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er-site-verification: naver645718050cfa7c4a213149ccba1dbe2a.html F1签证访问同居对象资格条件提交文件资格变更延长许可签证签发签证认证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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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签证访问同居对象资格条件提交文件资格变更延长许可签证签发签证认证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已更新: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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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时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海外领养人

-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家务助理

- 属于外交(A-1)乃至协定(A-3)资格的同居人,不属于其世代的人

- SOFA相关人员的21岁以上同伴子女或其他家庭

- 具有居住(F-2)资格的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作为在韩国居住的大韩民国国民,需要抚养有抚养权的父或母的未成年人。

- 其他因不得已的原因不从事职业活动,被认定为需要长期滞留大韩民国的人。

一次可赋予的最长滞留时间:2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免除范围

在不侵犯原滞留目的的范围内,想要接受正规教育机构(小学、初中、高中及大学)的教育时,在滞留期间范围内另行许可。

2. 对拥有访问同居(F-1)资格的中国同胞中具备就业资格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允许教授(E-1)或特定活动(E-7)的资格外活动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雇佣推荐书或雇佣必要性证明文件③雇佣合同书

④ 营业执照⑤ 学位证或资格证

3. 访问同居(F-1)、同伴(F-3)资格持有者的外语会话讲师(E-2)、外国人学校教师

(E-7)非资格活动

共同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雇佣合同③营业执照

E-2

④ 学位证(与E-2资格条件相同) ⑤ 犯罪经历证明书(与E-2资格条件相同

⑥ 聘用体检书(与E-2资格条件相同)

E-7

④ 相关国家教师资格证原件(没有教师资格证时学位证及经历证明书)。

⑤犯罪经历证明书(与E-2资格条件相同)

⑥ 聘用体检书(与E-2资格条件相同)

⑦校长申请书,外国教师现状

4. 具有访问同居(F-1)、陪同(F-3)资格的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政府投资机关)的外语校阅人员(E-7)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雇佣合同③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推荐书(相关机关负责人)

⑤ 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分数制优秀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访问同居者(F-1-12)

(原则)不得从事就业及营利活动

(例外)但是,外国人官署长认为有必要时,具备专门职、准专门职就业条件时,可事先取得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就业

※ 指E-1~E-7的情况(不包括酒店、娱乐从业人员(F-6-2)及熟练技能人员(E-7-4))。

※ 提交相应滞留资格要求的文件

赋予滞留资格

出入境管理法第23条

- 在韩国出生且不具备滞留资格的外国人,自他出生之日起90天内,

- 在大韩民国滞留期间,因丧失大韩民国国籍或脱离等其他原因不具备滞留资格而滞留的议国人,应自其事由发生之日起30天内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获得除留资格。

即,国内出生的外国人必须在出生之日起90天内被赋予资格。

1. 对驻韩美军当地退伍者,根据滞留目的在协定(A-3)、短期访问(C-3)、访问同居(F-1)、居住(F-2)、其他(G-11)资格范围内赋予滞留资格。

2. 赋予居住(F-2)资格持有者访问韩国出生子女的同居(F-1)滞留资格

① 新称书(附件34),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出生证明③有关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等亲戚关系证明文件

④ 亲属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以技术研修(D-3)、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访问就业(H-2)、在外同胞(F-4)资格在国内滞留者的国内出生子女

甲.在父或母的滞留期间范围内给予期限

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出生证明③父母的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④中国的情况户口簿

4. 赋予难民认定者国内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滞留资格

甲. 在难民认定者的滞留期间范围内给予期限

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出生证明等可以证明与父母家庭关系的文件,未成年

能确认子女年龄的文件

③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时,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的居住确认书等)。

5. 分数制优秀人才(F-2-7)对国内出生的未成年子女赋予滞留资格

甲. 滞留许可对象

分数制优秀人才(F-2-7)的年收入最近低于人均国民收入的情况,相应分数制优秀人才的国内出生未成年子女

乙。审查要件

1) 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条件

- 在国内出生的东西

- 不属于不合格事由(变更滞留资格事由)

