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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签证一般研修资格条件对象资格变更延长签证签发提交文件

已更新:3月2日



大赏

除具有留学(D-2)资格的教育机构或学术研究机构外,还想在教育机构或企业团体等接受教育或进修或从事研究活动的人。

- 在大学附属语言学院进修韩国语者

- 在符合留学(D-2)资格的机关或学术研究机关以外的教育机关接受教育的人

- 在国立、公立研究机构或研修院等进修技术、技能者

- 在外国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的企业等作为实习职员接受教育或进修或从事研究活动的人


可赋予1次的最长滞留时间:2年


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原则上抑制滞留资格外活动(需确认)。

1. 参考留学(D-2)资格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2. 一般研修(D-4-1)资格持有者的会话指导(E-2)资格外活动

* 语言研修(D-4-1)资格持有者从语言研修(D-4-1)资格取得日起经过6个月时,可进行滞留资格外活动



变更滞留资格许可

1. 语言研修(韩语研修:D-4-1,外语研修:D-4-7)变更滞留资格

甲.(基本原则)外国人注册后允许在国内合法滞留的长期滞留者变更资格;短期滞留者B、C系列资格)原则上限制变更资格;但注册外国人中技术研修(D-3)、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其他(G-1)资格持有者限制变更资格。

※ 只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才能获得语言研修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但外国语研修(D-A-7)高中以下学校在校生也可以)

※ 学历认证程序与留学(D-2)签证申请时相同


乙. 提交文件

公文

① 新说明书、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持有人)、照片1张、手续费

②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③ 标准入学许可书*(大学总·院长比尔行)

- 以留学生信息系统(FIMS)信息确认代替提交,国立国际教育院邀请奖学金获得者用教育院长发放的"邀请函"代替。

④ 财政证明时流 * 父母余额证明书提交时需追加提交家庭关系证明书。

⑤ 在校证明书或最终学历证明文件

⑥研修计划书(包括授课时间表、讲师构成表、研修设施等内容)。

⑦ 留学生保险单或国民健康保险

- 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 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单, 保险期限超过逗留期限.

法务部长官考试国家国民

- 考虑到年龄等,如果认为语言研修的必要性较小,可以追加要求语言研修必要性的说明资料。

2. 变更为毕业生的一般研修(D-4-2)资格等

甲. 大赏

作为国内大学(包括专科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在外国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的国内注册中需要进修的人


乙.研修场所

就业的海外国内人投资记账的国内担保企业或外国分公司就业的海外外国企业的国内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


丙.提交文件

①申请时,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照片1张、手续费

② 证明研修必要性的文件(就业确认书、研修计划书等)。

③ 证明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

④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的国内企业证明文件

3. 变更为高中以下外国留学生(D-4-3)资格

甲. 大赏

目前在国内合法外国人登记并长期滞留者,获得以下教育机关入学许可者(短期滞留者除外),但技术演奏(D-3)、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其他(G-1)、

访问就业(H-2)资格持有者除外


乙. 教育机关

小学、初中、高中(公民学校、高等公民学校、广播通信中学、高等技术学校除外)、各种学校中*外国人学校(泰安学校等除外)、外国教育机构

* (外国人学校)为教育滞留在国内的外国人的子女和在国外居住一定时间后回国的韩国人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而设立的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法,外国人学校的外国人入学对象包括单独入境的外国人子女和入籍者的子女。

* 自费留学时,原则上由外国人学校及国际学校、私立学校等学校的校长自行规定学费的学校入学,不属于负责国民义务教育的无偿教育机构。

丙.当事者

1. 自费外国留学生

从上述教育机构(免费教育机构除外)获得入学许可后,作为即将入学或正在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具备滞留费等条件并有指定监护人的人

- 滞留费(学费+1年生活费)

- 学费(学费、宿舍费、入学费等留学相关费用全部)

- 1年的生活费,1人标准相当于950万韩元(监护人陪同父母时,父母1年生活费相当于1000万韩元)

*外国留学生的生活费要适应保健福利部告示的最低生活费(1人1790,797月)水平相当额(每年950万韩元),同时考虑到父母的滞留费不具备居住地等因素,适用相当于最低生活费2倍水平相当额(每年1900万韩元)。

监护人

- 滞留在国内的局面或外国人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21个国家)外国留学生的监护人仅限于拥有年收入3,740万韩元以上或相当于1亿9,900万韩元以上的资产等具备财政要件的人(财政条件可以在年收入或资产条件中选择)。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21个国家):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蒙古、泰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缅甸、尼泊尔、伊朗,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尼日利亚

