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9,H2外国人劳动者雇用许可/特例雇佣确认的取消
如果使用者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将从雇佣中心所长处得到外国劳动者雇用许可或特例雇佣确认的取消命令。
1. 雇主违反入境前签订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条件时
2. 雇主因拖欠工资或其他违反劳动关系法等原因,认定难以维持劳动合同时。
3. 用人单位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雇佣许可或特例雇佣确认时
取消雇用许可或特例可雇用确认通知书上
① 取消的理由,
② 与该外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
③ 是否限制雇佣外国劳动者都包括在内。
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取消雇用许可或者特例雇佣确认命令之日起15日内终止与其外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 如果违反该规定,使用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劳动者雇用限制
如果使用者根据《外国人雇佣法》属于以下任何一项,那么从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外国劳动者的雇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1. 未取得外国劳动者雇佣许可证或特例雇佣可确认书而雇用外国劳动者时
2. 外国劳动者雇用许可或特例雇佣确认被取消时
3. 违反《外国人雇佣法》或《出入境管理法》受到处罚时
4. 在获得外国劳动者雇用许可书之日或特例雇佣确认中,"因此,从外国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将国内劳动者跳槽到雇佣调整时。
5. 对外国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明示的事业或事业单位以外劳动的情况
6. 从签订劳动合同到结束外国人就业教育为止的期间,没有经济变更、产业结构变化等导致的事业规模缩小、事业停业或转换等不可避免的理由,但解除劳动合同时
签证发放认证书发放限制
使用者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如果"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对想要雇佣的外国人发放签证认证书将被限制,因此有可能无法雇用外国劳动者。
1. 《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禁止虚假邀请等)、
《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之3(禁止提供船舶等)、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3项至第5项(外国人雇佣限制)、
《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2款(禁止雇用未获得工作地点变更追加许可的外国人)或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33条之3第1项(禁止提供外国人登记证等债务履行确保手段)
被判监禁以上刑罚后,其刑罚执行终止或决定不受执行的当天,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缓期执行并判决确定的那一天。
或者被判罚款500万韩元以上,或者被处以罚款500万韩元以上并缴纳罚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人。
※ 但是,法务部长官考虑到再犯的危险性、违反法律的动机和结果以及其他正常情况,可以定为未满3年的期限。
2. 《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之2(禁止虚假邀请等)、
《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之3(禁止提供船舶等)、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3款至第5款(外国人雇佣限制)、
《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2款(禁止未获得工作地点变更追加许可的外国人雇用)或
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33条之3第1项(禁止提供外国人登记证等债务履行确保手段)而被判处5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或500万韩元以下罚款的通告处分,从缴纳罚款或罚款之日起不到1年的人
※ 但是,法务部长官考虑到再犯的危险性、违反法律的动机和结果以及其他正常情况,可以定为未满一年的期限。
3. 《性交易中介等行为处罚相关法律》
违反《赌博行为等规制及处罚特例法》及《毒品类管理相关法律》等
被判监禁以上刑罚并终止执行或决定不受执行之日
或者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缓期执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人。
4. 违反劳动基准法
被判监禁以上刑罚并终止执行或决定不受执行之日
或者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缓期执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人。
5. 从申请日起最近1年间,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第2项,邀请了10名以上外国人,被邀请的外国人中过半数是非法滞留者。
6. 自申请日起近一个月内,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或《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之4的规定,
怠慢2次以上申报义务的人
7. 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或《性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护等相关法律》,被判监禁以上刑罚后终止执行或不接受执行之日。
或者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缓期执行,判决确定之日未满5年的人。
8. 其他符合第1至第7项理由的人,由法务部长官另行规定的人
※ 雇佣者根据外国人雇佣法限制雇佣外国劳动者时,会通知使用者明示雇佣限制事由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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