2) 申请人亲母要件

- 以分数制优秀人才(F-2-7或F-1-12)除留资格合法滞留。

- 但是,申请人亲母的滞留资格等在国内满足分数制优秀人才配偶的滞留资格(F-1-12)变更条件时,审查为满足亲母条件。

* 申请人的某个人根据短期滞留资格或各种方针在国内以不变更资格的长期滞留资格(其他(G-1)、旅游就业(H-1)等)滞留时不满足。

- 亲生母亲以短期滞留资格(B-1、B-2、C-3)入境,在国内出生的子女不允许赋予长期滞留资格,必须出国取得相关签证后入境。

3) 分数制优秀人才(F-2-7)者的条件

- 出生子女的模拟亲生母亲是"分数制优秀人才的配偶(F-1-12)"时,亲生父亲满足分数制优秀人才滞留资格变更审查标准,年收入低于最近人均国民收入时。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分数制优秀人才(F-2-7) 居住资格授予许可时提交的文件

③ 分数优秀人力(F-2-7)的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④ 分数优秀人力(F-2-7)的雇佣合同或在职证明书

⑤ 居留地证明文件

⑥ 身份保证书 ⑦ 结核确认书(当事人)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1. 对驻韩外国公馆等工作的非世代同居者及家事辅助人的访问同居(F-1)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甲.对象

- 属于外交(A-1)、公务(A-2)、协定(A-3)资格的同居人,不属于其世代的人

-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家务助理

※ 投资家及专业人才的外国人家务助理在国内不能变更滞留资格

这种情况下,通过公馆签证或签证签发认证书入境

乙.提交文件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非世代同居者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驻韩相关公馆的要求公文

③ 公馆员身份证

④ 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外交、公务人员的家务助理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驻韩相关公馆的要求公文

③ 雇佣合同

④ 雇员的外交官身份证明副本

*驻韩外国公馆员等派驻人员(A-1,A-2)的同伴家属范围

1. 法定婚姻关系的配偶。 但是,如果违反大韩民国法律或善良的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则可以不承认配偶的地位。

2. 本人或配偶61岁以上的父母

3. 作为60岁以下的父母,以不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为条件入境者

4. 民法上未成年未婚同居子女

5. 26岁以下的韩国正规教育机构full time的未婚同居子女。

6. 在民法上,作为成年未婚同居的子女,不能维持生计的残疾人。

2. 允许与国民结婚的外国配偶变更父母家属的访问同居滞留资格

甲.结婚移民者的父母(最多允许2名以内)

1.(初期定居支援阶段)

_ 结婚移民者自最初入境之日起1年内入境的父母,在滞留期限1年的范围内允许滞留

2. (生育及养育支援阶段)

- 结婚移民者怀孕、生育被证明时,仅限于生育、养育支援目的,在最长4年10个月的范围内

允许,但限定在出生子女年龄满7周岁的3月底前

乙.结婚移民者的家人(最多1名)

- 结婚移民者(婚姻入籍者)的家人中,满18周岁以上4寸以内的血族女性1名为限

- 结婚移民者怀孕、生育得到证明,父母死亡或65周岁以上高龄等原因导致父母难以生育、养育支援时,仅限于生育、养育支援目的,最长允许在4年10个月范围内,但限定为出生子女年龄满7周岁的3月末为止。

丙.追加人道主义滞留条件

与子女有无或年龄无关,符合下列各条件时,最长可在4年10个月范围内允许父母或其他家人滞留,直至人道主义事由消失为止。

- 结婚移民者或其配偶因重症疾病长期住院或治疗等难以正常生活,需要家人看护时

- 结婚移民者的子女有残疾,为了他的养育需要的情况

- 因配偶死亡、离婚等结婚移民者独自抚养子女时

- 抚养3个以上子女的结婚移民家庭.

