品行单定要件
·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签发)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文件
· (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的收入金额)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的收入金额证明(必要时可要求劳动收入源泉征收收据、工资汇款明细、其他销售、费用等全部收入证明文件)。
· (中等水平以上的家庭资产)与本人共同维持生计的 全家人的资产凭证(存取款交易明细、存款证明、全租月租合同、不动产登记事项全部证明等)及信用信息查询书
基本素养条件文件
· (社会统合项目进修)"社会统合项目进修证"(韩国移民领主合格课程或韩国移民归化合格课程)
· (综合评价60分以上)《韩国移民领跑资格考试合格证》(KIPRAT)或《韩国移民入籍资格考试合格证》(KINAT)
此外,厅长等认定为审查所需的文件(放宽条件、免除对象的相关事由说明资料等)等。
我呀。 在国内抚养与国民有婚姻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出生的子女的父或母后,以结婚移民(F-6)身份在国内持续滞留2年以上的人
1) 许可条件
与韩国前配偶的关系中出生的子女养育
乙)以结婚移民(F-6)身份在国内停留2年以上
丙) 品行端正条件
- 遵守大韩民国法令等品行端正
乙)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
- 有能力通过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维持生计。
· 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收入合计金额为韩国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以上。
· 本人或生计相同以下为家庭资产合计在中等水平以上
(共同生计的家庭)与申请人同居1年以上的①申请人的直系亲属、②韩国前配偶的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等婚姻中断后仍形成家庭共同体时)。 |
马) 基本素养条件
- 具备韩语能力和对韩国社会、文化的理解等在韩国继续生活所需的基本素养。
- 进修社会统合项目
- 综合评价分数在60分(满分100分)以上
根据法务部告示(放宽永久居住资格条件及免除标准告示),可放宽或免除维持生活能力条件、基本素养条件 |
2) 呈件
公文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综合申请书、标准规格照片、手续费、滞留地证明文件
家庭关系确认文件
· 韩国前配偶的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与韩国人(前)配偶的关系中出生的子女的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与韩国前配偶的关系中出生的子女养育确认文件
· 家庭活动(亲戚结婚、入学、毕业等)、节日、旅行、日常生活等期间养育子女时拍摄的照片(3张以上)。
· 养育子女所需的费用(零花钱、学费、医疗费等)支出 细目
品行单定要件
·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签发)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文件
· (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的收入金额)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的收入金额证明(必要时可要求劳动收入源泉征收收据、工资汇款明细、其他销售、费用等全部收入证明文件)。
· (中等水平以上的家庭资产)与本人共同维持生计的家族全部的资产凭证(存取款交易明细、存款证明、全·月租合同)、 不动产登记事项全部证明等)及信用信息查询书
基本素养条件文件
· (社会统合项目进修)"社会统合项目进修证"(韩国移民领主合格课程或韩国移民归化合格课程)
· (综合评价60分以上)《韩国移民领跑资格考试合格证》(KIPRAT)或《韩国移民入籍资格考试合格证》(KINAT)
此外,厅长等认定为审查所需的文件(放宽条件、免除对象的相关事由说明资料等)等。
全部。 与国民配偶结婚后滞留在国内时,因配偶死亡或失踪以及其他对自己没有责任的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人,以结婚移民(F-6)身份在国内持续滞留2年以上。
1) 许可条件
甲)因韩国前配偶的归责事由断绝婚姻关系
在婚姻关系断绝之前,申请人和韩国配偶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
确认婚姻中断的主要责任在于韩国人的前配偶。
乙)以结婚移民(F-6)身份在国内停留2年以上
丙) 品行端正条件
- 遵守大韩民国法令等品行端正
乙)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
- 有能力通过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维持生计。
· 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收入合计金额为韩国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以上。