啊 加纳埃及秘鲁

* 年收入或自己可以合算本人及配偶收入或资产,年收入及资产的标准是大韩民国"19年人均国民收入(GNI)韩币3743万韩元","19年中位机构平均净资产1亿9907信访"

考虑到了水平

- 如果是外国人,拥有外国人登记后可以长期滞留国内的资格者

- 每名监护人可监护的外国留学生限制在2名以内

*但是,作为高中(初中以下除外)转、入学者,该学校宿舍入住者免除监护人(需要校长名义的入住确认书)。

2.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邀请的外国留学生

- 作为在上述教育机构获得入学许可后即将入学或正在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应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邀请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 滞留费及监护人以邀请机关长的公文代替

3.法人等团体邀请的外国留学生

- 在上述教育机关获得入学许可后,作为即将入学或正在就读的外国留学生,法人、宗教团体等团体邀请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 指定条件及监护人可以用邀请团体长的公文代替,但如果认为有必要确认邀请团体的公信力、财政能力等时,可以证明团体的财政能力并另行要求指定监护人。

丙.附件

共同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③ 入学许可书(校长发行,附页1格式)*及在校证明书(当事人)。

★ 外国留学生(D43)资格变更者不论在校与否,需提交入学许可书

④ 最终学历证明文件(毕业证明书或在校证明书等)。

自费外国留学生追加文件

⑤ 可以确认学费明细的资料(学费、宿舍费、入学金等可以确认所有留学相关费用的学校公文或招生简章等)。

⑥ 滞留费证明文件(学费+1年生活费)

- 学费(学费、宿舍费、入学费等留学相关费用全部)

- 1年的生活费滞留费(1个月以上连续存入的标准以上金额的余额证明书或存取款明细书等)。

⑦ 监护保证书

- 父母(2寸以内的亲戚)成为监护人时也要制作监护保证书

- 监护人免除对象以校长名义提交"宿舍入所确认书"

⑧ 监护人财政能力证明文件(仅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

- 国内外政府机关或银行发行的(认证或公证)源泉指定收据、房地产所有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存款余额证明等。

⑨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仅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

- 请提交原件(希望附上翻译本),并附上能够知道父母英文姓名的护照复印件等资料。

* 外文写成的原件附译本,附译本时需补交翻译确认书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示例>

中国:户口簿或亲属关系公证,

菲律宾:Family Census,

印度尼西亚:家庭关系证明书(KARTU KELUARGA),

孟加拉国:中夹子或中马侧边票,

越南:户籍簿(So Ho Khau)或出生证明(Giay khal sinh),

蒙古:亲属关系证明书,

巴基斯坦:Family Certificate,

斯里兰卡:保罗·瑟蒂皮凯特,

缅甸:家庭关系证明书(林塔雄搜查研究院),

尼泊尔:我焦急万分

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泰国:出生证明

政府机关等机关(团体)邀请奖学金获得者追加文件

⑤ 全额奖学金获得者证明文件(机关、团体的公文)。

⑥ 监护保证书(必要时)

⑦ 邀请团体财政健全性证明资料(必要时)。

- 通过相关团体的法人登记簿副本等掌握资产明细

* 出入境·外国人政(事务所办事处)长对初庭的真实性、初庭者及被邀请地的射击

为审查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4. 优秀私立教育机构变更为外国人研修(D-4-6)资格

大赏

- 在国内合法居留的注册外国人,符合研修生标准者

※ 变更限制:B2、C3资格持有者及技术研修(D-3)、非专业就业(E-9)、船员就业(E-10)、其他(G-1)资格拥有者限制变更资格

研修许可机关标准: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机关

- 设立或联系国内上市企业的专业技术教育机构

※ 国内上市企业联系专业技术教育机构是指国内上市企业进行相当于设立的投资或主导参与经营等实际管理的教育机构。

- 大学附属专业技术教育机构

※ 指在大学内正式运营的特色专业技术教育机构(如语言学校等独立的附属教育机构),同时进行多个课程的一般终身教育院除外。

- 总部位于海外的著名专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国内分公司或签订独家经营合同的教育机构

※ 著名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是指美国、欧洲、日本等相应技能领域发达国家的培训机构,申请签证等的培训机构应提交海外媒体文章、排放专业人才现状等相关资料,证明其可行性。

- 根据《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法》第32条第1款,从雇佣劳动部长官处获得许可的非营利法人形态的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


- 根据学分认定等相关法律第3条及同法施行令第3条,从教育部长官处获得学习过程评价认证的法人形态的职业技术领域终身职业教育学院

* 职业技术领域终身职业教育学院"是指根据《学院的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第6条设立的学院,运营同法施行令第3条之3第1款附表2规定的职业技术领域教育课程"的学院。