- 有其他以上人道主义事由时

滞留资格:访问同居(F-1-5)

许可期限

- 赋予1年滞留时间

(此后延长滞留期限,如果认为有必要滞留,从到期日起2年内允许延长)

- 但是,从入境日起最长可滞留4年10个月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邀请者的家庭关系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名义的家庭关系证明书

③ 受邀者和被邀请者的基族关系证明文件

④ 身份保证书

⑤ 国内滞留期间非就业誓约书

⑥ 结核检查确认书(仅限于结核病高危国家国民)

⑦ 妊娠诊断书(仅限当事人)

⑧ 疾病诊断书及住院确认书等可以证明人道主义事由的文件(仅限于当事人)。

⑨ 结婚移民者(婚姻入籍者)的父亲或模拟死亡诊断书、疾病诊断书等可以证明不能得到父母支援的文件(仅限于哈丁公司)。

3. 婚姻断绝结婚移民者为整理家事访问同居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甲. 滞留许可对象

- 虽然与国民断绝了婚姻,但作为不属于婚姻断绝者(F-6-3)的人,因财产分割、家事整理等理由不得不滞留在国内。

乙.审查标准及注意事项

- 在国内滞留的不可避免性否

丙. 滞留许可期限:每次6个月范围内

- F-16资格的滞留许可期限为从资格变更日起至1年

- 但是,如果以债权、债务、房地产租赁返还保证金等为由提起诉讼(包括小额案件审判请求等),即使自资格变更日起已过1年,诉讼结束前仍允许滞留。

a.提交文件

① 新称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照片1张,手续费

② 身份保证书

③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

④ 关于滞留不可避免性的说明资料(事由书、新分割相关证明资料等)。

⑤ 其他审查认为必要的文件

4. 正在办理我国国籍取得手续(恢复国籍、入籍、判定国籍)的外国人

对韩许可变更为访问同居许可

① 新清市(比尔吉34号书式),护照,标准规格时辰1张,手续费

② 身份保证书

③ 入籍或国籍恢复许可申请事实证明书

5. 访问就业(H-2)、在外同胞(F-4)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访问同居滞留资格变更许可(F-1-11, F-1-9)

在国内合法滞留的访问就业(H-2)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访问就业

(H-2) 到资格者的滞留期间为止,在外同胞(F-4)资格者的未成年子女到25岁为止

以访问同居(F-1)资格获得滞留许可(结婚的仕女除外)。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③ 父或母的外国人登记

6. 以分数制优秀人才(F-2-7)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访问同居资格

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甲. 滞留许可对象

- 分数制优秀人才(F-2-7)的年收入最近低于人均国民收入的情况,相应分数制优秀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乙.审查要件

- 根据分数制优秀人才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F-2-71)资格变更进行审查,分数制优秀人才的年收入最近不到人均国民收入的情况。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受理制优秀人力(I-2-7)变更居住资格许可时提交的文件

③ 分数优秀人力( F-2-7)的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④ 分数优秀人力(F-2-7)的雇佣合同或在职证明书

⑤ 居留地证明文件

⑥ 身份保证书

⑦ 结核确认书(当事人)

7. 允许将滞留资格变更为高中以下外国留学生陪同父母的访问同居(F-1-13)资格

甲。当事者

- 在相关教育机关取得入学许可后准备入学或正在就读的自费负担外国留学生的二寸

作为以内的亲戚,具备财政条件等一定条件者,允许1名外国留学生。

- 滞留费(1年生活费)

· 1年生活费:每人相当于1900万韩元

- 财政条件(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仅限于年收入3740万韩元以上或拥有相当于1亿9900万韩元以上的资产等具备财政条件的人。

* 财政条件可以在年收入或所有资产条件中选择,夫妻的收入或资产可以合算

- 其他要件

最近5年内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等违法事实,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上罚款或通报股份,或受到强制驱逐或出国命令处分的人,限制发放签证(认证书)

乙. 权限委任(事务所、办事处长)

- 滞留地管辖厅(事务所、办事处)

