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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签证(特定活动)工作地点变更许可申报对象及方法提交文件

已更新:3月1日



E7工作地点变更申报/许可

事先许可对象

-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2351),

- 制图员(2395),

- 海外营业员(2742)海外在线商品销售员,

- 设计师(285),

- 销售事务员(31215),

- 厨师长及厨师(441),

- 顾客咨询事务员(3991),

- 酒店接待员(3922),

- 医疗协调员(S3922),

- 养殖技术人员(6301),

- 造船焊工(7430),

- 熟练技能分数制从业人员[根基产业熟练技工(S740),

- 农林畜牧业熟练技能人(S610),

- 一般制造企业及建设企业熟练技工(S700)


事后申报对象

- 除上述职业以外的特定活动(E-7)


➠ 修改为事后申报制

通过提高专业人才利用率,加强国家竞争力的角度出发,改善制度,使专业人才仅通过事后申报就可以变更、追加工作处。

※ 厨师长及厨师除原工作处外,在其他工作处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原工作处的1/3。


工作地点变更申报/许可资格条件

- 除销售事务员等14个职业以外的特定活动(E-7)资格持有者,变更为外国人登记后滞留者,具备在追加的工作场所活动所需的资格条件者。

※即使具备资格条件,但因本人归责事由被解雇或中途退休的人,未得到原告雇主的通敌同意者除外


申报程序

- 申报义务人(外国人)自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申报

※ 因为要在护照上贴上工作地点变更、追加申报贴纸或申报人盖章、记载,所以以访问申报为原则

※ 为了保护善意的雇主和维持滞留秩序,因本人归责事由被解雇或中途退休时,如果没有原雇主的同意,将被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工作地点变更许可或签证发放认证书申请对象)。


提交材料

1. 综合申请书[附页第34号~第34号之2格式]、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无手续费

2. 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雇用推荐书或证明雇用必要性的文件

3. 雇佣合同

4. 远勤处长的同意书*

5. 雇佣合同

6. 营业执照

7. 审查新雇用合同企业资格条件等的文件


※ 事由书和身份保证书原则上省略提交

* 原工作处长的同意书在工作到合同期满或双方工作协议的日期为止时免除提交,如果有原工作处的休业、停业及拖欠工资等原因,可用证明文件或事由书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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