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结婚移民者的父母等家庭邀请签证(F-1-5)。
变更前
结婚移民者的父母等家人以养育子女、支援有人道主义理由的结婚移民家庭为目的,为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滞留国内,在驻外公馆办理短期签证入境后,以访问出入境、外国人官署同居(F-1-5)身份变更滞留资格
变更后
作为结婚移民者的父母等家人,为支援结婚移民者的"子女养育"而入境的人们在住所管辖的驻外公馆表示:"办理结婚移民者的父母等家庭访问同居(F-1-5)签证后入境。
邀请资格
1. 结婚移民者的韩国配偶
2. 以结婚移民领主(F-5-2)身份滞留的结婚移民者
3. 取得韩国国籍的人,取得国籍前以结婚移民(F-6)或结婚移民领主(F-5-2)身份滞留的结婚移民者
4. 绝婚后独自抚养子女的单亲结婚移民者
邀请事由
1.子女养育支援
① 结婚移民者(或韩国配偶)怀孕或养育需要照顾的子女时
②"单亲结婚移民家庭"和"多子女(未成年子女3名以上)结婚移民家庭"
- 子女满12周岁地年9月末之前可以邀请
③ 其他:可以邀请到子女满9周岁的9月末为止
2. 严重疾病或严重障碍
① 结婚移民者、韩国配偶、子女中有重症疾病或重症障碍时
邀请对象/邀请次数
① 子女养育支援
- 结婚移民的父母
- 如果结婚移民者的父母都有无法入境的不得已的理由, 在《民法》上成年兄弟姐妹、前婚关系出生子女
※ 但是, 如果"兄妹"和"前婚关系出生子女有未成年子女, 则限制邀请。
- 每个子女最多2次,单父母及多子女家庭次数不限
- 可邀请1人
※ 但是,父与母同时或依次邀请时,各1次共2次邀请次数认定 - 过去施行日前取得短期签证并获得入境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情况不在次数之内。
② 严重疾病或障碍
-结婚移民者的父或母
- 《民法》上成年的兄弟姐妹,前婚关系出生的子女
- 无邀请次数限制
逗留期限
1.子女养育支援
① 单亲及多子女家庭:自入境之日起3年内
- 至子女满13周岁的3月底
- 延长1年单位的滞留时间
② 其他家庭:自入境之日起3年内
- 至子女满十周岁的3月底
- 延长1年单位的滞留时间
2. 严重疾病或障碍
① 严重疾病或障碍
- 从入境日起至3年或持续残疾为止
邀请限制
① 邀请人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第12条之3、第18条第3款至第5款、第21条第2款或第33条之3第1项的规定,受到△罚款通知处分或△被判罚款以上时
- 过去受邀请人邀请入境的外国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接到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命令时
② 被邀请人
△ 违反国内法被判罚款以上或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如果确实收到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令,F-1-5签证申请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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