- 滞留期间2年以内许可(外国留学生滞留期间范围内)。

a.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相应地)、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外国留学生入学许可证或在校证明书

③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 提交原件(译本附页原则),并附上能够知道父母英文姓名的护照复印件等资料

④ 滞留费证明文件(1个月以上连续存入的标准以上金额的余额证明书等)。

⑤ 财政能力证明文件(仅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

- 国内外政府机构或银行开具(认证或公证)的代扣代缴收据、房地产所有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存款余额证明等。

8. 对因不得已的原因超过再入境许可期限而丧失居住(F-2)资格的人,允许变更访问同居滞留资格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华侨协会户口簿等

③ 身份保证书(身份保证人:F5或F2人台湾国籍的父或母)

9. 难民认定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访问同居(F-1-16)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甲. 滞留许可对象

- 难民认定地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但有配偶的未成年子女除外

乙.居留许可期间

在难民认定者的滞留期限范围内给予最长2年的滞留期限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配偶或其父母的难民认定证书

③ 难民认定者家属的证明材料

④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的居住确认书等)。

10. 对入籍者的外国国籍父母等的访问同居(F-1-28)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甲. 滞留资格变更对象及允许人员

○ 入籍者的父母(包括继父、系谱):入籍者每户2名以内

* 适用F-1-5指南的结婚移民者除外

* 夫妻都是入籍者时最多也只有2名以内

○ 入籍者的4寸以内的女性血族:入籍者每户1名

- 但是,仅限于入籍者的父母死亡或65周岁以上高龄等原因无法提供入籍者的生育、养育人道主义支援的情况,因领养等原因形成亲戚关系的情况除外。

乙,变更条件

1) 年龄

- 申请当时民法上是成年

2) 申请人居留资格

- 申请者只能在驻外公馆证明与入籍者有亲戚关系后获得的滞留资格

*免签证(B-1)、旅游过境(B-2)由于不是获得亲戚关系证明的滞留资格

非资格变更对象

3) 遵守法令等品行条件 *申请人邀请者(配偶)各条件各自补充

① 申请人遵守法令等品行条件

* 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申请日前三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三次以上者

- 申请日前3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受到处分的罚款或通告处分额合计金额在500万韩元以上时

* 减轻处分额时, 以减轻额为准进行判断

- 申请日前5年内违反大韩民国法律,被判监禁以上刑罚时

- 申请日前5年内违反大韩民国法律受到处分的模具的总合计金额超过500万韩元时

- 在申请日前10年内被判为严重犯罪或最终决定时

- 但是,即使从申请日起已超过10年,综合犯罪动机、手段、方法、内容等,如果认为不适合长期滞留韩国,也可以以品行条件不充分进行审查。

* 除无罪判决外,缓期起诉、缓期宣判的罚款(数额无关)也包括在内。

- 资格变更审查日为准属于禁止入境事由时

- 以申请日为准滞纳税金等时

② 受邀者或受邀配偶过去受邀经历的健全性

○ 申请日前三年内,邀请人(入籍人)或邀请人的配偶邀请的外国人中,不得有申请难民或非法滞留的事实。

○ 在申请日前三年内,入籍者夫妇邀请的外国人中,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等滞留情况不良或没有能力维持健康的国内生活而长期滞留的情况。

* 被邀请者被推迟出境期限或以非正常滞留资格的其他(G-1)滞留资格滞留时,进行精密调查后决定

4) 访问同居(国内滞留必要性)事由:符合下列事由之一以上

① 入籍者的生育、养育支援

○ 入籍者怀孕时

○ 入籍者出生子女满7周岁的3月末以前的情况

○ 入籍者养育3名以上未成年(民法)子女时

○ 入籍者的配偶死亡或因离婚等原因入籍者独自抚养未成年(民法上)子女时

○ 入籍者的子女有残疾, 为他的养育需要时

② 对入籍者的人道主义援助

○ 入籍者或其配偶因重症疾病长期住院或治疗等难以正常生活,需要家人看护时

* 配偶为外国国籍时适用对象为F-1-5

* 指各种癌症、脑疾病、心脏疾病、肝肺疾病、精神疾病等中韩病。

○ 有其他以上人道主义事由时

丙.居留许可期间

○ 从许可日起最多赋予1年以内的滞留时间,但仅限于访问同居事由存在日

a.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一份证明受邀者与居住在国内的家属之间关系的文件.