· 本人或同谋家庭的资产合计处于中等水平。 理想的东西
(共同生计的家庭)与申请人同居1年以上的①申请人的直系亲属、②韩国前配偶的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等婚姻中断后仍形成家庭共同体时)。 |
马) 基本素养条件
- 具备韩语能力和对韩国社会、文化的理解等在韩国继续生活所需的基本素养。
- 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统合项目进修
- 第48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综合评价分数在60分(满分100分)以上
根据法务部告示(放宽永久居住资格条件及免除标准告示),可放宽或免除维持生活能力条件、基本素养条件 |
2) 呈件
公文
· 护照,外国人登记证、统一申请书、标准规格照片、手续费、滞留地证明文件
家庭关系确认文件
· 韩国前配偶的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与韩国人(前)配偶有子女关系时} 子女基本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与韩国人(前)配偶断婚归责事由确认文件
· 婚姻中一起照的照片、收发的信息明细、周围人确认书等婚姻生活确认文件
· 离婚判决书、诊断书、调查及犯罪经历证明资料、周边人确认书等韩国前配偶的归责事由证明文件
品行单定要件
·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签发)
维持生计能力条件文件
· (人均国民总收入以上的收入金额)本人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家庭的收入金额证明(必要时可要求劳动收入源泉征收收据、工资汇款明细、其他销售、费用等全部收入证明文件)。
· (中等水平以上的家庭资产)本人与生俱来契合家庭的所有资产凭证(存取款交易明细、存款证明、全租月租合同、不动产登记事项全部证明等)及信用信息查询书
基本素养条件文件
· (社会统合项目进修)"社会统合项目进修证"(韩国移民领主合格课程或韩国移民归化合格课程)
· (综合评价60分以上)《韩国移民领跑资格考试合格证》(KIPRAT)或《韩国移民入籍资格考试合格证》(KINAT)
此外,厅长等认定为审查所需的文件(放宽条件、免除对象的相关事由说明资料等)等。
拉。 公民未成年外国人子女,以居住(F-2)身份在国内连续停留2年以上的人
1) 许可条件
甲) 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
乙)以居住(F-2)资格在国内继续滞留2年以上
丙) 品行端正条件
- 遵守大韩民国法令等品行端正
乙)维持生计能力条件:不适用
马) 基本素养条件
- 具备韩语能力和对韩国社会、文化的理解等在韩国继续生活所需的基本素养。
- 进修社会统合项目
- 综合评价分数在60分(满分100分)以上
· (未满15岁) 「小学、中等教育法」第2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在校时,可免除基本素养条件。
· (15岁以上)以下①~③中任何一项以上为己可免除本素养条件
①「《中小学教育法》第2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
②「中小学教育法」第二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毕业学历鉴定考试合格者
③「中小学教育法」第二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在校2年以上者
2) 呈件
公文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综合申请书、标准规格照片、手续费、滞留地证明文件
家庭关系确认文件
· 大韩民国国民父或母的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未成年子女(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等家庭观计证明文件(必要时可要求提交一起拍摄的照片、养育证明文件等)。
品行单定条件文件(刑事未成年人除外)
·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签发)
基本素养条件文件
· (社会统合项目进修)"社会统合项目进修证"(韩国移民领主合格课程或韩国移民归化合格课程)
· (综合评价60分以上)《韩国移民领跑资格考试合格证》(KIPRAT)或《韩国移民入籍资格考试合格证》(KINAT)
· (正规教育课程进修者)毕业证明书、检定考试合格证、在校证明书等
此外,厅长等承认审查所需的文件等。
3. 普通永久居住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F-5-4]
甲. 大赏
○ 具有永久居住资格(F-5)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韩国滞留2年以上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我呀。 要紧
1) 具有领主(F-5)资格的人的配偶.
○ 作为拥有永久居住资格(F-5)的人的配偶,拥有居住资格(F-2),并持续维持2年以上*
婚姻关系,在韩国滞留。
* 是指申请人的配偶至少在2年前取得永久居住资格(F-5)的状态。
○ 在审查决定日之前维持婚姻关系(※ 禁止离婚或事实婚姻)。
2) 具有永久居民(F-5)资格的未成年子女.
