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 D-8)
1.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外国人投资企业大韩民国法案的经营、管理或从事生产、技术领域的必需专业人力[以下分为"向法人投资(D-8-1)"
*仅限设立完毕的法人 *国内再雇用的人除外
2. 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力,根据《关于培养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之2第1款第2项丙目设立风险企业的人中,根据同法第25条得到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代表或技术性优秀的企业代表[以下分为"风险投资(D-8-2)"]
3.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想要从事外国人两个子公司大韩民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企业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的必需专业人力[以下分为"投资个人企业(D-8-3)"]
*国内招聘者除外
4. 在国内获得专业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者作为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荐的人,拥有知识产权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创业者[以下分为"技术创业(D-8-4)"]
一次最长停留时间
投资法人(D-8-1)及投资个人企业(D-8-3):5年
风险投资(D-8-2)及技术创业(D-8-4):2年
许可条件及对象
投资法人(D-8-1签证)
1. 投资对象可能是大韩民国的法人
2. 投资金额为1亿韩元以上,拥有投资法人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第1号)或拥有法人股份时签订派遣高级职员选任合同等(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第2号)。
*投资金以投资者本人名义金额为原则(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的带入或代理汇款除外)。
风险投资 (D-8-2 签证)
. 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的技术力是《关于培养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之2第1款第2项。 根据目的设立或准备设立风险企业的人中,根据同法第25条得到风险企业确认(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代表或被评价为技术性优秀的企业代表。
* 技术评价保证企业及预备风险企业(正在准备设立或注册该风险企业的法人或营业执照的情况及同企业创业后6个月以内的企业)也适用。
* 是否为风险企业或预备风险企业的确认,由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法、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振兴相关法律)或韩国风险投资协会(风险企业培养相关特别措施法)实施。
* 评价是指从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法)或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振兴相关法律)得到的评价。
投资个人企业(D-8-3签证)
1. 投资对象应该是大韩民国国民(个人)经营的企业
2. 投资金额在1亿韩元以上,拥有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1号),并登记为营业执照上的韩国人和共同代表。
※ 投资金以投资者本人名义的金额为原则(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义的带入或代理汇款除外)。
3. 作为共同事业者的国民的事业资金将达到1亿韩元以上
技术创业 (D-8-4 签证)
1. 分数制适用对象
(1) 在国内获得专业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者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者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荐的人
(2) 根据分数制,在总共448分中得分超过80分。
- 必需项目必须满足1个以上
(3) 设立大韩民国法人,完成法人登记及营业执照。
2. 免除适用分数制者(技术创业特例对象)
(1) 作为Startup Grand Challenge参与者,具备以下条件者
-最近两年内被选为K-Startup Grand Challenge参与者,接受事业化支援或接受支援的人
* 仅限于应中小风险企业部邀请为参加K-Startup Grand Challenge而入境的短期滞留外国人(参与K-Startup Grand Challenge时,拥有注册的技术能力或正在商用化的海外法人代表或其所属职员时,不适用特例)。
-已设立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
*(代表)作为事业参与者,应该是拥有技术能力的当事人。
*(行业)应该是作为参与事业依据的技术能力相关的行业。
*(设立条件)应该是事业参与日以后新成立的法人。
-中小企业部长推荐的技术创业(D-8-4)变更滞留资格许可
(2) 根据《创业支援事业综合公告》的政府创业支援事业受惠者(仅限于以高技术为基础的事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人
- 根据《最近2年内创业支援事业综合公告》的政府创业支援事业受惠者、以高技术为基础的事业,韩法人Sulil及中小企业部长官推荐书的发放标准被选定为上述K Startup Grand Jung),从政府得到了3千万韩元以上的直接事业费支援。
* 中小风险企业部根据《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第5条每年统一公告
-法人设立及中小企业部长官推荐书发放标准与上述K Startup Grand Challenge参与者认证标准相同。
D-8 签证申请所需文件
法人投资(D-8-1)变更时提交的文件
1. 投资对象为大韩民国法人(仅限设立完毕的法人)。
2. 投资金额1亿以上/持有股份总数的10/100以上
应备文件
1. 综合申请书 - 照片1张
2. 护照/户口簿/中国身份证/外国人身份证
3.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副本/股东变动事项明细书原件
4.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投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5. 投资资金引进相关证明文件
- 相关国家海关或本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放行许可(申报)书
- 投资资金引进明细书(汇款确认证/外汇购买证书/海关申报书等)
- 实物出资时:实物出资确认书(关税厅长发行)
- 海关进口报关凭证复印件
6. 营业实绩(进出口实绩等)
7. 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文件(物品购买、国内银行存取款明细、其他使用)
8.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 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全景/办公空间/招牌照片等
9. 居留地证明材料
10. 法人税事实证明书
11. 纳税凭证
12. 增值税征税标准证明员
13.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投资对象应该是大韩民国法人
