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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签证(F-2-5)F5永久居留权(F-5-5)高额投资者D8签证F5永久居留权申请对象条件提交文件

作家相片: dongsuk chadongsuk cha

一位持D8签证(D-8-1)的年轻青年(A)参观了我们的办公室。

A想在韩国做生意,也想尽快获得F5永久居留权。

A投资韩华5亿以上获得D8签证后,收到了如果雇佣5名国民作为职员就可以获得F5永久居住权的错误信息,换算成韩币,将5亿韩元以上的外汇作为投资资金汇往国内。


虽然获得了D8签证,但为了申请F5永久居住权(F-5-5),条件不是5亿韩元以上,而是投资50万美元以上,因此最终不得不放弃申请永久居住权(F-5-5-5)。


但是A希望尽快获得永久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了是否再投资2亿以上增资会产生(为了凑齐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资金),还是申请F-5-10等其他方法。


而且,如果现在很难申请F5永久居住权,希望先取得F2签证(居住)。


A是国内大学硕士学位持有者,还拥有话题6级。

而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却取得学位的学校,是QS评选的500所大学之一。

因此,虽然F-2-7(分数制优秀人才)看起来也可以,但是没有收入分数的话,可惜分数有点不足,为了申请F-2-7签证,要等到发放收入金额证明院的5月份。


但是F-2-5(高额投资者)已经满足了条件,可以立即申请,所以决定先从F-2-5开始申请。



接下来是永久居住权。 F5永久居留权种类繁多。

有的最适合的绿卡是F-5-5(高额投资者),F-5-10(学士、硕士学位证和证书持有者)是不是也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可以这么想。

※ 当然,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申请其他种类的永久居住权(一般永久居住F-5-1等),但是仅凭事业收入就符合GNI2倍的收入条件,所以在这里先不讨论。


如果A申请F-5-5(高额投资者),需要追加投资2亿韩元以上。 而且雇佣5名国民职员还不到6个月,所以到6个月为止还要再等2个月左右。

※ 只有被纳入就业保险且已满6个月且工资在最低工资要求以上的正式(全日制用工)职工才算作职工。 而符合上述要求的大韩民国国民职员的总和必须达到5人以上。


国内大学硕士学位持有者A问我是否可以从D8变更为F-5-10。

根据A的说法,他说哪里可以出入境,哪里不可以出入境。

因为我不在场,所以不知道具体说了什么,但无论如何,D8即D-8-1不能变更到F-5-10的资格。


因为A要想申请F-5-10,除了进修社会综合项目外,还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F-5-5 高额投资者即使不进修社会统合项目,只要满足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


① 申请日前三年至审查决定之日止,不得在相应滞留资格中不允许的行业工作,在善良风俗或其他非社会秩序的娱乐服务业(包括类似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持续在国内滞留。

② 申请当时作为正式员工在国内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全日制常用雇佣形态。


个人投资设立法人时,代表理事不能登记在雇用保险中。

※ 雇用保险加入者名单(4大保险加入者名单)是申请F-5-10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而且,为了证明以全日制常用雇佣形式工作1年以上,必须向出入境提交劳动合同,但代表理事本人作为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可能的。

也就是说,法人的代表理事不被视为雇佣的职员,因此不能申请F-5-10。


我在这里深入一点。

D8签证(D-8-1)有设立和派遣新法人两种。

个人投资设立法人(新法人)的D8签证将成为F-5-5(高额投资者)的对象。

但是,从海外总部派到国内分公司(外国投资法人)的派遣职员的D8签证不属于F-5-5(高额投资者)的对象。 因为F-5-5的条件是申请人(投资者)本人投资的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但并不是派遣职员投资的。

另外,方针中明确规定,除投资者本人外,职员或职员不属于F-5-5对象。

也就是说,外国法人设立国内法人派遣职员的D8签证被排除在F-5-5(高额投资者)对象之外。


得知无法申请F-5-10,A最终决定乘坐D-8-1→F-2-5→F-5-5的科技树。

那么,我们将依次了解F-2-5/F-5-5的目标及要求提交文件。



F-2-5 高额投资者资格变更对象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 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人,以企业投资(D-8)滞留资格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人

② 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法人作为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派遣到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职员,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人。

③ 一个投资超过30万美元并雇用2名以上公民的人.


F-2-5 高额投资者资格变更提交文件

[共同文件]

- 护照,外国人身份证,手续费,统一申请书,标准规格照片一张

- 外国人职业申报书(附件格式)

- 居留地证明文件


[根据情况需要的追加文件]

① 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人以企业投资(D-8)资格连续滞留3年以上者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② 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法人作为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派遣到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职员,连续滞留3年以上的人。

- 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书或收入金额证明院(3年)。

③ 一个投资超过30万美元并雇用2名以上公民的人.

-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或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对雇员的雇佣合同或收入金额证明原


F-5-5 高额投资者资格变更对象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雇佣5名以上国民的人(除投资者本人以外,职员或职员不属于对象)。


F-5-5 高额投资者资格变更条件(生计维持能力条件免除)

① 独资

▶ 申请人将按照《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维持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

▶ 申请人是指截至申请日,以6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全日制常用雇佣形态)继续雇佣5名以上国民的雇佣合同当事人。


② 联合投资人

▶ 申请人将按照《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维持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

- 共同投资金额中申请人本人投资金额不足50万美元时,没有高额投资(F-5-5)永久居住权申请资格。

▶ 申请人以申请日为准,持续雇佣5名以上国民6个月以上正式员工(全日制常用雇佣形态)的

应该是雇佣合同当事人

- 计算国民雇用人数(5人以上)时,每个投资者都是不同的国民

- 被雇佣一次的国民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重复适用于其他永久居住资格申请者的雇佣人数时,该国民将被排除在雇佣人数之外。


F-5-5 高额投资者资格变更提交文件

① 护照,统一申请书,外国人身份证,手续费,标准规格照片一张

② 永久居住(F-5)资格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外国人填写资料)

③ 居留地证明文件

④ 结核诊断书(仅限于相关人员,有效期 3 个月):向保健所、法务部指定医院发放

⑤ 身份保证书(附页129号)

⑥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书、营业执照

⑦ 雇佣国内人正式员工雇佣证明文件

- 四大保险事业单位加入者名单,雇佣国内人的收入金额证明院

- 雇佣合同、正式员工雇佣确认书等

※ F-5-5 高额投资者免交收入证明材料,免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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