○ 拥有永久居住资格(F-5)的未成年子女居住(F-2),并维持2年以上*家庭关系,在韩国滞留。
* 指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至少在2年前取得永久居住资格(F-5)的状态。函
○ 以申请日为准,民法上认为未成年
○ 在审查决定日之前,具有永久居住资格的父或母拥有亲权和抚养权。
○ 不是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多国籍者
全部。 提交材料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出生证明等
4. 高额投资者
街道. 大赏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5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雇用5名以上国民的人
※ 除投资者本人以外,职员或职员不属于对象。
我呀。 要紧
1) 独资
○ 申请人是直接雇佣5名以上国民为正式员工6个月以上的雇佣合同当事人。
- 被雇佣一次的国民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重复适用于其他永久居住资格申请者的雇佣人员时,该国民将被排除在直接雇佣人数之外。
* 正式员工是指直接雇佣给使用者(单独投资者)(雇佣和使用一致),全日制常用雇佣形态。
2) 共同投资者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每名投资者投资50万美元以上,雇用5名以上国民,并具备上述单独投资者条件。
※ 计算国民人数(5名以上)时,每个投资者必须是不同的国民。
全部。 提交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书、法人注册事项全部证书、营业执照
○ 雇佣国内人正式员工证明材料
- 四大保险事业单位投保人名单证明雇用国内人的收入金额
- 雇佣合同、正式员工雇用确认书等
5. 韩国出生旅韩华侨[F-5-8]
街道. 大赏
○ 以前《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指部分修改为总统令第17579号,于2002年4月18日公布、实施之前的)居住(F-2)滞留资格(包括之前拥有相应滞留资格的人),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居住在韩国的人。
我呀。 要紧
○ 作为在韩国出生的在韩华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申请日目前以居住资格(F-2)滞留时
2) 以过去居住资格(F-2)滞留中,因再入境许可期限过长等原因,申请日目前以访问同居(F-1)资格滞留时
3) 过去以居住资格(F-2)(包括与此相应的以前的滞留资格)滞留海外(完全出国)后,为定居在韩国而移居韩国并滞留的情况
全部。 提交材料
○ 华侨协会发行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6. 尖端领域博士[F-5-9]及一般领域博士[F-5-15]
街道. 大赏
○ 在国外取得一定领域博士学位的人,申请永久居住资格(F-5)时,被国内企业雇用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 在国内研究生院完成正规课程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我呀。 要紧
1) 作为尖端技术领域的海外博士学位证持有者,被国内企业雇佣的人[F-5-9]
○ 申请日前在海外取得尖端技术领域*博士学位
(※ 预定取得者除外)
* 根据《产业发展法》第5条公告,有IT、技术经营、纳米、数码电子、生物、运输及机械、新材料、环境及能源等。
○ 在国内企业等作为持有学位相关领域的正式员工工作1年以上
※ 工作地点变更时,可合算过去工作地点的工作时间
2) 在国内研究生院完成正规课程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F-5-15]
○ 申请日之前在国内研究生院进修正规博士课程*,取得博士学位(※ 预定取得者) 除外)
* 是指具备博士课程(D-2-4)等留学(D-2)条件的情况,不适用于在国内研究生院未完成规定课程只取得学位的情况。
○ 在国内企业*等作为正式员工工作1年以上
* 不论所拥有的博士学位专业领域是否相关
※ 工作地点变更时,可合算过去工作地点的工作时间
全部。 提交材料
○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 可追加征收"成绩证明书"等。
○ 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证明
○ 四大保险事业场加入者名单、雇佣合同等正式员工与否确认文件等
7. 学士、硕士学位证书及资格证持有者[F-5-10]
街道. 大赏
○ 拥有法务部长官规定领域的学士学位以上学位证的人,在国内滞留时间3年以上,申请永久居住资格(F-5)时,被国内企业雇用并获得法务部长官规定金额以上工资的人。
○ 拥有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技术资格证的人,在国内滞留时间3年以上,申请永久居住资格(F-5)时,被国内企业雇用并获得法务部长官规定金额以上工资的人
