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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签证在外同胞申请对象资格条件F4类别提交文件延长文件

已更新:2月28日



F4签证申请对象

1. 拥有韩国国籍的人获得外国国籍的人

2, 父母或祖父母单方面拥有大韩民国国籍并取得外国国籍者

住所证、F-4签证申请相关基本提交文件

1. F-4统一申请书

2. 护照(剩余时间6个月以上),护照复印件

3. 照片1张(6个月内拍摄的照片)

4. 携带市民权证书原件,提交复印件

5. 丧失国籍的基本证明书或开除副本(未申报时附上丧失国籍申报受理证)

6. 家庭关系证明书、结婚证书(当事人)

7. 注收到的犯罪经历证明书(FBI CHECK,有效期变更为6个月)

免除对象:60岁以上、13岁以下、独立有功者家属、特别功臣

- 在其他国家滞留1年以上时, 还要提交滞留国家的犯罪经历证明书

3. 外国人职业及年收入金额申报书

9. 单纯劳务工非就业确认书

10. 滞留地证明文件(或住宿提供确认书)

11. 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户籍上的名字和外国护照的名字变更时)。

12. 军籍证明书(必要时)

*根据类型要求的文件不同

• 限制签发与兵役问题相关的F-4签证

根据修订的在外同胞法,以2018、5月1日为基准,以前取得市民权的情况(市民权证书上的取得日期)可以发放F-4签证。 但是以后取得市民权的情况,到满40岁的12月31日为止,将限制发放签证。 (必要时提交军籍证明)

• F4签证、住所证明材料准备时的注意事项

- 所有文件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

-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从原来的3个月变更为6个月

外国人陪同配偶/未成年子女签证文件

在外同胞(F-4)的外国配偶及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先天多重国籍者)如果被认定为必需的入境目的,最多可以以1年有效期的访问同居(F-1-9)签证在韩国国内同时申请。 持有住所证的外国国籍同胞的子女,在国内小学、初中、高中就读的人从2022.1.3日开始可以办理F-4签证。

1.有效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标准规格照片1张,

3.手续费13万韩元,

4.外国人登录证(仅限于持有者)、

5.在外同胞F-4统一申请书(附件1号),

6.外国人小学、初中、高中在校事项申报书《特别格式》和在校证明书等可以知道在读的文件,

7.证明直系亲属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文件(关于直系亲属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基本证明书详细),

8.除籍副本或封闭登记簿其他证明直系亲属曾是大韩民国国民的文件,

9.护照等证明本人与直系亲属取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及年月日的文件(取得外国国籍的直系亲属护照复印件、市民权证书复印件)、

10.证明是直系亲属关系的文件(本国官公署或驻韩本国大使馆发放的出生证明书等/必须确认公事,但通过韩国家庭关系登记文件可以确认家族关系时,可省略公事确认)。

11.居留地证明文件

<在外同胞持有人的0-18岁子女的家庭关系(丧失国籍/脱离与否)证明文件>

- 曾拥有韩国国籍的丧失国籍或申报脱离国籍的)申请人时

注明丧失国籍/脱离国籍的本人名义的基本证明书(详细)家庭关系证明书(详细)3个

月内签发部分或国籍丧失申报受理证(签发日期无关)。

- 出生当时父母都取得了外国国籍,

非先天性韩国/海外双重国籍者

-海外出生证明

-父母的护照复印件

-父母的市民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外同胞持有人的配偶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曾拥有国籍(丧失国籍或申报脱离国籍)的申请人时

注明丧失国籍/脱离国籍的本人名义的基本证明书(详细)+家庭关系证明书(详细)3个

月内签发部分或国籍丧失申报受理证(签发日期无关)。

2008年以前丧失国籍或脱离国籍时,签发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等文件案

可以的话,申请除籍复印件。

*在韩国登记结婚时

-申请人或配偶名义的婚姻关系证明书(详细)。

*仅在海外登记结婚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展期申请文件

*住所证自滞留期满日起4个月内剩余时可申请延长。

* 赋予一次的滞留时间:违反原则3年单法时,可能不允许延长许可

1.护照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记载丧失国籍内容的外国人本人基本证明书或开除副本一份

4.滞留地证明文件(可用延长居住证通知书代替)

5.外国人职业及年收入金额申报书

6.提交海外犯罪经历书(在海外滞留6个月以上时)



随着同胞范围的扩大,同胞相关制度变更内容

1. 维持现行规定的基本框架(仅废除世代分类)

*第四代以后,同胞也可以获得与同胞相关的滞留资格。

-包括同胞访问(C-3-8)、访问就业(H-2)、在外同胞(F-4)、同胞领主(F-5)