- 根据《终身教育法》第31条(学校形态的终身教育设施)的专业大学

专业大学:国际艺术学院、白石艺术学院、正和艺术学院

上述任何一家培训机构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 成立一年以上的教育机构

② 教育课程学费半年标准400万韩元(年标准800万韩元)以上的教育机构

③ 限定为国家技术资格法或学院的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的职业技术教育

* 但是,经营、事务管理及文化观光系列、裱糊、泥浆、洗衣、殡仪馆、临终关怀、清洁工种等不包括在研修课程中

* 为防止研修不实,本方针允许的D-46研修课程的各课程合计国民教育生招商业绩自申请之日起最近1年内限制邀请100名以下的教育机构。

※ 即使属于D-46研修课程,参与短期运营课程的国民教育生人数在计算申办业绩时除外(例如,受航空公司委托实施的3天的航空服务研修课程等)。

④ 周中(周一至周五)最少4天以上,主张最少15小时以上的研修课程在周间运营

⑤ 一个为进修生配备宿舍的教育机构

※ 对于不属于机关的租赁设施,不予认可,但以教育机关代表的名义为教育生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居住设施例外允许,但考试院。 旅馆、汽车旅馆等难以持续居住的设施不予认可

外国研修生标准(以下①~③条件全部满足)

①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者

② 证明研修期间国内滞留费用的人

- 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时,除学费外,制裁费5000美元以上

- 滞留时间未满6个月者,可证明学费、相应期间的滞留费(每月60万韩元)。

③ 拥有进修所需韩语能力者

- 韩国语能力标准:国立国际教育院实施TOPIK1级以上或世宗学堂初级以上课程结业者

各研修机构允许的配额及发生不体字的制裁

- 允许研修的人员不受过程限制,每个研修机构共100名以内,但按照非法滞留者发生数减少研修许可配额

- 对邀请者违反法律及非法滞留者过多发生等的新邀请限制措施

* 研修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从得知该事实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厅(事务所、办事处)长申报,如果每年违反2次以上申报,6个月内不得邀请新职员。

※ 邀请的研修生未入境、入境后未登记、研修期间完选出境或去向不明、研修结束后未出境等

- 如果与邀请人员相比属于以下不滞纳率,则1年内不允许新邀请,在不允许期间追加不滞纳者发生率超过邀请人员的2%时中断研修。

※ 邀请人数15人以下(滞纳率30%),邀请人数16~50人(滞纳率20%),邀请人数51人以上

(滞纳率15%),但是,滞纳者自愿出境时(强制退房、出国命令者除外)不在滞纳率计算范围之内。

附件

进修生准备文件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 最终学历证明文件(公证)及入学许可书(由教育机关负责人发行)。

- 财政能力证明文件(余额证明、父母财政能力等)。

- 学费或教育费缴纳证明书

- 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话题1级以上,世宗学堂初级课程以上结业者结业证)

进修机构准备文件

- 教育机构设立相关文件

- 教育机关法人登记簿副本(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法运发行)。

- 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复印件

- 研修计划书(包括授课时间表、讲师构成表、研修设施、学费等内容)。

- 持有宿舍的证明文件

- 学院设立·运营登记证(教育厅发行,职业技术课程)。

- 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设立许可书(仅限于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

- 上市公司证明文件及教育机构与该企业联系或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仅限于国内上市企业联系或设立机构)。

※ 用公共证明书难以证明时,也可以用相应的文件证明相关性。

- 证明是大学附属设施专门教育机构的文件(仅限于大学附属教育机构)。

- 证明是海外教育机关国内分公司或独家运营合同人的文件(仅限于海外教育机关国内分公司)。

- 教育机关吸引国民教育生的实绩凭证

* 本指南允许的D-4-6研修课程的国民教育生的招商实绩

- 其他教育机构正常运营及教育课程正常运营能力证明文件

※ 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延长逗留期限许可

1. 批准延长语言研修生(D-4-1, D-4-7)的滞留时间

一、基本原则

1. 不承认家事休假

- 因个人原因及学分未达标等原因中断学业(休学)者限制延长滞留时间

- 但是,如果认定有疾病、事故等不得已的理由,则例外地变更为相应滞留资格等措施。

2. 对认证大学在校生提供奖励

- (对象)认证大学在校生中平均学分(以进修为标准)C学分(评分2.0)以上者

- (提交文件)原则上未征求意见

- FIMS上用校务信息确认代替,省略财政证明文件

3.加强对不良大学等在校生的审查

- (对象)不良大学等在校生中平均学分(以进修为标准)D学分(评分1.0以下)以下者

- (提交文件)FIMS奖学士信息活用(在学与否、学分等)、财政证明文件

4. 研修中学籍等变更时限制延长(包括语言研修)。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i) 根据以前大学开除学籍(不论退学、未登记、惩戒)将研修场所变更为其他大学、编入、再入学的情况

ii) 在同一课程或同一大学留学期间变更为夜间或周末课程时

- 原则上限制滞留许可,出境后取得签证再入境

5. 鼓励通过网络或留学生负责人延长(缓解拥挤方案)