我呀。 要紧
○ 必须具备下列1)、2)、3)的所有条件
1) 持有下列学位证或技术资格证中任何一项以上
㉮ 尖端技术领域*的学士以上学位证
* 根据《产业发展法》第5条公告,IT、技术经营、纳米、数码电子、生物、运输及机械、新材料、 环境及能源等
㉯ 在国内大学(院)完成正规课程后取得的理工科学士(包括不属于尖端技术领域的情况)以上学位证。
㉰ 在国内大学(院)完成正规课程后获得的硕士(包括不属于理工科或尖端技术领域的)以上学位证。
㉱ 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发放的技术师资格证或可更换的资格证*
* 根据相互认证协议书(MRA)大韩民国政府认可的资格证
2) 按照下列标准,自申请日起在国内连续停留3年以上*
* 完全出国的过去滞留时间除外
○ 取得海外学位或资格证者,凭该学位或资格证在国内相关领域工作,并连续停留3年。 理想的东西
○ 国内学位获得者取得相应学位后,在国内连续停留3年以上
3) 申请当时作为正式员工在国内企业工作1年以上
* 工作地点变更时,可合计过去工作地点的工作时间
○ "我。 在"条件"1)中取得㉮或㉱的人在相关学位证或资格证相关领域工作
※ 不要过于狭隘地解释相关领域,如难以自行判断,请向本部提交批准。
○ "我。 在"条件"1)中取得㉯或㉰的人不受工作领域限制
全部。 提交材料
○ 学位证或证书副本
※ 怀疑伪造时追加征收原件,仅凭学位证难以确认是否进修正规博士课程时追加征收"成绩证明书"等进行确认。
○ 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证明
○ 四大保险事业场加入者名单、雇佣合同等正式员工与否确认文件等
8. 特定领域能力所有者[F-5-11]
街道. 大赏
○ 在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卓越能力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我呀。 要紧
○ 具备下列表格中必备项目之一以上条件并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人
① 必修项目单项分数在30分以上,必修项目及选择项目合计在50分以上者(不论国内滞留时间如何,立即赋予永久居住资格)。
② 必需项目合计20分以上、必需项目及选择项目合计100分以上的人(不论在国内滞留时间如何,立即赋予永久居住资格)
③ 必需项目及选择项目合计80分以上,外国人登记后在国内滞留1年以上者
特定领域能力所有者分数制项目及分数
□ 必备项目:共245分
※ 适用的单一项目有多个时全部合算,但在单一项目内分数街道
重复时只认定为高分
□ 选择项目:共205分
※ 适用的选择项目有多个时,全部合计,但在选择项目内分数
重复时,只承认一个高分作为分数(但加分项目全部合算)。
<选择项目详细>
- 年收入:仅适用于韩国银行告示前一年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标准、申请人(不包括同伴家庭等)的国内收入(税务署署长发放的"收入金额证明"标准)。
- 国内资产:包括申请人名义的所有动产、房地产,但仅适用于除负债以外的净资产(通过信用信息查询书等确认是否不履行债务及负债)。
- 学历:包括国内外所有学位,仅适用于已取得的情况(不包括预定取得)。
※ 国内学位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条认可的学校的课程 只认可结业后取得的成绩
- 基本素养:参与法务部实施的社会综合项目教育或综合评价合格
- 推荐书:宪法机关长、中央部门长官级、国会议员、广域自治团体长
- 国内留学:在国内大学留学2年以上,取得专业学士以上学历
※ 在成为留学滞留资格(D-2)对象的学校*学习的情况被认可
*《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项至第4项学校、根据特别法规定设立的大专以上(包括夜间研究生院)的学校、韩国Polytech大学的多功能技术学位课程
- 纳税实绩:申请日所属年度的前两年年均缴纳所得税400万韩元以上
例子) 永久居住资格申请日为2018.1.1.的人和2018.12.31的人全部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纳税额除以2。
- 国内滞留:合法在国内滞留3年以上(过去总滞留时间合计)
- 社会服务:1年以上的国内社会服务活动
(包括被任命为政府或广域地方自治团体的委员,为公共利益的活动)。
- 国民雇佣:以申请日为基准,持续雇佣6个月以上2名以上国民为正式员工时
- 住宅所有:拥有2亿韩元以上的国内住宅(仅限本人所有,可与"国内资产"项目重复打分)
- 经营经历:证明作为国内外企业代表,3年以上的实际经营经历
- 家人陪同滞留:陪同家属的范围是配偶、 仅限于子女,外国人登记后持续在国内滞留6个月以上时
- 日·学习联系留学:被选拔时正常毕业相应学位课程
(与工作、学习挂钩的留学加分时,国内留学不得重复加分)
全部。 提交材料
○ 相关领域获奖经历或经历证明书
○ 科学技术论文引用索引(SCI)等论文刊登或研究成果证明文件
○ 证明在科学、经营等特定领域得到认可的文件
○ 其他分数制相应项目证明文件
9. 特别贡献者[F-5-12]
街道. 大赏
○ 司法部长认定大韩民国有特殊功劳的人