2. 义务性地提交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及海外犯罪经历确认文件

-考虑到随着同胞范围的扩大,对同胞的认识改善、韩国社会定居支援等,申请签证或变更、延长滞留资格时,必须提交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及海外犯罪经历文件。

*韩语能力证明文件(下列文件之一)

-社会综合项目事前评价结果分数表(21分以上)

-社会综合项目教育确认书(1阶段以上进修证)

-韩语能力考试(TOPIK)1级以上

-世宗学堂初级1B课程以上结业证书

*不能提交的人,滞留时间定在1年以内

*海外犯罪经历确认文件

- (提交对象)14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

- (犯罪经历证明文件条件)该国有权机关签发的三个月以内的公文,包括本国所有犯罪经历。

※ 在海外居住6个月以上时,包括居住期间居住国的犯罪经历

3. 其他改善事项(中国、前苏联地区国家同胞)

*访问同胞(C-3-8)对持有签证的中国无亲属同胞进行访问就业(H-2)发放签证(20年7月1日起施行)

<年度访问就业(H-2)签证申请对象(18岁以下除外)>

2020年申请对象:2015年、2016年签发C-38签证持有者

2021年申请对象:2018年以前签发的C3-8签证持有人

2022年申请对象:2020年以前签发的C-38签证持有人

2023年申请对象:持有2021年以后签发的C-3-9签证者

※ 无亲属中国同胞首次申请访问就业(H-2)签证时,发放访问就业(H-2)签证

抑制后访问同胞(C-3-38)发放签证后,从2022年开始申请访问就业(H-2)签证

*在国内滞留期间完成社会综合项目4个阶段以上或因社会综合项目的事前评价而被分配到5个阶段的人赋予在外同胞(F-4)滞留资格(但是,外国人登记后经过1年后变更)。

*对在国内高中毕业(包括正规学历认证代案学校)的人在外同胞

(F-4)赋予滞留资格

□ 韩国语能力免除对象(相当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适用于访问就业(H-2)或在外同胞(F-4)签证持有者

① 过去在其他滞留资格中提交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的人

② 过去拥有韩国国籍的人

③ 六十岁以上者

④ 在韩国(包括小学•中等教育法)规定的小学(小学毕业鉴定考试合格者)(代案学校的设立-运营相关规定)第6条规定获得小学课程学历认证的人)以上毕业生

⑤ 到期出境后再次入境者(H-2-7)

⑥ 13岁以下的人(刑事未成年人)

⑦ 持有在外同胞(F-4)签证,在国内滞留3年以上的人

③ 取得国内技能师以上国家公认资格证的人

□ 海外犯罪经历免除对象(相当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同胞访问(C-3-8)、访问就业(H-2)、在外同胞(F-4)签证持有者均适用

- 六十岁以上的人

- 13岁以下的人(刑事未成年人)

- 加拿大国籍未满18岁

- 国家有功者(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适用国籍法施行令第6条第1款第1项)。

- 特别功劳(增进国家利益)同胞(适用国籍法施行令第6条第1款第2项)。

- 作为过去提交本国犯罪经历证明书(包括省略对象)后滞留在国内的人,在海外

连续6个月以上未滞留人员

- 到期出境后再次入境者(H-2-7)

- 在方针施行日前以在外同胞(F-4)身份申请延长滞留期限的人,

- 在国内出生或14岁以前进入国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海外滞留记录的人

※ 但是,在海外连续滞留6个月以上时,属于提交对象。

□ 在外同胞(F-4)资格的就业活动限制范围

1. 单纯劳务行为时

2. 有违反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时

-《赌博行为等限制及处罚特例法》第2条第1款第1项及同法施行令第1条之2规定的赌博行为营业场所等就业的行为

-《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2款及同法施行令第21条第8项等规定的在娱乐场所作为娱乐从业人员工作的行为

-《风俗营业限制相关法律》第2条及同法施行令第2条等规定的风俗营业中,在违反善良风俗的营业场所就业的行为

3. 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内就业秩序等,认为有必要限制其就业时

*对于就业限制的具体行业,可在HIKOREA进行确认



<各类要求文件列表>

以C-3-8/C-3-9入境后,将滞留资格变更为H-2配偶(F-1)或以C-3-8/C-3-9入境后,将滞留资格变更为F-4配偶(F-1)时。

应备文件

1. 登记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3. 护照复印件

4. 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5. 户口簿复印件/中国结婚证复印件

6. 配偶所得金额证明院

7. 配偶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8. 配偶身份保证书

9. 结核检查结果书

10. 全、月租合同-附有合同名义的身份证复印件

11.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2.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从C-3-8入境后变更为H-2/F-4子女(F-1)时,