(对象)认证大学在校生等非直接访问审查对象者

- 网上申请:留学生本人或留学生负责人

※ 留学生负责人最多可申请8人。

- 直接访问:留学生本人或留学生负责人


乙.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在学证明材料

- 在校证明书、交换生延长证明书、研究生证明书等

③ 证明学业正常进行的文件

- 成绩证明书、出席确认书等

④ 裁定证明文件

⑤ 招生简章(明确研修日程)或研修计划书(仅限于韩语研修生)

⑥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⑦ 留学生保险证书或国民健康保险证书(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中相应者)。

1. 高中以下教育机关外国留学生(D-4-3)的延长滞留期限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在校证明材料(在学证明书、入学许可书等)

③ 学费等滞留费证明文件(学费缴纳证、持续存入1个月以上标准额以上的余额证明书、邀请团体公文等)。

④ 监护保证书及财政能力证明文件(监护人变更时)。

⑤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2. 韩食烹饪研修生(D-4-5)延长滞留期限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法人登记簿副本(当事人)。

③ 研修费缴纳证明书(适用于追加缴纳研修费时)

※ 研修机构承担研修费及滞留经费等时,应以研修机构发行的经费负担确认书为准。

④ 说明继续研修必要性的文件(包括延长事由及研修日程等的计划书等)。

⑤ 研修机构负责人的推荐书(明确研修成绩及出席率)

⑥ 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仅限韩语基础能力证明免除申请书提交者)

⑦ 健康诊断书(仅限提交治疗预定确认书者)

⑧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预告通知雨喷水、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3. 优秀私立教育机构外国人研修(D-4-6)的延长滞留期限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② 研修机构准备材料:

- 出席证明书(记载前一学期相应学生出席簿、上课时间及出席时间、出席率)、

- 技术研修计划书(时间表、研修日程)、宿舍入室确认书(仅限于相关人员)、

- 其他证明正在正常进行研修的文件

③ 申请人准备材料:

- 滞留经费证明文件:根据滞留期间的银行发行余额证明"及相关账户最近6个月的"存款交易业绩证明书"

- 学费(教育费缴纳中名:听课期间及听课费、缴纳日期等记载

- 在校(研修)证明:入学日期、专业等记载

④ 研修计划书(滞留时间超过1年者)

※ 一般研修时间原则上从入境日起最长为1年

再入境许可

1. 实行再入境许可豁免制度

- 已登记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境之日起1年内想要再次入境时,免予再入境许可

- 滞留时间少于一年时,在滞留期间范围内免予再入境许可

※ 但是,因入境限制等原因需要获得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必须在滞留地管辖厅(事务所办事处)获得再入境许可。

2. 复数再入境许可(沙特阿拉伯、伊朗、利比亚限制复数再入境,但同国的国民中结婚移民(F-6)、留学(D-2)、普通研修(D-4)均可)。

- 出境后滞留时间范围内超过1年且想在2年内再次入境时

- 申请材料:申请书(附件34),护照原件,外国人登录证,手续费

外国人登记

1. 外国人登记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原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在校证明书,③滞留地证明文件

2. 韩食料理研修的外国人登记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页34号格式),护照原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研修机构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③ 法务部指定医院签发的健康诊断书

3. 高中以下外国留学生(D-4-3)提交文件

① 申请书(附件34),护照,照片(6个月内拍摄完毕)1张,手续费

* 政府等受邀的公费奖学金获得者也是登记及登记证(再)发放手续费缴纳对象

② 在校证明

* 因银行账户开设、宿舍租赁等原因入学前申请外国人登记时,可以用学费缴纳证明书代替

③ 奖学金获得者证明文件(当事人、机关团体的公文)。

4.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甲. 申报事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国式、护照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

乙.申报对象:所属机关或团制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或追加

丙. 申报期限: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

a.提交文件

-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书、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无手续费

- 在校证明书及前学校开除证明书(学校变更的情况)。

5. 外国留学生滞留地变更申报,

甲. 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新柳地市、郡、区厅长或新柳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申报

