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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dongsuk cha

D9签证(D-9-5)D2/D10留学生出身的经营者投资1亿个人事业投资资金来源程序提交文件

已更新:2天前


持有D10签证的尼泊尔籍外国留学生A(持有国内大学硕士学位)委托代理发放D-9-5签证。 A的父亲是D-9-4签证(3亿以上投资外国人个人事业)持有者,在国内经营尼泊尔餐厅。 A与父亲登记为共同代表,想一起做生意,但在领取营业执照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最终只能以本人的名义(单独代表)进行营业执照程序。

而且,在目前情况下感到不安的A委托我代理发放D-9-5签证。


A在申报外国人投资时,将投资企业定为父亲经营的尼泊尔餐厅,并制定了外国人投资申报书。 但是,由于不能作为共同代表进行营业登记的现状,所以以投资A为单独代表的公司为内容,需要重新填写外国人投资申报书。

也就是说,因为程序上有问题,所以回到第一次需要重新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


A从母亲的账户中取出10次尼泊尔钱,在新加坡兑换成USD后,分两次携程(USD 45000 / USD 30,000)将投资资金运入国内。

然后向机场申报为投资目的后,获得了外汇申报凭证。

※ 在尼泊尔,汇款额度最高为2500美元。 因此,通过当地银行汇出70000美元以上的投资资金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时间太长。


※ 不一定要一次汇款1亿韩元以上。 分几次汇款也没关系。 但必须汇款1亿韩元以上。 1亿韩元以下不能申报外国人投资。


事实上,D-9-5签证并不像D-8-1签证一样,申报外商投资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也就是说,申请D-9-5签证时,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不是必须提交的文件。

而且方针规定,在1亿韩元以上的投资资金中,国内筹集的资金也可以被认定为5000万韩元。 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关于D-9-5签证申请,在国内筹集了5000万韩元的外国人相当少见。


虽然有几次国内罕见地筹集了5000万,但无法证明其来源。

如果问起在国内如何筹集5000万韩元,即在国内如何筹集5000万韩元,就无法正确回答。 申请D-9-5签证的主体是持有D2/D10签证的外国留学生。


D2资格可以获得时间制就业活动许可进行就业活动,D10资格可以获得时间制就业活动许可或进行研修(实习)申报,合法进行就业活动。

但是时间制就业活动许可的主要目的是学业,因此工作的时间相当有限。

而且,即使是在D10资格上申请进修并全职工作,也几乎没有公司向实习职员支付能在短时间内筹集5000万韩元的工资。

既要交月租,又要花生活费,通过正常的方法筹集5000万韩元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得到钟点工就业活动许可或进行研修(实习)申报后工作的话,还算幸运。

在没有许可或申报的情况下非法就业攒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D-9-5签证的大致流程如下。

※ D9签证(D-9-5)也只是没有法人登记程序,实际上与D8签证(D-8-1)的程序几乎相似。

外国人投资申报 → 投资资金汇入国内(运入)

→ 个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前必须签订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 营业者开户及向营业者账户转账投资资金

→ 签发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证 → 申请D-9-5签证


而且,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不一定意味着签证申请是不可能的。

以Hand Carry为例,如果在机场申报为投资目的,并顺利获得了外汇申报证明,那么将投资资金运入国内后,申报外国人投资的外国人投资申报后,运入投资资金的顺序没有太大关系。

然后申报外国人投资,将投资资金运入国内。 即使是在机场申报的人是投资者本人,也可以确定其他新事业,重新申报外国人投资。 即可以变更申报。


A的最大失误是,在没有与母亲签订任何法律合同的情况下,从当地母亲的账户中提取了投资资金,并在新加坡兑换成USD后直接运到了国内。

※ 最终,A回到尼泊尔,与母亲签订了与赠与合同相似的合同(双方同意母亲无偿转让财产的内容),并在公证和翻译该合同后再次回到了韩国。


重复地说,D-9-5签证的审查以D-8-1签证审查为准。

也就是说,最重要的审查就是投资资金来源的证明,第二个要进行的项目的专业性。

因为是家人,所以直接给的话,投资资金来源就无法证明。

即使是家人,也要在签订赠与合同或相当于赠与合同的任何合同(证明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效力合同)后转让财产。

我国有赠与制度。 但是申请D-9-5的申请人的国家大部分都是法务部考试国家,很多情况下根本没有这种制度。

中国有赠与制度,但越南、蒙古、尼泊尔等没有赠与制度。

※ 这里没有赠与制度,就限定为不缴纳赠与税。


但是,即使是那些没有赠与制度或概念模糊的国家,也可以签订捐赠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该合同可以在当地得到公证。

而且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如果投资资金来源是该合同,出入境要求证明相关内容的文件得到当地APSTIU或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确认。 但是根据国家不同,有可以确认APSTIU或领事的情况,也有不能确认的情况。

※ 如果可以从相关国家外交部进行私人文件认证,还可以得到APSTIU或当地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确认。 但是,如果相关国家不能进行外务部私人文件认证,就不能得到APSTIU或领事确认。