未成年者

应备文件

1. 登记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3. 护照复印件

4. 户口簿复印件

5. 出生证明复印件

6. 结婚证复印件2份

7. F-4/H-2登记证复印件(父、母登记证复印件)

8. 结核病检查结果:6岁以上

9. 全租月租合同

10.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1. 附合同名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13. 离婚者的子女、婚外生子、前夫/妻子的子女的情况:判决书上的抚养权

将C-3-8/F-1更改为H-2时

*四通考试第一阶段合格者

*话题1合格者

应备文件

1. 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3. 护照复印件 - 包含签证

4. 户口簿及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5.四通考试第一阶段合格确认书/话题1级合格证

6. 亲属关系公证/认证,韩国领事馆认证

7. 无犯罪证明公证/认证,韩国领事馆认证(2019年10月1日以后免除签发人)

8. 早期适应项目进修证法务部指定教育场所(F1持有人免除)

9. H-2用健康检查表-法务部指定医院

10. 全、月租合同-附有合同名义的身份证复印件

11.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2.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但健康检查结果发现各种性病、乙肝、肺结核等法定传染病时,提交治疗预定誓约书

1. 目标 :

拥有中国及前苏联地区(CIS)6个国家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包括关系密切的同胞和无关系同胞)。

* 前苏联地区(CIS)6个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11.11.1起俄罗斯除外

2. 年龄:18岁以上"

将C-3-8/H-2/F-1/G-1变更为高龄同胞(F-4)时

- 60周岁以上 -

应备文件

1. 登记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3. 居所申报表

4. 护照复印件-签证面复印件

5. 户口簿及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6. 单纯劳务行业非就业誓约书

7. 结核检查结果书

8. 全、月租合同-附有合同名义的身份证复印件

9.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0. 亲属关系公证认证,韩国领事馆认证

11.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 C-3-8 携带者需登录指纹

* 三大公证要件

* H2持有者-提交外国人职业及年收入金额申报书收入金额证明院

C-3-8 入境后取得技师资格证变更为F-4时

(仅限同胞,适用于所有与同胞相关的滞留资格)

应备文件

1. 登记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3. 居所申报表

4. 护照复印件 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5. 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6. 户口簿复印件

7. 技师资格证复印件

8. 资格证考试合格确认书

9. 单纯劳务行业就业誓约书

10. 结核检查结果书

11. 全、月租合同-附有合同名义的身份证复印件

12.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3. 无犯罪证明公/认证 韩国领事馆认证 - H-2持有人除外

14. 亲速关系公/认证 韩国领事馆认证

15.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H2持有人 - 外国人职业及年收入金额申报书、收入金额证明院提交

四通试验后将F-1/H-2更改为F4时

应备文件

1. 登记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3. 居所申报表

4. 护照复印件/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5. 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6. 户口簿复印件

7. 社会综合项目确认书

8. 单纯劳务行业非就业誓约书

9. 亲速关系公/认证 韩国领事馆认证-3代

10. 无犯罪证明公/认证 韩国领事馆认证 - H-2持有人除外

11. 全、月租合同-

12.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3.政府收入-100000元

*H2持有人提交外国人职业及年收入金额申报书、收入金额证明院

C-3-8/F-1高中以上学历变更为F4时

*在国内高中以上学校毕业的人(仅限同胞)

应备文件

1. 登记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片1)

3. 居所申报表

4. 护照复印件/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5. 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6. 户口簿复印件

7. 高中以上毕业证及毕业确认书(毕业证明院)

8. 单纯劳务行业非就业誓约书

9.结核检查结果书

10. 全、月租合同

11.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2.合同名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3. 亲属关系公/认证,韩国领事馆认证-3代

14. 无犯罪证明公/认证 韩国领事馆认证

15. 政府收入-100.000韩元

将H-2制造业变更为F-4时

*持H-2签证到地方原材料制造业、农畜产业、渔业、根基产业、育儿保姆

在同一单位工作两年者

*除首尔、仁川、京畿道以外的全国地区

*包括京畿道部分抱川市、东豆川市、九里市、果川市、义王市、涟川郡、安城市、骊州市、加平郡、杨平郡等,20万以下人口。

应备文件

1.登记证手续费-3万韩元

2.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3. 护照复印件

4. 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 单纯劳务行业非就业誓约书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在职证明书 - 只有申报开始就业的人才能申请

