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E7签证收到了关于F-2-7签证变更的咨询。
申请F-2-7签证的分数也很充分,申请人+招聘公司的组合也满足了E7签证的发放条件,所以可以申请,并接受了申请。
※ F-2-7分数制优秀人才签证不是只要满足分数就能实现的。
申请从E7或D2、D10向F-2-7变更资格的,不仅要满足80分以上的分数要求,而且申请人拟工作的企业或在职企业与申请人的组合选择E7签证一个工种时,还要满足该工种的发放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F-2-7中包含E7条件,那么理解起来会方便一些。
但是下班回家途中突然说F5(永久居住资格)觉得案件也会充分满足,回家后看着咨询日志,再次研究了该F5永久居住资格是否合适。
结果F5永久居住资格申请条件也很充分。
我给委托人打了电话,说永久居住权也可以,所以不要申请F-2-7签证,干脆申请永久居住权怎么样。 委托人说自己也不知道,当然要申请永久居住权,谢谢。
我也是人,也有错过的时候。 而且申请人也一样。
我们一般认为的外国留学生达到F5永久居住资格的技术树是从D4签证语言研修开始的,依次为(D-4)→D-2→(D-10)→E-7→(F-2-7)→F-5。 因此,E7签证通常认为申请F-2-7分数制优秀人才签证是理所当然的。
※ 作为在国内滞留5年以上的条件申请的F-5-1(一般永住),对于毕业于国内大学,获得E7签证,在公司上班的外国留学生来说,适用的情况并不多。 因为很难满足GNI2倍以上(8500万韩元以上)的年收入条件。
此次申请人申请的永久居住权是F-5-10签证,拥有理工科学士或硕士学位证(国内大学毕业生),还有尖端技术领域学士(国内、海外大学)以上学位证持有者满足GNI1倍条件后可以申请的永久居住资格。
先从这个开始看吧。
F5永久居住权申请资格条件
(品行端正条件、维持生计条件、基本素养条件)
首先是被称为永久居住权三大条件的品行端正条件、维持生计条件、基本素养条件。
※ 并不是所有的永久居住资格都适用。 各条件是否符合,要根据永久居住权具体资格确认个别方针。
1. 品行端正要件
- 품행단정 요건이라 쉽게 말해 국내 외 범죄 기록 및 출입국 관리법 위반 내역이 없어야 한다는 내용으로 국내 범죄 심사기준과 해외범죄 심사 기준으로 나뉘어 지는 내용인 너무 긴 관계로 해외범죄 심사기준은 생략 하겠습니다.
- 简单地说,品行判定条件就是不能有违反国内外犯罪记录及出入境管理法的明细,因为分为国内犯罪审查标准和海外犯罪审查标准的内容太长,所以将省略海外犯罪审查标准。
(1) 国内犯罪审查标准 -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不能申请永久居住权
① 《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第2条规定的因特定暴力犯罪被判刑的人
②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自刑罚执行结束或免除执行之日起未满5年者
③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缓期执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5年者
④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被判罚款, 自缴纳罚款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
- 未缴纳劳役场留置等情况留置 终止日期等为缴纳罚金日
- 追缴金等缴纳义务者也将得到同样的处理
⑤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7条第1款或第4款,或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1款或第2款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人
⑥ 从申请日起最近5年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3次以上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罚款处分的人除外。
⑦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接到强制驱逐令后出境之日起未超过7年或接到《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规定的出境命令后出境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人
⑧ 最近3年间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受到500万韩元以上罚款处分或合计罚款金额700万韩元以上的人
⑨ 违反国内法属于《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的强制驱逐对象,但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因等获得滞留许可的人,自该滞留许可决定日起未超过5年的人
※ 有违反国内法事实的申请人还要接受守法市民教育。
※ 对于海外犯罪,用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确认。 但是,如果申请人是高额投资者(F-5-5)、尖端领域博士(F-5-9)、一般领域博士(F-5-15)、特定领域能力所有者(F-5-11)、特别功臣(F-5-12)中的任何一个,可以免除提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
< 守法市民教育除外对象>
1) 过去接受"守法市民教育"的人, 没有违反追加法律的人
2) 符合下列条件者
- 违法次数在1次以下、被处以不起诉处分或100万韩元以下罚款、罚款、罚款者(包括处分、免除附加)从案件终结日(不起诉处分日、罚款等缴纳日)开始超过10年者
2. 维持生计条件(收入条件)
- 收入条件由上一年度收入金额证明员审查,也可以合算一起生活的同居家庭。 而且根据情况可以用收入代替拥有的资产。
- 收入和资产不能合计计算,申请人本人的收入或资产必须达到50%以上,但申请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和养育未成年人的情况除外
