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土耳其国籍的代表,委托了D8签证及同伴家属的签证F3签证。
D8签证的过程已经说明过几次,所以省略了。
请参考以下↓链接。
D8签证许可审查时考虑的两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
1. 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
2. 工作的诚意
所以想告诉大家。
事实上,如果投资3亿韩元以上,在审查上述条件时并不那么苛刻,但如果以1亿法人投资进行D8签证,上述2个事实必须成为证明。
事业的真诚性是第二个事项,在审查时起到有利作用的部分。
不是不重要,我认为比起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相对来说可能更弱一些。
但是1亿法人投资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没有例外。 一定要彻底地解释清楚。
首先,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是投资资金准确在哪里? 是怎么发生的?
就当是查明其源泉的工作就可以了。
一般来说,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建立美元存折,将投资资金用美元汇往韩国。
那么,包括美元存折账户明细书在内,用美元存折汇入的原账户明细书及其账户中的资金是如何产生的呢? 支持它的文件可以说是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的文件。
如果进行了事业,将成为营业执照及事业存折交易明细书等,如果进行了贸易,将追加进出口许可证等。
说明投资资金来源是因为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需要准备的文件也会根据个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 当然,最基本的投资资金引进证明文件有外汇购买证、汇款确认证等,是必须附加的必需提交文件。
第二,事业的真诚(专业性)是
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申请人本人有多专业?
就当是审查的部分就可以了。
例如,如果在本国也经营过餐厅,在韩国也想经营的事业是餐厅,那么关联性很大,因此我认为在审查事业真实性的部分会起到有利作用。
而且,与申请人的专业等想要的事业一致的情况也同样有关联。
但是,如果自己一直从事的工作或与专业完全无关的其他事业在韩国进行申请,并不意味着无条件不允许,但不管怎么说,感觉事业的真诚性比前者要弱。
此次事例的代表是在本国长期从事医药、外品、医疗器械等事业的人,在韩国也想做的事业也是一样的。因此,事业的真诚性(专业性)完全没有问题,投资资金也是分三次汇款投资近9亿韩元的人,从表面上看,D8签证的发放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在收购工厂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要做的事业不是只申报就可以的,而是许可事项。
在没有外国人登记证的情况下,以该外国人为代表取得相关事业的许可并不容易,但是因为有在韩国同行的其他代表等相关熟人,所以最终获得了所有相关事业的许可。
之后进行了法人登记及营业执照,
最终顺利拿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申请了D8签证。
这次事例的另一个特别之处是,包括代表在内的所有同行的家人
他们是拥有伊朗国籍,也拥有土耳其国籍的双重国籍(多重国籍)者。
双重国籍(多重国籍)在申请签证时不会成为问题。
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的情况,选择一个国家,以该国的国民填写申请书并申请即可。 另外,申请书的护照信息项目中有关于是否持有其他国家护照等填写的项目,如实填写即可。
代表以对伊朗国籍者在韩国实施金融制裁为由,
包括代表在内的4名家人都希望申请非伊朗国籍的土耳其国籍的签证。
在这里发现了一个有问题的部分。
因为包括代表在内的4名家人都是伊朗国籍的姓名和土耳其国籍的姓名不同。
而且,代表之前用伊朗护照,即与现在申请书上填写的声明不同的声明入境韩国的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附上证明改名事实的国家机关发行的公共文件。 而且该文件必须记载改名前的姓名和改名后的姓名。
代表及家属在取得土耳其国籍时4人都变更了姓名,幸好取得土耳其国籍时土耳其政府发行的国籍申报书? 同一文件中有变更前的姓名和变更后的姓名。
我附加了相关文件,申请了D8签证和F3签证。
1名D8签证和3名F3签证共4人申请了签证发放认证。
申请后,辖区出入境没有任何补充要求。
而且昨天确认了4个人都得到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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