乙.提交文件

-滞留地变更申报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签证发放对象

1. 语言研修(韩语研修:D-4-1,外语研修:D-4-7)

* 但是,下列情况仅根据签证发放认证书发放签证

① 古巴、叙利亚、马其顿、科索沃的国民

② 进入普通大学的蒙古、越南、乌兹别克斯坦、中国的语言研修生

③ 进入低等大学的蒙古、越南、乌兹别克斯坦、中国的语言研修生

对象机关

- 留学(D-2)属于签证发放对象的教育机构(大学)附属语言学院

- 高等教育机构及外国教育机构(大专以上大学)附属语言学院

* 大学校长、院长的权限及责任,原则上应位于大学内,必要时可征收章程等凭证)。

- 经济自由区及济州特别自治道内经教育部长官批准设立的机构

※ 终身教育设施(包括大学附属终身教育设施)、私设补习班等不属于一般研修(D-4)签证发放对象

乙类

-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欲到上述教育机关进行语言研修的人(学历认证程序与留学(D-2)申请签证时相同)。

- 但是,外语研修(D-4-7)包括高中以下学校的在校生。

- 一般研修(D-4)签证发放(韩语研修生:D-4-1, 外语研修生:D-4-7)

* 滞留90天以下的语言研修生是短期普通(C-3-1)签证发放对象

丙.进修课程

- 周中(周一-周五)最少运营4天以上,每周至少运营15小时以上的语言研修课程(每半年最少教育300小时以上)。

签证发放内容及申请地点

- 韩国语研修生(D-4-1)

- 原则上由申请人的居住国或最终学校所在地管辖的大韩民国公馆提出申请。

附件

① 签证发放申请书(附件第17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

②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③ 标准入学许可书*(发行大学校长)

④ 在校证明书或最终学历证明文件

- 以原件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在复印件上确认负责人的原件对照后附上。

⑤ 财政证明文件( 相当于10000美元)

* 财政能力证明文件(示例、余额证明书、存折、奖学金证明书、存取款明细等)以原件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在复印件上确认负责人的原件对照后附上。

(余额证明书仅认定为30天内签发的有效)

※ 父母提交余额证明书时需追加提交基足关系证明书

※ 以证明1年(语言研修6个月)的财政能力(学费+滞留费)为原则

⑥ 研修计划书(包括授课时间表、讲师构成表、研修设施等内容)。

※ 驻外公馆负责人为了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2. 高中以下教育机构留学生的一般研修(D-4-3)

对象: 其他国家国民,21个国家国民中团体(政府机关、公共机关、一般团体等)邀请全额奖学金有条件的外国留学生

* 21个国家: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蒙古、泰国和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缅甸、尼泊尔、伊朗、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尼日利亚,加纳,埃及,秘鲁

※ 上述21个国家国民中自费负担的外国留学生是签证签发认证书的签证签发对象

- (签证申请)申请人居住国或最终学校所在地管辖公馆的申请原则

- (签证发放内容)滞留时间在1年以内,停水

☞基本原则、审查标准等参照《签证发放认证书》发放对象

3. 国立国际教育院邀请对"政府邀请奖学金获得者"发放签证

- 国立国际教育院发放邀请函,持有者省略标准入学许可证



签证发放认证书对象

1. 语言进修(D-4-1)

以下情况下,仅根据签证发放认证书发放签证

① 古巴、叙利亚、马其顿、科索沃的国民

② 进入普通大学及低等大学的蒙古、越南、乌兹别克斯坦、中国的语言研修生

- 对象机关、研修课程、相关人员(包括学历条件)等适用签证发放标准


申请地点

- 预定入学大学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

- 通过签证门户网站系统在线申请(仅限于留学生负责人)

签证签发认证书签发内容

- 滞留时间,6个月以下单数一般研修(D-4)签证发放认证书


附件

①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标准规格照片1牌,高修路

②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③ 标准入学许可书(发行大学校长)

* 以留学生信息系统(FIMS)信息确认代替提交,国立国际教育院邀请奖学金获得者用教育院长发放的"邀请函"代替。

扫描文档 - 二目表

签证签发认证书

发放对象

④ 在校证明书或最终学历证明文件

※ 原则上要审查原件,必要时在复印件上确认负责人的原件对照后附上。

⑤ 财政证明文件

* 提交父、母余额证明书时需追加提交家庭关系证明书

※ 财政能力证明文件(示例、余额证明书、存折、奖学金证明书、存取款明细等)以原件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在复印件上确认负责人的原件对照后附上(余额证明书只认定为30天内签发的有效)。