我呀。 要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1) 对国家独立发展的贡献
① 因对我国独立做出贡献或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而获得勋章、奖章的人及其遗属*或家属**的人
* 国家有功者的配偶及子女或以国家有功者的直系亲属身份特别入籍的人的配偶及子女
** 在国家有功者的直系亲属(包括曾孙子女)中,在国内大学修完正规课程并取得学士学位以上或在国内就业、驻外、投资、贸易从业经历1年以上的人
② 被任命为政府及地方自治团体委员等,持续为公共利益活动5年以上的人
2) 国际关系改善及国际地位提高期如
① 作为外交使节或领事机构成员,曾驻韩韩国,为增进韩国与派遣国家间的友好或文化交流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② 大韩民国加盟的国际组织事务局长、事务局次长或同等或以上的职务,对提高韩国国际地位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③ 为增进韩国经济、社会、文化、科学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做出贡献的人
3) 对社会、福利、雇佣领域的贡献
① 在社会、福利领域为大韩民国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得到相关部门长官推荐的人
② 作为圣职者,在社会、福利领域从事5年以上服务活动,为大韩民国社会、福利领域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③外国人根据《投资促进法》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法人作为派遣到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仅限监事或理事),在国内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人
※ 对每10名正式员工雇用的一名管理人员赋予永久居住资格,但每个法人最多只赋予10名*的管理人员永久居住资格。
* 10名管理人员获得永久居住资格后,因丧失永久居住权(F-5)资格、返还等原因出现空缺才能补充人员。
4) 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贡献
① 提供泄露国家机密或尖端产业信息、恐怖袭击等重要情报,为国家安全做出贡献的人,由对外情报机关负责人推荐的人
② 跨国人口贩卖、毒品、小麦对揭发入境、伪造、变造护照等国际犯罪组织做出巨大贡献的人,被调查机关中央机关负责人*推荐的人
* 国家情报院院长、检察总长、警察厅长等中央部门相关机关负责人
5) 其他领域贡献
① 在犯罪、灾害、灾难、事故等方面为保护国民生命和财产做出巨大贡献的人
② 其他协助大韩民国国家政策等相当于上述对象的国家发展及增进国家利益做出巨大贡献的人,由法务部长官认可其功劳的人。
全部。 提交材料
○ 事由书、勋章、奖章证书(获奖者)、功劳证明文件、推荐书(当事人)、其他凭证*等。
*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雇佣国内人的正式员工雇用证明文件(雇佣国内人的收入金额证明、雇佣合同书、4大保险事业场加入者名单、正式员工雇用确认书等)等。
10. 养老金受益人[F-5-13]
街道. 大赏
○ 60岁以上且从国外领取法务部长规定金额以上年金的人
我呀。 要紧
○ 申请日前一年从国外领取的年年金金额是韩国银行告示前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的2倍以上。
* 去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未公布时,以上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为准。
全部。 提交材料
○ 年金证书复印件及年金汇款存折
11. 分数制永住者[F-5-16]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F-5-18]
甲. 大赏
1) 控制分数[F-5-16]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1之2中24.以居住(F-2)子目身份在韩国滞留3年以上的人,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居住在韩国的人
2) 分数制永久居住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F-5-18]
○ 具有永久居住资格(F-5)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韩国滞留2年以上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我呀。 要紧
1) 控制分数[F-5-16]
○ 以申请日为准,以分数制居住资格(F-2-7)在韩国继续滞留3年以上
○ 以申请日为准,3年内没有非专业性职业或娱乐服务业(包括类似行业)从业经历。
2) 分数制永住者(F-5-16)的配偶[F-5-18]