- 而且根据申请的各详细永久居住资格,维持生计的条件将有所不同。
即根据申请的详细永久居住资格,①收入条件是否可以免除,②收入或资产中选择一个是否可以申请,③收入条件是否为GN11倍以上,GNI是否为2倍以上,④, 如果资产可能的话, 前一年平均净资产为1倍, 1.5倍等不同适用。
※ F-5-10、F-5-9、F-5-15资格的话,可以申请GNI11倍以上的收入条件。
※ F-5-10时,同居家庭不能合计收入,申请人的收入是GNI的1倍以上,收入条件不能用资产代替
3. 基本素养条件
- 基本素养条件是指韩语能力和对大韩民国风俗的理解等作为韩国人的基本素养条件,
申请永久居住权时,完成社会综合项目5个阶段或在永久居住用或入籍用综合评价中获得60分以上时,可以认定为满足了基本素养条件。
※ 并非所有常住资格都满足基本素质要求才能申请,实施基本素质要求考核的常住资格如下。
<基本条件审查对象永住资格>
- 普通永住者(F-5-1)及普通永住者的配偶(F-5-4)
- 分数制永久居住者(F-5-16)及分数制永久居住者的配偶(F-5-18)
- 学士、硕士及资格证持有者(F-5-10)
学士、硕士及资格证持有者 (F-5-10)
大祥
- 拥有法务部长官规定领域的学士学位以上学位证且在国内滞留时间在3年以上,申请永久居住资格(F-5)时受雇于国内企业并获得法务部长官规定金额以上工资的人
- 具有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技术资格证且在国内滞留时间在3年以上、申请永久居住资格(F-5)时受雇于国内企业并获得法务部长官规定金额以上工资的人
品行端正要求,基本素养要求,维持生计要求
1. 品行鉴定条件(必须提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
2. 基本素养条件(完成社会综合项目5个阶段或永久居住用或入籍用综合评价60分以上)
3. 维持生计条件(仅限收入,上年度收入金额为GNI 1倍以上)
学士、硕士及资格证持有者 (F-5-10) 个别条件
※ 应具备下列1、2、3项条件
1. 持有下列学位证或技术资格证之一以上
① 尖端技术领域的学士以上学位证(海外大学、国内大学无关)
② 在国内大学(院)完成正规课程后获得的理工科学士(包括非尖端技术领域的情况)以上学位证
③ 在国内大学(院)完成正规课程后获得的硕士(包括理工科或尖端技术领域以外的情况)以上学位证
④ 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发放的技术师资格证或可更换的资格证*
* 根据相互认证协议书(MRA)获得大韩民国政府认可的资格证
※ 8个尖端技术领域:IT、技术经营、 纳米、数字电子、生物、运输和机械、新材料、环境和能源
※ ①,④相关人员仅需在相应学位证或资格证相关领域工作
※ ②,③相关人员的工作领域不是违反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娱乐服务行业(包括类似行业)
2. 根据下列标准,申请日前开始在国内持续滞留3年以上
① (海外学位或资格证获得者)截至申请日在相关学位或资格证相关领域的国内企业工作3年以上, 可能继续滞留国内
② (国内学位获得者)从申请日之前的3年开始到审查决定日为止,不得在相关滞留资格中不允许的行业工作,在违反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娱乐服务业(包括类似行业)以外领域工作3年以上,并将继续留在国内。
※ 3年内在工作地点变更过程中中断工作的天数合计在90天以内时,承认工作的持续性
3) 申请当时在国内企业以正式员工身份工作1年以上,以全日制常用雇佣形式工作
※ 1年内在工作地点变更过程中中断工作的天数合计在30天以内时,可认定工作的连续性, 按工期合计
尖端领域博士(F-59)
大祥
- 在国外取得一定领域博士学位的人,申请永久居住资格(F-5)时,被国内企业等雇佣的人中,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品行端正要求,基本素养要求,维持生计要求
1. 品行鉴定条件(免除提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
2. 基本素养条件(非审查对象)
3. 维持生计条件(可收入或资产:前一年度收入金额为GNI 1倍以上或前一年度净资产以上)
尖端领域博士(F-59)个别要求
- 申请日以前在海外取得尖端技术领域的博士学位后,在国内企业等拥有学位的相关领域,截止到申请日,以全日制常用劳动形态持续工作1年以上。
※ 8个尖端技术领域:IT、技术经营、纳米、数码电子、生物、运输及机械、新材料、环境及能源
※ 1年内在工作地点变更过程中中断工作的总合算天数在30天以内时,认可工作持续性,以工作期间合计计算
一般领域博士 (F-5-15)
大祥
- 在韩国国内研究生院完成正规课程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中,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 博士学位: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博士及硕士、博士学位综合课程留学生
品行端正要求,基本素养要求,维持生计要求
1. 品行鉴定条件(免除提交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
2. 基本素养条件(非审查对象)
3. 维持生计条件(可收入或资产:前一年度收入金额为GNI 1倍以上或前一年度净资产以上)
一般领域博士 (F-5-15) 个别条件
- 申请日以前,在国内研究生院进修正规博士课程及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内企业从事违反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娱乐服务行业(包括类似行业),到申请日为止,以全日制常用劳动形态持续工作1年以上。
※ 仅指具备博士课程(D-2-4)等留学(D-2)条件的情况,不适用于国内研究生院未完成规定课程只取得学位的情况。
※ 不论所拥有的博士学位是否与专业领域有关
※ 1年内在工作地点变更过程中中断工作的总合算天数在30天以内时,认可工作持续性,以工作期间合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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