※ 尼泊尔无法通过外交部认证私人文件,因此无法确认当地韩国大使馆领事。

另外,出入境除了证明相关内容的相关文件(合同)外,还要求将赠与税(转让税)缴纳明细书作为投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我国中国以及许多国家都缴纳赠与税。 赠与现金的情况也是如此。 然后可以领取赠与税缴纳明细书。

但是也有没有赠与制度的国家,也有这种概念本身模糊的国家。 而且,即使赠与,也有没有赠与税的国家。 发达国家加拿大也没有赠与税。

出入境作为投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要求缴纳赠与税明细书,如果没有赠与税,就相当为难。 根据我的经验,申请人的国家没有这样的制度,所以也有直接跳过的情况,也有要求补充相应的其他文件的情况。


当然,准备投资资金的方法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或状态千差万别,但我个人认为,在证明投资资金来源方面,最顺利的是出售房地产(建筑物、土地等)。

即使是赠与,如果不是现金,而是接受房地产赠与,如果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不是家人的3人,来源更明确。 因为出售房地产筹集投资资金时,出入境作为投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之一,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外,还有转让税缴纳明细书,即使是在现金上不缴纳赠与税的国家,在出售房地产方面,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缴纳转让税。

因此,转让税缴纳明细书也可以发放,转让税缴纳明细书是公文,因此领事确认或APSTIU也可以毫无问题地领取。

※ 出售房地产时,除了转让税缴纳书外,追加要求的文件之一就是出售后的房地产登记簿副本。 因为有关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及买卖价格等。

以下是上述案例申请人申请D-9-5签证时向出入境提交的文件。

原来是以与持有D-9-4签证的父亲共同事业为目的引进投资资金,刚开始向父亲的个人账户存入投资资金。

而且知道不能作为共同代表进行营业登记后,从父亲个人账户中提取投资资金,存入本人账户,以本人名义进行营业登记后,再次转账到营业账户。

因此,由于资金往来过多,在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及其流向方面,比一般情况要复杂得多。



D-9-5签证(留学生出身贸易经营者)资格变更提交文件

1. 统合申请书(6个月内崔洛英的照片附着)、护照原及复印件、外国人登记证原及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最近很多时候都在核对原件,所以最初申请时最好附上原件。

3. 滞留地证明文件 - 租赁合同等

4. 营业场所存在证明文件 - 办公室租赁合同、办公室全景、招牌、内部照片等

5. 投资资金引进相关证明文件


- 汇款时:汇款确认证、外汇购入证明

- Hand Carry的情况:外汇申报凭证(投资目的),外汇购入证明书


※ 汇款时:汇款确认证上的汇款人与收款人必须是投资者本人

- 如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代理汇款,则追加附上代理汇款事由书及当地银行发行全文及相关证明文件(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 Hand Carry的情况:外汇申报凭证上申报的人必须是申报外国人投资的投资者本人

6. 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文件


- 营业者账户存折复印件及交易明细书、办公室物品购买收据,如用个人账户购买物品并租赁办公室等,则追加该账户的存折复印件及交易明细书

※ 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的情况,先签订临时合同后,如果发放营业场所账户,也可以将保证金缴纳到营业场所账户(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上的租赁人账户号码必须显示在营业场所账户交易明细中,转账金额也要与租赁合同上的保证金一致)。

7. 投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 本案例中申请人从母亲处收到的钱(赠与)筹集投资资金


- 可以确认赠与内容的公共文件(韩文或英文翻译公证及领事确认完毕)。

※ 尼泊尔没有赠与制度,因此不能获得可以证明合法赠与的公共文件及赠与税缴纳明细书。 但是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因此可以证明母亲向儿子无偿转让财产的文件(合同)公证并翻译成英文提交。 尼泊尔无法通过外交部认证私人文件,因此无法确认当地大使馆领事。


- 母亲尼泊尔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书

※ 确认从母亲账户中分10次提取尼泊尔币(韩币1亿韩元以上)的全部明细


- 申请人的国内美元存折复印件及交易明细书

※ 申请人从母亲账户中取款,在新加坡兑换成USD,然后将投资资金运入国内,并第一时间将USD存入本人美元账户。

※ 确认投资资金(USD)入账及取款明细


- 父亲个人账户存折复印件及交易明细书

※ 申请人从美元存折中提取74.000美元,兑换成韩币存入父亲个人账户1亿韩元

※ 之后再次从父亲的账户中提取1亿韩元,将1亿韩元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个人账户

※ 确认1亿韩元入账及取款明细


- 申请人个人账户存折复印件及交易明细书

※ 确认从父亲账户中提取的1亿韩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存入的明细及向申请人事业者账户提取1亿韩元的明细


- 申请人事业者账户存折复印件及交易明细书

 ※ 确认从申请人个人账户汇入1亿韩元的明细


-一份能证明母子关系的文件.

※ 家庭关系证明书(韩文或英文翻译公证及领事确认完毕)

8. 关于欲进行的事业的事业计划书(各阶段具体记载)

9. 奥亚斯项目进修证(相关人士)及学位证


对于D-9-5签证申请对象及条件,请确认↓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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