- 但是,在越南,保留支付方式的留学经费余额证明书

⑥ 研修计划书(包括授课时间表、讲师构成表、研修设施等内容)。

※ 驻外公馆负责人为了审查入境目的、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必要时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2. 高中以下教育机构留学生的一般研修(D-4-3)

甲. 教育机关

小学、初中、高中(公民学校、高等公民学校、广播通信中学、高等技术学校除外)、

各类学校中外国人学校(代案学校等除外)、外国教育机构

*外国人学校

为教育滞留在国内的外国人的子女和在国外居住一段时间后回国的韩国人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而设立的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法,外国人学校外国人

入学对象包括单独入境的外国人子女和入籍者的子女。

* 自费留学时,原则上由外国人学校及国际学校、私立学校等学校的校长自主决定学费的学校入学,不属于负责国民义务教育的无偿教育机构。


乙类

1) 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邀请的外国留学生

- 从上述教育机关事先获得入学许可后,作为预定入学或正在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具备滞留费等条件并有指定监护人的人

2) 自费外国留学生

*(短期资格者入境后禁止变更为相应资格)

- 上述教育机构中,国际学校、私立学校等(免费教育机构除外)事先获得入学许可后,作为预定入学或正在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具备滞留费等条件并有指定监护人的人。

- 滞留费(学费+1年生活费)

- 学费(学费、宿舍费、入学费等留学相关费用全部)

- 1年生活费:保健福祉部告示的人均居住补助标准额

- 父母1人作为监护人陪同时,额外增加父母1年的生活费

监护人

- 滞留国内的国民或外国人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21个国家)* 外国留学生的监护人仅限于具备前一年GNI1倍以上的年收入或相当于当年韩国中等家庭平均净资产金额的资产持有等财政条件的人(财政条件可在年收入或资产条件中选择)。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21个国家):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蒙古、泰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缅甸、尼泊尔、伊朗,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尼日利亚,加纳,埃及,秘鲁

* 年收入或资产可以合算本人及配偶收入或资产

- 如果是外国人,拥有外国人登记后可以长期滞留国内的资格者

- 每名监护人可监护的外国留学生限制在2名以内

- 但是,作为高中(初中以下除外)转、入学者,该学校宿舍入住者免除监护人(需要校长名义的入住确认书)。


丙. 权限委任及管辖

- 预定入学学校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


签证发放认证书对象

- 以下21个国家国民中自费负担的外国留学生

21个国家: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蒙古、泰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缅甸、尼泊尔和伊朗,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尼日利亚,加纳,埃及和秘鲁。

※ 其他国家国民或21个国家国民中团体(政府机关、公共机关、一般团体等)邀请全额奖学金有条件的外国留学生是签证(驻外公馆长)发放对象


丙.签证签发内容

- 滞留时间1年以内,停水


八. 附件

共同文件

① 签证签发认证申请书(附件第2号格式),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③ 入学许可书(校长发行,附页1格式)

④ 最终学历证明文件(毕业证明书或在校证明书等)。

自费外国留学生的追加文件

⑤ 可以确认学费明细的资料(学费、宿舍费、入学金等可以确认所有留学相关费用的学校、公文或招生简章等)。

⑥ 滞留费证明文件(学费+1年生活费)

- 学费(学费、宿舍费、入学费等留学相关费用全部)

- 1年的生活费滞留费(1个月以上持续存入的标准以上金额的余额证明书或存取款明细书等)。

⑦ 监护保证书

父母(2寸以内的亲戚)成为监护人时,填写监护保证书后,免除监护人的对象以校长名义提交"宿舍入住确认书"

⑧ 监护人财政能力证明文件(仅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

- 国内外政府机构或银行开具(认证或公证)的代扣代缴收据、房产所有证明、房产交易合同、存款余额证明等。

⑨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仅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

- 要求提交原件(翻译本附加原则*),并附上能够知道父母英文姓名的护照复印件等资料

* 外文写成的原件附译本,附译本时需补交翻译确认书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示例>

中国:户口簿或亲属关系公证,

菲律宾:Family Census,

印度尼西亚:家庭关系证明书(KARTU KELUARGA),

孟加拉国:盲盒或盲盒侧面门票,

越南:户籍簿(So Ho Khau)或出生证明(Galay kheisinh)

蒙古:亲属关系证明书,

巴基斯坦:Family certificate,

斯里兰卡:保罗·瑟提拉凯特,

缅甸:家庭关系证明书(英塔翁修士宴),尼泊尔:我心甘情愿。

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泰国:出生证明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为了审查邀请的真实性、邀请者及被邀请者的资格确认等,可以加减部分附件。


​3. 韩食烹饪研修生(D-4-5)