③ 证明受邀者与被邀请者关系的文件

④ 身份保证书

⑤ 在国内滞留期间非就业誓约书(格式1),陈述书(格式2)

⑤ 结核检查确认书(仅限于结核病高危国家国民)

⑦ 证明怀孕养育关系的文件(仅限于当事人)。

③ 证明疾病住院等人道主义原因的文件(仅限于当事人)。

⑨ 入籍者的父亲或模拟死亡诊断书、疾病诊断书等可以证明不能得到父母支援的文件(仅限于当事人)。

⑩ 其他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因需要审查而要求的文件



延长逗留期限许可

1. 国内亲。延长以探亲为目的入境者的滞留时间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国内亲朋好友的副本

③ 身份保证书(限20岁以上者)

④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2. 作为中国第一代同胞,持有访问同居(F-1)签证入境者及其亲属和探亲入境者延长滞留期限

甲.许可标准:必须有国内亲戚等的身份保证

乙.滞留许可标准:许可日起1年范围

- 允许继续滞留,但允许延长1年滞留时间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关于可以证明同胞一世或家人、亲戚关系的家庭关系记录事项的重签名书,

其他身份资料

③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其他可以确认本人身份的潮流

④ 身份保证书(仅限于20岁以上原子)

⑤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3.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非世代同居人或家务助理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公馆员身份证③驻韩大使馆协助公文

④ 雇佣合同(仅限于家务助理)

⑥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4. 与国民结婚的配偶的民法上成年未婚亲友

甲. 告知无法就业,如果国内滞留不可避免性持续,可延长6个月的滞留时间

乙.实况调查:以滞留资格变更日为基准,每1年进行一次滞留实况调查

※ 持外国护照入境的多国籍人,在韩国有住所并想继续滞留时,需进行居民登记。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国内滞留不可避免性证明文件③ 身份保证书

④ 父母婚姻生活有变动时,事实证明文件

⑤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5. 婚姻断绝,结婚移民者为整理家事访问,如何延长同居者的滞留时间

甲. 滞留许可对象

虽然与国民断绝了婚姻,但是不属于婚姻断绝者(F-6-3),因财产分割、家事整理等原因在国内滞留不可避免的人

乙.审查标准及注意事项

国内滞留的不可伸展性与否

丙. 滞留许可期限:每次6个月范围内

- F-1-6资格的滞留许可期限为从资格变更日起至1年

- 但是,以债权、债务、房地产租赁返还保证金等为由持续诉讼(包括小额案件审判请求等)时,即使从资格变更日起已过1年,直到诉讼结束为止仍允许滞留。

a.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照片1张,手续费

② 身份保证书(尚有始源保证期限时可省略)。

③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④ 关于滞留不可避免性的说明资料(事由书、财产分割相关证明资料等)

⑤ 其他审查认为必要的文件

⑥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6. 外国投资者及优秀专业人才的家政助理

甲.许可标准

- 在雇主的逗留期限范围内最多给予1年

- 滞留期间必须与雇主在同一地址生活,禁止家政辅助活动以外的就业活动等

- 雇佣合同终止、雇主条件不满足等丧失家政助理资格时出境原则

- 邀请者每人雇用一名外国人家务助理

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家庭助理雇用合同③身份保证书

④ 雇主在职证明(身份证明)

⑤ 外商投资申报书(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斗志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⑥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7. 高中以下外国留学生父母是同伴

甲. 授权

- 滞留地管辖名称(事务所、办事处)

乙.赋予滞留时间

滞留时间2年以内获得许可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证明外国留学生就读的文件(在学证明书、入学许可书等)。