8. 劳动所得源泉征收收据最近2年的/所得金额证明院

9. 全、月租合同-附有合同名义的身份证复印件

10. 居住/宿舍提供确认书

11. 亲速关系公/认证 韩国领事馆认证-3代

12. 外国人职业及年收入金额申报书

13.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 根产业从事者(铸造、模具、塑性加工、焊接、表面处理、热处理)可不受地域限制进行变更

- 国家根基产业振兴中心颁发根基企业确认书的企业

- 育儿助手教育进修证/身份证复印件-11岁以下儿童雇用保险或工资存折工资明细

- 无企业停业等本人归责事由,3个月内变更为同一行业营业场所时,认可工龄



<永久居留权>

制造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者申请F-5-14(永久居留权)时

* 访问就业(H-2)资格持有者,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 在制造业、农畜产业、渔业、看护人、家务助理就业的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变更工作地点,工作4年以上(包括F-4资格变更者) - 就业申报笔记

※ 因所属企业拖欠工资、停业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在3个月内将工作地点变更为同一行业时,可认定为继续就业

2.从访问就业(H-2)变更为F4时,变更日期为工作3年以上共4年


应备文件

1. 综合申请书-照片一张

2. 永久居住资格申请审查报告书

3.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户口簿/中国身份证

4. 全、月租合同/存款余额证明

*与本人在国内共同维持1年生计的同居家庭(配偶、父母、子女)必须拥有2000万韩元以上的资产

5. 所属企业主推荐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职证明书

6. 基本素养条件被免除

7. 收入金额证明来源 *上年度GNI必须达到国民总收入以上(3700万韩元以上)

8. 信用信息查询书

9. 无犯罪证明公/认证及韩国领事馆认证

10. 亲属关系公证认证-全家人-3代

11. 滞留地确认文件(收到确定日期的有效合同)

12. 政府收入-200000韩元

韩国出生 在韩华侨 F-5-8 (永久居住权)

◆ 申请条件

① 作为在韩国出生的在韩华侨,现居住(F-2)资格持有者

② 作为在韩国出生的在韩华侨,过去拥有居住资格的人因再入境许可期限的过渡等,目前以访问同居(F-1)身份滞留的人。

③作为在韩国出生的在韩华侨,过去具有居住资格的人移居海外(完全出国)后想要在韩国定居的人

*基本素养豁免


应备文件

1. 综合申请书/2寸照片1张(彩色白板)-护照用大小

2.永久居住资格申请审查报告书

3.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4. 华侨协会发行的户口本/出生证明

5.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公共/认证及韩国领事馆认证-3个月有效

6. 滞留地确认文件 - 收到确定日期的有效合同

7. 以永久居住资格申请日为准,在过去1年里,本人、配偶或共同维持生计的同居家庭(父母、子女)的

证明收入合计为韩国银行公布的前一年人均总收入(GNI)70%以上的文件

*同居家属数在2人以下时

- 收入金额证明院(税务局)

- 劳动所得源泉扣缴收据

- 在职证明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账户交易明细

* 房地产及租赁金额超过6000万韩元的同居家庭水务官

* 3人以上时GNI以上

以在外同胞(F-4)身份滞留2年以上后申请F-5-6(永久居住权)时

应备文件

1. 合并申请书

2. 永久居住资格审查报告

3. 护照/户口簿/中国身份证/外国人身份证

4. 亲属关系公证书(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 海外犯罪经历查询书 - 领事馆确认/基本素养免除

6. 居留地证明材料

7. 结核检查结果书

8. 政府收入认知200000韩元

-收入在GNI以上时

*缴纳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所得税的"可计算收入"的申请人本人收入必须达到年收入条件的50%以上-但申请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除外

- 预扣收据


-上年度财产税缴纳业绩超过50万韩元时

- 纳税事实证明书

-虽然没有财产税缴纳业绩,但全租保证金/存款余额证明、住宅所有等净资产拥有去年"家庭金融福利调查结果"的平均净资产以上时-统计厅

(包括纯资产超过3亿5千万的父母、配偶、子女)

- 信用信息查询书/财产税缴纳明细证明/全、月租合同

-领取海外年金的60岁以上且上一年度GNI以上者

- 年金证书/年金汇款存折

-与韩国企业年交易业绩超过20亿者

- 在职证明书、登记簿副本、营业执照、进出口实绩证明书、年纳税证明书

-在韩国投资50万美元(约6亿)以上的人。

- 营业执照、登记簿副本、营业场所及住宅租赁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证明书、国内投资凭证资料

-居住国政府公认的同胞团体代表,(包括过去3年作为代表活动过的人)或作为法人企业代表由驻外公馆负责人推荐的人

- 驻外公馆长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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