研修对象:满足以下① ② ③ 3种条件的人

① 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中1个以上者

-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的人

- 拥有外国厨师资格证且有1年以上厨师工作经验的人

- 烹饪相关学科学位证(包括专业学士)持有者

- 烹饪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教育机构)专业,数学家1年以上

② 韩语基础能力所有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TOPIK 1级或B-KLAT 120分以上

* TOPIK:国立国际教育院实行韩国语能力考试,在53个国家的178个地区进行考试(每年2次),报名地点及考试场所可在国立国际教育院网站上确认。

* B-KLAT:韩国语能力评价院实行韩国语能力考试,在15个国家的25个地区进行考试(每年4-6次),报名地点及考试地点可在韩国语能力评价院网站上确认。

- 在国内大学取得专业学士学位以上学位者。

- 在社会统合项目事前评价中得分21分以上的人或完成社会统合项目1阶段以上(100小时)

- 在大学附属语言学院接受第一季度(150小时)以上韩语研修者

- 韩语基础能力证明免除申请书提交者(仅限于以同一语言圈的研修生为对象,用相应外语实施的研修项目参加者)。

* 提交韩国语基础能力证明免除申请书并邀请研修生的研修(教育)机关为了韩食烹饪研修生能够顺利接受研修,要经常安排翻译人员,韩食烹饪研修生入境后每月进行12小时以上的韩国语教育。

* 翻译人员应能同时掌握研修生的国籍国语言及韩语,韩语讲师仅限于具备明确资格条件者。

③ 身心健康的人

- 考虑到食物烹饪年限,请勿感染肺结核、传染性疾病等


进修推荐机关

推荐机关: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aT)

推荐条件:征收研修对象的学历、资格证、经历条件、韩国语能力等证明文件,审查后推荐

证明文件目录

① 毕业证明书(厨师资格证、烹饪相关学科学位证或在校证明②经历证明书(当事人)

③ 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TOPIK、B-KALT、国内专业学士以上学位证、社会综合项目进修证、

证明在社会综合项目事前评价中得分21分以上的文件、大学附属语言学院结业证(正规课程第1季度或150小时以上)、或"韩语基础能力证明免除申请书"中的选择

推荐程序

推荐书发给邀请者, 推荐时, 征口文件扫描后以公文形式发送给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

邀请者

预定进修教育机关的代表

附件

① 签证签发认证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研修机构设立相关文件(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法人登记簿副本等)。

③ 财政证明相关文件(研修费全额缴纳证明书)

※ 研修机关负担滞留经费等时,提交经费负担确认书

④ 身份保证书(仅限于法务部长官认定特别需要的情况)。

⑤ 研修计划书(包括研修日程)

* 为了防止以周末为主的变相运营,原则上教育时间在平日进行,但最少一天4小时或每周20小时,最多一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均可

⑥ 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aT)的推荐书

* 以aT寄送资料(学位证等提交文件扫描后由aT寄送)为原则,但不能排除提交虚假文件等可能性时,要求提交原件等精密审查。

* 非邀请机构代表的职员代理申请时,追加提交委任状、在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4. 优秀私立教育机构外国人研修(D-4-6)

甲.许可权限

- 研修机构所在地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签发滞留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单数一般研修(D-4)签证发放认证书


乙.研修许可机关标准: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机关

- 设立或联系国内上市企业的专业技术教育机构

※ 国内上市企业联系专业技术教育机构是指国内上市企业进行相当于设立的投资或主导参与经营等实际管理的教育机构。

- 大学附属专业技术教育机构

※ 指在大学内正式运营的特色专业技术教育机构(如语言学校等独立的附属教育机构),同时进行多个课程的一般终身教育院除外。

- 总部位于海外的著名专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国内分公司或签订独家经营合同的教育机构

※ 著名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是指美国、欧洲、日本等相应技能领域发达国家的培训机构,申请签证等的培训机构应提交海外媒体文章、排放专业人才现状等相关资料,证明其可行性。

- 根据《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法》第32条第1款,从雇佣劳动部长官处获得许可的非营利法人形态的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

- 根据学分认定等相关法律第3条及同法施行令第3条,从教育部长官处获得学习过程评价认证的法人形态的职业技术领域终身职业教育学院

* 职业技术领域终身职业教育学院"是指根据《学院的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第6条设立的学院,运营同法施行令第3条之3第1款附表2规定的职业技术领域教育课程"的学院。