③ 滞留费证明文件(1个月以上连续存入的标准以上金额的余额证明书等)。

④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8. 优秀人才、投资者及留学生父母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身份保证书

③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④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9. 难民认定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甲. 滞留许可对象

- 难民认定者的配偶及被成年子女 ※ 但有配偶的未成年子女除外

乙.居留许可期间

在难民认定者的滞留期限范围内给予最长2年的滞留期限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宿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的居住确认书等)。


10. 归化者的外国国籍父母等(F-1-28)

甲.许可标准

○ 申请人遵守法令等品行条件

○ 国内滞留必要性(与滞留资格变更事由相同)。

乙.停留期间

○ 从许可日起最多给予2年以内的滞留时间,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最近F-1-28滞留资格变更之前,从入境日起禁止超过4年10个月

☞ 4年10个月前访问同居事由解除时,给予解除预定期限的滞留时间。

- 访问同居事由到存在期限为止赋予滞留时间

☞ 过了4年10个月仍未解除访问同居事由时,该外国人完全出境后重新入境,以F-1-28滞留资格再次滞留。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手续费

② 在国内滞留期间非就业誓约书(归化者访问同居用)(资格变更部分格式1)

③ 访问同居申请相关陈述书(资格变更部分格式2)

④ 变更为之前滞留资格(F-1-28)或延长滞留期限时收到的文件中,以新称日为基准需要现行化的文件

⑤ 有关滞留经费等的证明文件

⑥ 其他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因需要审查而要求的文件

11. 分数制优秀人才(F-2-7)的配偶或未成年人

甲. 滞留许可对象

- 分数制优秀人才(F-2-7)的年收入最近低于人均国民收入的情况,相应分数制优秀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乙.审查要件

- 根据分数制优秀人才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F-2-71)资格变更进行审查,分数制优秀人才的年收入最近不到人均国民收入的情况。

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第34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分数制优秀人力(F-2-7)延长居住资格许可时提交的文件

③ 分数优秀人力(F-2-7)的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④ 分数优秀人力(F-2-7)的雇佣合同或在职证明书

⑤ 滞留地证明文件⑥ 身份保证书⑦结核确认书(当事人)

再入境许可

1. 实行再入境许可豁免制度

- 已登记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境之日起1年内想要再次入境时,免予再入境许可

滞留时间少于一年时,在滞留期间范围内免予再入境许可

※ 但是,入境限制及签证签发限制者必须访问滞留地管辖厅(事务所办事处),取得再入境许可。

2. 复数再入境许可(沙特阿拉伯、伊朗、利比亚限制复数再入境,但同国的国民中结婚移民(F-6)、留学(D-2)、普通研修(D-4)均可)。

- 出境后滞留时间范围内超过1年且想在2年内再次入境时

- 申请材料:申请书(附件34),护照原件,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外国人登记

外国人登记申请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原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居留地证明文件

2. 外国留学生家长(F-1-13)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照片(6个月内拍摄成功)1张,手续费

②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附原件及译本、户口簿、出生证明书等)。

③ 外国留学生入学许可证或在校证明书

④ 外国留学生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国留学生为外国人登记者时)。



签证发放对象

1. 外国留学生(高中以下)陪同父母(F-1-13)

甲。当事者

- 在相关教育机关获得入学许可后,预定入学或正在就读的自费负担外国留学生的2寸以内的亲戚,具备财政条件等一定条件的人,允许1名外国留学生。

- 滞留费(1年生活费)

1年生活费:每人相当于1900万韩元

-财政条件(21个国家国民)

以下21个国家的国民仅限于年收入3740万韩元以上或拥有相当于1亿9900万韩元以上的资产等具备财政条件的人。

* 21个国家: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蒙古、泰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

缅甸、尼泊尔、伊朗、乌兹别克斯坦、卡齐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尼日利亚、加尼、埃及和秘鲁

