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来发布一下日前申请发放签证的江南外国投资企业邀请职员的事例。
邀请公司为荷兰外商投资企业,此次邀请两名德国外籍员工到D-8,他们的子女也以F-3签证受邀。
就像我之前发布的帖子一样,外国投资企业不一定能邀请外国人专门人才到E7,也可以用D8投资签证邀请。
但是我有条件。
只有在韩国投资设立外国人投资法人(分公司)的外国当地法人(总公司)派遣其外国法人(总公司)职员时才能进行。
※ 有法人子公司时,可以邀请该子公司的职员。
如果不是在国外的法人在韩国设立外套法人,而是在国外的个人在韩国设立外套法人,就不能邀请职员到D8。
另外,原则上首次设立的资本金在1亿以上时,每1亿以上可邀请一名。
简单举例说,如果有最初以5亿韩元资本金设立的外套法人,至少会有一人以上以D8签证进入韩国吧?
那么,对于其中一人,1亿韩元已经通过签证发放认证被邀请,因此对于剩下的4亿韩元,每1亿可以邀请1名。
此外,该外套法人在韩国经营了事业,当然会产生销售额吧?
在这种情况下,每10亿销售额可以邀请一名纳税业绩每1亿邀请一名。
此次事例中,以D8签证邀请的2名总公司职员是夫妻。
公司以D8签证邀请了2名夫妇各一名。
※ 因为两个都是公司职员,所以要工作。 如果只邀请一个人到D8,邀请配偶到F3的话,因为不能用F3签证进行就业活动,所以对夫妇各自以D8签证邀请。
然后邀请了夫妇的2名子女到F3。
但是邀请子女的部分有点问题。
二胎是受邀夫妇之间出生的子女,因此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大孩子是母亲未婚妈妈时,与其他男人同居生下的子女。
这种情况下,像第一个孩子的情况,需要当地法院的判决书,即母亲有抚养权。
这次事件不是妈妈和现在的丈夫,而是之前的同居男友共同拥有亲权。
因此,可以证明共同拥有亲权的法院的判决书和前男友收到了可以带孩子去韩国的协议书,作为附件一起提交到了出入境。
出入境公务员也点头表示同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顺利受理了申请。
我想应该会顺利发放的。
公司也是文件上完全没有问题的著名外企法人,
因为邀请到D8的应聘者的学位和履历都无可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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