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6签证宗教对象
D6签证的对象大致分为宗教活动和社会福利活动。
可以通过签证发放认证申请或签证发放申请邀请被邀请人。
以宗教活动为目的时,应申请签证发放认定(在国内出入境事务所申请),以社会福利活动为目的时,应申请签证发放(在当地大韩民国大使馆申请)。
1. 宗教活动(签证发放认定申请对象)
1. 被外国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派遣到国内注册的那个支部工作的人。
2. 外国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派遣到国内有关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人。
3. 受所属宗教团体运营的医疗、教育、救助团体等邀请,从事传教或社会福利活动的人
- 从所从事单位领取报酬的除外。
4.经国内宗教团体推荐,在该宗教团体进行修道、修炼、研究活动的人
※ 是指在国外的宗教团体派遣到大韩民国的宗教人士进行的传教活动和其他宗教上的活动。
「宗教团体」是指以广泛传播宗教教义、进行宗教仪式、教化培养信徒为主要目的的团体 - 示例:司祭、传教士、传教士、牧师、僧侣等活动。
※ 邀请者是宗教团体或教团的代表, 单位教会牧师等不得成为邀请者
※ 「由于仅限于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宗教人士的活动,因此不适用于宗教人士到大韩民国宗教团体就职的活动。
※ 把宗教人士 仅限于辅助或自己不进行传教其他宗教活动的活动,或只是作为信徒的活动的情况不适用。
※ 在国内单位教会以牧师等身份就任的情况及与国家基本理念相冲突或进行公序良俗等违反国民情绪活动的教团相关宗教人士不得发放签证。
◆ D6签证(宗教活动)提交文件◆
①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邀请事由书
③ 派遣命令书
④ 宗教团体设立许可证或社会福利团体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⑤ 唯一号码证复印件
- 宗教团体邀请时,宗教团体(教团)和单位教会(寺庙)全部提交。
⑥ 所属团体的滞留经费支援相关文件
2. 社会福利活动(签证申请对象)
- 受国内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邀请,只从事社会福利活动的人
※滞留时间在90天以下的,属于C3签证。
①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邀请事由书
③ 派遣命令书
④ 宗教团体设立许可证或社会福利团体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⑤ 唯一号码证复印件
- 宗教团体邀请时,宗教团体(教团)和单位教会(寺庙)全部提交。
⑥ 所属团体的滞留经费支援相关文件
◆ D6签证(社会福利活动)提交文件◆
① 签证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派遣命令书
③ 宗教团体设立许可证或社会福利团体设立许可证复印件
④ 所属团体的滞留经费支援相关文件
3. D6签证(宗教)国内滞留资格变更及延长
- 宗教签证D6除国籍为德国和加拿大外,原则上在国内不能变更滞留资格。 即,除德国和加拿大国籍外,以短期签证(C3)或无签证(B1)入境,宗教签证D6不能变更资格(签证变更)。
※德国的情况,如果以无签证(B1)入境也符合条件的话
包括E7签证在内,所有资格(签证)均可变更。
即使是德国,也不能以D3(技术研修)、E9(非专业就业)、H1(旅游就业)进行变更,但德国人也不需要申请D3、E9签证,H1签证(旅游就业)系统本身只能通过配额制发放签证,资格变更是原则上的限制,因此只要符合实际条件就可以变更为所有资格。
加拿大以无签证(B1)入境时,包括宗教(D-6)
文化艺术(D-1)、访问同居(F-1)、同伴(F-3)、其他(G-1)资格等可以变更滞留资格。
◆ D6宗教签证国内滞留资格变更提交文件◆
①申请书、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发运命令书(发运团体发行)
③有关团体设立许可证
④营业执照副本或固有号码副本
◆ D6宗教签证延期提交文件◆
①申请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在职证明书或派送命令书(派送团体发行)
③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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