* 财政条件可以在年收入或拥有者自身条件中选择,夫妻的收入或资产可以合算

-其他条件

最近5年内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等违法事实,被处以200万韩元以上罚款或通告处分,或者受到强制驱逐或出国命令处分的人,限制签发签证(认证书)。

乙. 授权

签证(驻外公馆馆长)

- 自费负担,外国留学生陪伴父母(2寸以内的亲戚)

- 申请人居住国或外国留学生最终学校所在地管辖公馆申请原则

- 滞留时间1年以内,停水

丙.附件

① 签证签发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时辰1张,手续费

② 入学或就读证明书

③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附原件及翻译本、户口簿、出生证明书等)。

④ 滞留费证明文件(1个月以上连续存入的标准以上金额的余额证明书等)。

⑤ 财政能力证明文件(仅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

- 国内政府机关或银行开具(认证或公证)的代扣代缴收据、房地产所有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存款余额证明等。

※ 驻外公馆负责人为了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2. 作为驻韩外国公馆员的家务助理,对与公馆员拥有同一国籍者滞留时间在1年以下的单数证(F-1-21)

- 对驻在国以外的国家国民,通过法务部长官的批准或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出差)长签发的签证签发认定书签发签证。

(例如:印度驻韩大使雇佣菲律宾家务助理时)。

附件

① 签证发放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丽媛,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外国使领馆协办公文

③ 雇佣合同

④ 雇员身份证明副本

※ 驻外公馆负责人为了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3. 投资家及专业人才的外国人家务助理(F-1-22、F-1-23、F-1-24)

申请对象

- 投资人及专业人员以申请时间为准,至少从国外雇佣1年以上的家事助理

申请管辖

- 本国所在韩国公馆(但因取得永久居住权或就业等原因长期居住在第三国时,可申请居住国所在韩国公馆)。

签证签发(高额投资者:F-1-22,尖端投资者:F-1-23,专业人力:F-1-24)

-由公馆馆长自行决定,签发滞留资格访问同居(F-1),滞留时间1年以下的单搜查证,

但是"优秀专业人才中,对于法务部长官的批准事项,在得到批准后发放签证。

附件

① 签证发放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但属于企业投资(D-8)风险企业者,可替换为以下文件

- 长椅企业确认书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书

- 工业产权,以及与之相当的技术及其使用权等的保留和证明文件

③ 雇主在职证明(身份证明)

④ 雇主收入条件证明材料

- 劳动所得预扣收据、所得金额证明院、工资明细书、存折复印件等

⑤ 雇佣中的国内员工证明材料(投资金额不足50万美元者)

⑥ 家务助理雇佣合同

⑦ 身份保证书

⑧ 家政助理的毕业证明等可以证明学历的文件

⑨ 证明作为雇主的家务助理工作一年以上的文件。

示例:雇佣合同、工资明细、存折复印件等

※ 驻外公馆负责人为了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4. 作为符合外交(A-1)乃至协定(A-3)资格的同居人,对不属于其世代的人的滞留时间在1年以下的访问同居(F-1-3)单搜查证

附件

①签证发放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③ 证明同居或长期居留必要性的文件

※ 作为SOFA相关者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同伴子女和父母及21岁以上的子女或其他亲戚,其生活费的一半以上依赖中国军队成员或军属的,相当于协定(A-3)资格。

※ 驻外公馆负责人为了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5. 在外同胞(F-4)、取得访问就业(H-2)资格的人对家属的访问同居(F-1-9、F-1-11)的复数签证

对象:在外同胞(F-4)、取得访问就业(H-2)资格的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签发签证:签发1年有效访问同居(F-1-9、1年、F-1-11、90天)多份签证

附件

① 签证发放申请书(附页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高修路

② 取得在外同胞(F-4)、访问就业(IL-2)资格的人的国内住所申报证(外国人登记证)或签证发放事项复印件(包括护照复印件)。

③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 驻外公馆负责人为了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6. SOFA相关人员的21岁以上同伴子女或其他家属的滞留时间在1年以下的单搜查证

