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F-2-99签证的外国人想转到其他公司,即想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另外得到出入境的许可吗? 还是因为是F2签证,所以可以直接搬呢? 来咨询了。
大部分F2签证的话,就业没有限制,也不需要转籍同意书,所以很多人知道从管辖出入境在没有其他许可的情况下转移公司。
但不是的。
这归因于F-2-99签证的特性,与同为F2签证的F-2-7(专业人员)区分最为明显,也是最大的区别。
那么,先看一下指南,然后再代入事例进行解释。
下面的方针很复杂,整理得很容易看懂。
其他长期滞留者(F-2-99)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标准
※ 就业活动仅限于法令认可的情况,根据取得居住资格之前领域的活动与否,分为需要获得滞留资格以外活动许可的情况和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
▶ 法令认可的就业活动
- 短期就业(C-4)、教授(E-1)、船员就业(E-10)、上门就业(H-2)滞留资格上的就业活动
▶ 取得居住资格前领域活动与否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属于其他长期居住(F-2-99)的人,需继续进行相当于以前滞留资格的同一领域活动,才能在没有滞留资格以外活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法令认可的就业活动
1. 不需要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时
- 在取得长期居住(F-2-99)之前,进行相当于滞留资格的领域的就业等活动,想要进行其他就业活动时
示例:①会话指导(E-2)资格者②取得其他长期居住滞留资格后③进行会话指导活动的情况
除滞留资格外,无需活动许可即可进行上述法令认可的滞留资格上的就业活动。
2. 需要滞留资格活动许可时
- 取得长期居住(F-2-99)资格之前,不进行相当于滞留资格的领域的就业等活动,而是进行其他就业活动者时
※ 根据规定许可对象就业活动的方针决定是否许可,但相关方针没有特别规定时许可
3. 取得长期居住(F-2-99)资格之前,作为同伴家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获得长期居住(F-2-99)滞留资格的人想要进行就业活动时
※ 根据规定许可对象就业活动的方针决定是否许可,但相关方针没有特别规定时许可
那我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1. 按照E9→E-7-4→F-2-99的顺序变更滞留资格的外国劳动者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变更工作地点时
ANSWER ①:上述技术树是在获得 F-2-R 签证之前,直到 E9 工人获得 F2 签证的最常见情况。 如果新的工作地点与前公司相同,是制造业,并且是可以以E9、E74资格工作的行业,则不需要另外的就业活动许可。
即,无论双方协议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变更工作地点时,无需从管辖出入境处获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ANSWER ②:但是新的工作地点不是现有滞留资格中允许的就业活动,而是其他滞留资格中允许的就业活动,例如E-7-1(专业人力)职业之一的就业活动,虽然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如果突然成为条件而提出要聘请E2外教的话,无论双方协商的工作期间如何,都必须得到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
2. 同伴家属(F3)签证持有人获得F-2-99签证后变更工作地点时
ANSWER:F3同伴或F1访问同居资格是除了滞留资格以外,除非得到活动许可,原则上限制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
因此,如果获得F-2-99签证并在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必须得到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
无论因工作期满辞职后找到新工作,还是在双方协议的工作期间离职。
变更工作地点时,即使是获得F2签证的第一份工作,也必须获得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
3. 持有F-2-99签证的人可以兼职吗?
如果可能的话,是否需要获得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
ANSWER:如方针所示,在取得F2签证前,维持相当于滞留资格的就业活动,并兼职进行上述法令认可的就业活动,则无需另行获得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
例如,从E-7-4变更为F-2-99的外国人如果继续去原来上班的工厂,打工相当于访问就业(H2)的就业活动的单纯劳务行业的话,就可以。
但是,如果不是兼职,而是辞去前工作,重新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工作的话,是否应该得到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将按照上述内容,根据新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F2签证取得前滞留资格中允许的就业活动来决定。
4.F-2-99签证事业也可以吗? 我想一边工作一边做个人事业。
ANSWER:取得F-2-99签证前,如果现有滞留资格是D8、D9等BUSNIESS签证,当然可以开展事业。
但是如果不是D8、D9,而是从其他滞留资格变更为F-2-99的话,则分为两种。
① 一边在现有公司上班一边做个人事业的情况
看上述方针的话,写着"根据规定许可对象就业活动的方针决定是否许可,但该方针没有其他规定时,就许可" 因此,在现有公司上班时,以兼职身份进行个人事业时,除了另外的滞留资格外,无需获得变动许可也可以。
② 离开现有公司从事个人事业时
F-2-99签证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核心在于,是否在取得F2签证前滞留资格中允许的就业活动,以及是否维持这一资格,是否进行法令认可的就业活动。
因此,如果在获得F2签证之前,现有的滞留资格不是D8、D9等事业相关签证,而是从其他滞留资格变更为F2签证,但未维持其就业活动(即辞去曾经就职的公司)只想经营个人事业,则必须得到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
在这里暂时
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不是申报,而是许可。
因此,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当然要在变更工作地点之前得到。
以下是对未获得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而工作的罚款。
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滞留资格外活动)
- 在韩国滞留的外国人如果想进行相当于其滞留资格的活动和相当于其他滞留资格的活动,就要根据总统令的规定事先得到法务部长官的滞留资格以外活动的许可。
未取得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而工作的情况,以罚款为准
不足一个月 | 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1年以上2年以下 | 2年以上3年以下 | 3年以上5年以下 | 5年以上7年以下 | 七年以上 |
200万韩元 | 3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700万韩元 | 一千万韩元 | 1500万韩元 | 2000万韩元 | 25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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