○ 作为拥有分数制永久居住资格(F-5-16)的人的配偶,持有居住资格(F-2-71),并维持2年以上*婚姻关系,在韩国滞留。
* 是指申请人的配偶以申请日为准,至少2年前取得分数制永久居住资格(F-5-16)的状态。
○ 在审查决定日之前维持婚姻关系(※ 禁止离婚或事实婚姻)。
○ 肾清日之前的最近1年为止,没有从事非专业性职业或娱乐性服务业(包括类似行业)的经历。
3) 分数制永住者(F-5-16)的未成年子女[F-5-18]
○ 拥有分数制永久居住资格(F-5-16)的人的未成年子女居住资格(F-2-71),并维持2年以上的家庭关系,在韩国滞留。
* 指作为分数制永久居住者的父亲或母亲以申请日为准,至少2年前取得分数制永久居住资格(F-5-16)。
○ 以申请日为准,民法上认为未成年
○ 截止审查决定日,分数制永久居住者(F-5-16)将拥有亲权和抚养权。
○ 不是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多国籍者
全部。 提交材料
○ 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雇佣合同复印件、在职证明书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适用于分数制永久居住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12. 房地产投资者[F-5-17]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F-5-19]
街道. 大赏
○ 获得居住(F-2)相应滞留资格后,作为持续保持投资状态5年以上的人,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居住在韩国的人及其配偶及子女(只适用于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的子女)。
我呀。 要紧
1) 房地产投资者[F-5-17]
○ 申请日当时以房地产投资居住(F-2)资格,将维持5年以上的投资*中(※ 将重点放在"投资"而不是"滞留"5年以上)。
* 完全出境(注销外国人登记)后, 重新取得同一居住(F-2)资格(外国人登记)时,将完全出境前的维持期限和重新取得后的维持期限合算后认定
○ 途中丧失投资条件时,从恢复投资条件开始,将之前持有期限合算,计算投资状态维持期限。
○ 不丧失投资设施的租赁、担保设定等投资条件,投资状态维持5年以上
○ 对房地产投资移民制对象的投资期限和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对象的投资期限(转换投资)合计5年以上时,也予以认定。
2) 房地产投资者(F-5-17)的配偶[F-5-19]
○ 作为房地产投资者(F-5-17)的配偶居住(F-2)资格维持5年以上的人
○ 申请日当时申请人的 配偶拥有房地产投资者(F-5-17)永久居住资格
3) 房地产投资者(F-5-17)的未婚子女[F-5-19]
○ 以房地产投资者未婚子女的居住(F-2)资格维持5年以上的人
○ 申请日当时申请人的父或母持有房地产投资者(F-5-17)永久居住资格。
全部。 提交材料
○ 房地产登记簿副本等证明维持投资金的文件(在申请日前5天内发放)。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适用于配偶或未婚子女)。
○ 证明未婚的文件(仅限未婚子女)
13. 永久居住权者的国内出生子女[F-5-20]
街道. 大赏
○ 以在韩国出生为由,根据法律第23条申请赋予滞留资格的人,出生当时其父或母以永久居住资格(F-5)滞留在韩国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我呀。 要紧
○ 在韩国出生日当时,父亲或母亲以永久居住资格(F-5)滞留在韩国(※ 海外出生的子女除外)。
○ 以永久居住资格申请日为准,民法上规定为未成年
全部。 提交材料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中国的户口簿等)、出生证明等
* 难以提交家庭关系证明文件时,作为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父母结婚证及遗传基因鉴定结果书(只有父拥有永久居住资格时)也可以提交。
14. 公益事业投资者[F-5-21/23]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F-5-22]
甲. 大赏
○ 获得相当于居住(F-2)的滞留资格后,作为持续保持投资状态5年以上的人,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继续居住在韩国的人及其配偶及子女(只适用于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的子女)。
我呀。 要紧
1) 公益事业一般投资者[F-5-21]
○ 申请日当时作为公益事业投资居住资格(F-2),将持续投资5年以上*(※ 将重点放在"投资维持"而不是"滞留"5年以上)。
* 完全出境(注销外国人登记)后重新取得同一居住(F-2)资格时,将完全出境前的维持期限和重新取得后的维持期限合算后予以认定
○ 投资房地产投资移民制对象的时间与投资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对象的时间(转换投资)合计超过5年时,也认定(但是,公益事业投资期限必须超过2年)。