*投资金额为1亿韩元以上,拥有投资法人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1号)或拥有法人股份等,并签订管理人员派遣、选任合同等(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2号)。
风险投资(D-8-2)变更时提交的文件
1.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的技术能力是《关于培养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之2第1款第2项。 根据目的设立或准备设立风险企业的人中,根据同法第25条得到风险企业确认(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代表或被评价为技术性优秀的企业代表。
* 技术评价保证企业及预备风险企业(正在准备设立或注册该风险企业的法人或营业执照的情况及同企业创业后6个月以内的企业)也适用。
* 是否为风险企业或预备风险企业的确认,由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法、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振兴相关法律)或韩国风险投资协会(风险企业培养相关特别措施法)实施。
* 评价是指从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法)或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振兴相关法律)得到的评价。
应备文件
1.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2.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3.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副本
4. 风险企业确认书/预备风险企业确认书
5. 证明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实力的文件
- 专利证(专利厅)
-实用新型注册证(专利厅)
- 设计登记证(专利厅)
- 商标注册证(专利厅)
- 著作权登记证(韩国著作权委员会)
- 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或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的技术性优秀评价书
6.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 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全景/办公空间/招牌照片等
7. 营业实绩(进出口实绩等)
8. 居留地证明材料
个人企业投资(D-8-3)变更时提交的文件
1. 投资对象应该是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
2. 拥有投资金额超过1亿的股票总数的10/100以上,并登记为与韩国人共同代表。
3. 作为共同事业者的国民的事业资金将达到1亿韩元以上
应备文件
1.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2.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仅限相关人员)
3. 共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共同营业执照原件
4.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投资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5. 投资资金引进相关证明文件
- 相关国家海关或本国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放行许可(申报)书
- 投资资金引进明细书(汇款确认证/外汇购买证/海关申报书)
- 实物出资时:实物出资确认书(关税厅长发行)
- 海关进口报关凭证复印件
6. 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文件(物品购买、国内银行存取款明细书)
7. 营业实绩(进出口实绩等)
8.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全景/办公空间/招牌照片等
9. 共同事业者国民的事业资金(使用明细)证明文件
10. 滞留地证明文件-月租合同等
11. 政府收入认知100000韩元
技术创业(D-8-4)变更时提交的文件
1. 在国内获得专业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荐的人。
*学位只承认已取得者,预定取得者除外
2. 根据分数制,在总共368分中得分超过80分。
-必需项目必须满足1个以上
3. 设立大韩民国法人,完成法人登记及营业执照。
* 指新设立法人,不适用于现有法人收购等。
应备文件
1. 综合申请书-照片1张
2.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3.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副本-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4. 分数制相应项目证明文件
* 证明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实力的文件
- 专利等申请人申请事实证明书(专利厅)
- 实用新型注册证(专利厅)
- 设计登记证(专利厅)
*相当于全球创业移民中心负责人签发的创业移民综合支援系统
项目接收证书、获奖确认书、选定公文等
-其他分数制相关项目证明文件
5. 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有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推荐书
6.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全景/办公空间/招牌照片等
7. 营业实绩(进出口实绩等)
8. 居留地证明材料
1. 共同文件
(1) 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滞留地证明文件(房地产租赁合同等)。
(2)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未完成法人设立时,可省略提交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6个月内提交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延长滞留时间(仅限分数制适用对象)。
(3) 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有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推荐书
2. 分数制适用对象提交材料
(1) 知识产权拥有者(登记)专利证·实用新型注册证设计注册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拥有搜索是专利厅的"专利信息网kipress"(www.kipris.or.kr/khome/main.jsp)
(2) OECD国家知识产权拥有者(登记)可以证明事实的文件复印件(原则上确认Apostiu,但未加入的国家国民以确认OECD国家驻韩国领事身份代替)。
(3) 专利等申请人由专利厅长签发的申请事实证明书
(4) 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全球创业移民中心"负责人签发的创业综合支援系统(OASIS)相关项目进修(结业、毕业)证书、获奖确认书、选定公文等证明文件。
(5) 其他分数制相关项目等证明文件
3. 分数制适用免除对象(技术创业特例对象)提交文件
(1) (K-Startup Grand Challenge参与者)基本提交文件+中小风险企业部发行的K-startup Grand Challenge参与确认书、中小风险企业部长官推荐公文(确认书及推荐书只在首次许可变更滞留资格时征收)
(2)(政府创业支援事业受惠者)基本提交文件+中小企业部长官推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