- 根据《终身教育法》第31条(学校形态的终身教育设施)的专业大学

专业大学:国际艺术学院、白石艺术学院、正和艺术学院


上述任何一家培训机构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 成立一年以上的教育机构

② 教育课程学费半年标准400万韩元(年标准800万韩元)以上的教育机构

③ 限定为国家技术资格法或学院的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的职业技术教育

* 但是,经营、事务管理及文化观光系列、裱糊、泥浆、洗衣、殡仪馆、临终关怀、清洁工种等不包括在研修课程中

* 为防止研修不实,本方针允许的D-46研修课程的各课程合计国民教育生招商业绩自申请之日起最近1年内限制邀请100名以下的教育机构。

※ 即使属于D-46研修课程,参与短期运营课程的国民教育生人数在计算申办业绩时除外(例如,受航空公司委托实施的3天的航空服务研修课程等)。

④ 周中(周一至周五)最少4天以上,主张最少15小时以上的研修课程在周间运营

⑤ 一个为进修生配备宿舍的教育机构

※ 对于不属于机关的租赁设施,不予认可,但以教育机关代表的名义为教育生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居住设施例外允许,但考试院。 旅馆、汽车旅馆等难以持续居住的设施不予认可


外国研修生标准(以下①~③条件全部满足)

①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者

② 证明研修期间国内滞留费用的人

- 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时,除学费外,制裁费5000美元以上

- 滞留时间未满6个月者,可证明学费、相应期间的滞留费(每月60万韩元)。

③ 拥有进修所需韩语能力者

- 韩国语能力标准:国立国际教育院实施TOPIK1级以上或世宗学堂初级以上课程结业者

各研修机构允许的配额及发生不体字的制裁

- 允许研修的人员不受过程限制,每个研修机构共100名以内,但按照非法滞留者发生数减少研修许可配额

- 对邀请者违反法律及非法滞留者过多发生等的新邀请限制措施

* 研修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厅(事务所、办事处长)申报,如果违反每年2次以上的申报,6个月内不得邀请新职员。

※ 邀请的研修生未入境、入境后未登记、研修期间完选出境或去向不明、研修结束后未出境等

- 如果与邀请人员相比属于以下不滞纳率,则1年内不允许新邀请,在不允许期间追加不滞纳者发生率超过邀请人员的2%时中断研修。

※ 邀请人数15人以下(滞纳率30%),邀请人数16~50人(滞纳率20%),邀请人数51人以上

(滞纳率15%),但是,滞纳者自愿出境时(强制退房、出国命令者除外)不在滞纳率计算范围之内。

附件

进修生准备文件

- 申请书(附页第34号格式),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 最终学历证明文件(公证)及入学许可书(由教育机关负责人发行)。

- 财政能力证明文件(余额证明、父母财政能力等)。

- 学费或教育费缴纳证明书

- 韩国语能力证明文件(话题1级以上,世宗学堂初级课程以上结业者结业证)

进修机构准备文件

- 教育机构设立相关文件

- 教育机关法人登记簿副本(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法运发行)。

- 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复印件

- 研修计划书(包括授课时间表、讲师构成表、研修设施、学费等内容)。

- 持有宿舍的证明文件

- 学院设立·运营登记证(教育厅发行,职业技术课程)。

- 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设立许可书(仅限于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职业能力开发训练法人)。

- 上市公司证明文件及教育机构与该企业联系或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仅限于国内上市企业联系或设立机构)。

※ 用公共证明书难以证明时,也可以用相应的文件证明相关性。

- 证明是大学附属设施专门教育机构的文件(仅限于大学附属教育机构)。

- 证明是海外教育机关国内分公司或独家运营合同人的文件(仅限于海外教育机关国内分公司)。

- 教育机关吸引国民教育生的实绩凭证

* 本指南允许的D-4-6研修课程的国民教育生的招商实绩

- 其他教育机构正常运营及教育课程正常运营能力证明文件

※ 出入境·外国人厅(办事处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5. 其他想要进修的人的一般进修(D-4)

附件

① 签证签发认证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② 证明研修(研究活动)的文件(包括研修日程的研修计划书等)。

③ 进修机构设立相关文件

④ 财政证明相关文件

- 研修机构承担滞留经费等时,经费负担确认书

- 其他情况下,国内汇款或兑换证明书(3000美元以上)。

⑤ 身份保证书(仅限于无法证明学费等滞留期间所需的经费支付能力或法务部长官认为特别需要的情况)。

⑥ 记载全家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证复印件(仅限中国人)。

※ 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办事处)长为审查邀请的真实性、被邀请者资格确认等,可加减部分附件。

*终身教育设施、私设补习班等不得对外国学生进行韩语研修

不符合终身教育设施的设立目的及运营宗旨,韩语研修不仅是语言研修,也是关于韩国固有文化、制度等的综合学习过程,因此正规教育机构应该专业、系统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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