○ 未回收投资基准金额的状态下,投资状态维持5年*
* 招商引资黄金运营结果与本金损失与否无关, 只要投资者不回收基准金额, 就视为维持投资
2) 公益事业退休移民投资者[F-5-23]
○ 申请日当时退休移民投资居住资格(F-2),将持续投资5年以上*(※ 将重点放在"投资维持"而不是"滞留"5年以上)。
* 完全出境(注销外国人登记)后重新取得同一居住(F-2)资格时,将完全出境前的维持期限和重新取得后的维持期限合算后予以认定
○ 投资金以外本人或配偶的房地产等国内拥有的资产超过3亿韩元
※ 只承认国内资产,排除国外资产
3) 公益事业投资者(F-5-21)的演员子女或未婚子女[F-5-22]
○ 作为公益事业投资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的居住(F-2)资格维持5年以上的人
○ 申请日当时申请人的配偶、父、母中某一个拥有公益事业投资者(F-5-21)永久居住资格。
○ 未婚子女在申请日当时处于未婚状态
4) 公益事业退休移民投资者(F-5-23)的配偶或未婚子女[F-5-22]
○ 公益事业退休移民投资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的居住(F-2)资格维持5年以上的人
○ 申请日当时申请人的配偶、父、 某某某拥有公益事业退休移民投资者(F-5-21)永久居住资格。
○ 未婚子女在申请日当时处于未婚状态
全部。 提交材料
○ 证明维持投资金的文件(在永久居住申请日前5天内发放)
○ 退休移民者除投资金外,还追加本人或配偶的国内资产(3亿韩元以上)证明材料。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适用于配偶或未婚子女)。
○ 证明未婚的文件(仅限未婚子女)
15. 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
街道. 大赏
○ 以相当于企业投资(D-8)的滞留资格在韩国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人,从投资者那里吸引3亿韩元以上的投资金,雇佣2名以上国民等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的人
我呀。 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以申请日为准,以技术创业(D-8-4)资格*持续在国内滞留3年以上(过去滞留时间除外)
* 在国内获得专业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荐的人,拥有知识产权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创业者[以下分为"技术创业(D-8-4)"]
○ 或者从国内外投资者那里获得了3亿韩元以上的投资金, 拥有相应的资本金
※ 引进的投资金和相关法人资本金合计超过3亿韩元的情况也认可
○ 在申请日之前,持续雇佣2名以上国民6个月以上为正式员工。
全部。 提交材料
○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
○ 从投资者那里吸引3亿韩元以上的投资或证明拥有相应资本金的文件(财务报表、投资金引进明细书等)。
○ 证明连续雇用2名以上国民6个月以上的文件。
- 四大保险事业单位投保人名单证明雇用国内人的收入金额
- 雇佣合同、正式员工雇用确认书等
16. 有条件的高额投资者[F-5-25]
街道. 大赏
○ 以维持5年以上投资状态为条件,投资超过法务部长规定金额的人,具备法务部长规定条件的人
我呀。 要紧
○ 申请日前,法务部长官指定的韩国产业银行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基金(本金保障无利息型)中存入15亿韩元以上。
○ 承诺维持5年投资状态
※ 中途提取部分或全部存款时,取消永久居住资格
全部。 提交材料
○ 投资金预存确认书(韩国产业银行发行)
○ 外汇进口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购买证明书等)。
○ 投资维持承诺书
17. 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人员[F-5-26]
街道. 大赏
○ 拥有相当于企业投资(D-8)的滞留资格,是研究开发设施的必需专业人才,在韩国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人,是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我呀。 要紧
○ 企业投资(D-8)以甲目滞留资格连续滞留3年以上
○ 持有国内外学士学位以上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作为研究开发设施的必需专业人才,在韩国继续滞留3年以上。
全部。 提交材料
○ 研究开发设施指定书(产业通商资源部公文)复印件、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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