附件

① 签证发放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鱼券,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印证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证明同居或长期居留必要性的文件

※ 驻外公馆馆长为了审查入境目的、初定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签证发放认证书对象

1. 优秀人才、投资者及留学生父母(F-1-15)

一. 邀请者条件

- (优秀人才)采访(D-5)、驻在(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教授(E-1)~具有特定活动(E-7)资格者,年收入是上一年度GNI2倍以上者

* 维持该资格的活动范围,并包含其他滞留资格(包括变更为F-2、F-5等的情况)。

- (投资者)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外汇交易法》、《斗志移民制》等,在国内投资3亿韩元以上后进行外国人登记,并在国内滞留6个月以上的人。

- (留学生)在国内大学的硕士、博士课程中留学6个月以上并滞留者

* 但是,包括被邀请者在内,邀请者陪同家属超过3人时,除学费外,还证明在国内拥有相当于前一年GNI50%以上的年滞留经费。

乙.被邀请者条件

- (对象)受邀人或其配偶的父母

- (允许信访)最多允许2人同时滞留

丙. 申请签证认证书

- 邀请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申请访问同居(F-1-15),90天以下单数签证签发人情绪

丙.附件

① 签证签发认证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邀请事由书(记载不进行就业活动的内容)

③ 身份保证书

④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⑤ 收入、投资金、滞留经费证明文件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2. 高额投资者(F-1-22)及海外优秀人才(F-1-24)的家事助理

对象:投资家及专业人员的家务助理中,除"公馆长可酌情发放的签证"以外的其他对象

签证签发:滞留资格访问同居(F-1),滞留时间90天以下的单搜查证

附件

① 签证签发认证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或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但属于企业投资(D-8)风险企业者,可替换为以下文件

▶ 风险企业确认书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书

▶ 证明拥有工业产权、其他相应技术及其使用权等的文件

③ 雇佣合同复印件

④ 雇主在职证明(身份证明)

⑤ 身份保证书

⑥ 家政助理的毕业随名书等可以证明学历。

⑦ 能证明雇主年收入水平的资料.

-劳动所得源泉征收收据、所得金额证明、工资明细书、存折复印件等

⑧ 投资金不足50万美元者追加文件

- 雇佣中的国内普通劳动者证明文件:劳动收入预扣收据、收入金额证明员、工资明细书、存折样本等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3.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家务助理(F-1-21)

对象:邀请非同国籍的驻韩外国公馆员和家务助理时

※对与驻韩外国公馆员具有相同国籍的家事辅助人签发签证时,由公馆馆长自行签发

签证签发:滞留资格访问同居(F-1-21),滞留时间90天以下的单搜查证

附件

① 签证签发认证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外国使领馆请柬

③ 雇佣合同复印件

④ 雇员的外交官身份证复印件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4. 分数移民制专业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F-1-12)

对象:获得分数制优秀人才滞留资格(F-2-7)的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签证签发:滞留资格访问同居(F-1-12),滞留时间90天以下的单搜查证

附件

甲) 被邀请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文件

①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外国人登记证(仅限完成外国人登记的人)、结核检查确认书(仅限于结核高危国家国民)。

② 现职工作证明文件:雇佣合同、职务证明书、营业执照(代表人时)、法人登记簿副本(代表人时)、在校证明书(在校生时)等。

* 无职业者未提交

③ 审查员要求追加提交的文件

乙)邀请者(F-2-7滞留资格外国人)相关文件

① 护照,外国人登记证(仅限完成外国人登记的人)

② 家庭关系说明文件

* 必须是申请人与主体类人法律上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 居留地证明文件

④ 现职工作证明文件:雇佣合同、在职证明书、营业执照(代表人时)、法人登记簿副本(代表人时)、在校证明书(在校生时)等。

⑤ 收入金额证明(税务局签发)

* 以申请日为准,2年内税务局可发放的最新年度收入金额证明

⑥ 为评价分数制而填写的分数表

⑦ 申请人本人填写的按评价项目分数的说明资料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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