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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차동석

D3签证技术研修对象资格条件允许人员标准邀请延长时提交的文件

已更新: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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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可以在技术研修企业进修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根据相关国家政府的法令合法设立并启动,经过3个月的海外合作投资法人或我国企业的海外当地法人的生产职职员,在该国无法掌握技术或因困难而被认定为需要研修的外国人。

2. 与韩国企业签订价值1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合同,进口技术或从韩国企业进口船上交货价格50万美元以上成套设备的外国企业的生产职职员,为运营该技术或成套设备需要研修的外国人。

② 法务部长官在认定海外合作投资法人或韩国企业的当地法人将在3月内正常启动,为了正常启动而接受研修的职员认为有必要时,仅限于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核心技能人力,即使在正常启动前也可以允许研修。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得超过允许研修人数的30%。

1. 在类似领域工作一年以上的人

2. 持有该领域技术资格证或该领域学士学位以上者

③ 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负责人向直接投资于外国金额不足10万美元的技术研修企业首次批准外国人技术研修生研修时,应附上证明研修必要性的文件,并得到法务部长官的批准。


研修生资格条件

1. 18岁以上40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

2. 当地法人的工作经历为3个月以上(但是,第2条第2款规定的核心技能人力除外)。

3. 过去以研修生身份滞留时,出国1年以上

4. 在国立国际教育院的韩国语能力考试中获得初级奖(2级)以上或在韩国语能力评价院的韩国语能力评价考试(KLAT)中获得2级以上。

(但是,"在国内大学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学位的人"或"每100名技术研修生中安排1名以上的翻译人员,技术研修生入境后每月实施5小时以上的韩语教育等内容的提交《韩国语教育履行备忘录》的技术研修企业想要接受研修的人"除外)。


翻译人员的资格条件

1.翻译人员应能同时掌握技术研修生的国籍国语言及韩语,

技术研修生在进修过程中,应随时安排翻译。

2. 翻译官的韩语能力条件:外国人(包括入籍国民)仅限于持有Topic4级以上资格证或法务部运营社会综合项目4级以上进修者,

3.国民应具备相应外语能力考试中级资格证或在该国家滞留3年以上经历,

非国籍国语言的英语翻译时,必须证明所有研修生的英语会话能力(TOEIC700以上)。



进修许可人员标准

1. 国内员工(临时工及技术研修生除外)总数的8%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200人,因不得已的原因超过200人时,需经法务部长官批准

2. 邀请外籍同胞担任技术研修生时

除第1项允许人员外,允许在外国国籍同胞技术研修生人数的50%范围内超员

(但总允许人数不得超过第1项允许人数上限的50%)

3. 研修生管理优秀企业邀请技术研修生时

在第1项允许人数上限的30%范围内允许超过

※ 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负责人超过第1款规定的研修许可人员标准,想要批准研修人员时,应明示其理由,并得到法务部长官的批准。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得超过允许研修人数的50%。


▶ 即使一家技术研修企业邀请不同的研修目的,也可以在该技术研修企业进修的研修生总数不得超过第1款规定的研修许可人数。

▶ 出入境、外国人管理署负责人对因研修生管理不善,以发放签证认证书申请日为准,在过去1年内邀请的技术研修生的10%以上(但仅限于2名以上脱离人员)离开研修场所的企业,可以将脱离技术研修生人数排除在研修许可人员之外。

但是,技术研修企业对脱离的研修生认真履行了《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及同训令规定的义务,不提供研修生脱离的原因等,为防止研修生脱离而尽到了相当大的注意义务,发现并申报脱离研修生的所在地或承担脱离研修生的出国费用等为脱离研修生出国做出相当大的努力的情况除外。

▶ 技术研修企业拥有不同所在地的多个营业场所时,允许研修的人员按研修实施营业场所单位(以营业执照为准)适用第1款的详细标准。

※(具体标准)总公司直接投资、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原则上应由总公司安排研修,但仅限于总公司不能安排研修的情况,分公司也可以例外地允许进修(总公司安排研修时不得将研修生分配到分公司)。

技术研修企业在2个以上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并登记营业场所时,具备技术研修条件的分公司可以例外地分别分配研修生进行研修,但各分公司允许研修的人员根据各分公司国内劳动者人数而定。

▶ 如果数家国内产业体在海外合作投资,总研修许可人员以国内企业中经常劳动者人数最多的企业为基准,在允许人员内按投资企业分配技术研修生进行研修。

但是,对于同一领域,只允许一家企业进行研修。



进修期间

① 技术研修生的研修期原则上自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但是,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追加研修时,可以从入境之日起不超过1年的限度内延长研修时间。

② 技术研修生想要延长逗留期限时,由他在进修的研修企业负责人签名的

应向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提交"延长研修期限申请事由书"

※ 技术研修生的实务研修比率不得超过全体研修时间的70%。


延长期限时提交文件

1. 延长研修期限申请事由书(另附图书格式)

2. 营业执照及工厂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明书(只提交当事人)

3. 国内法人纳税证明书

4. 当地法人纳税事实相关证明文件

- 营业活动税金(法人税、增值税)缴纳收据

- 各种公共费用缴纳收据(电费、水费、建筑物税、土地税中1)

5. 研修生工资及是否支付研修津贴确认文件

- 当地法人支付的研修生工资台账(最近1个月份)。

- 国内企业支付的年津贴支付台账

6. 履行情况检查用研修活动证明文件(研修实绩评价文件)。

- 研修日志、面谈日志、韩语教育日志(只提交相关人员)

7. 身份保证书原件

8 工伤补偿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证明文件及年津贴等应对拖欠的保证保险加入证明文件

9. 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宿舍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限结束通知邮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等)。


签证发放认定申请(邀请时)提交文件

1. 签证签发认证申请书(附件第21号格式),护照复印件,标准规格照片1张

2. 证明被邀请者具备技术研修生条件的文件

① 当地法人登记证(或设立许可书)复印件(领事确认)。

② 当地法人负责人签发的被邀请者在职证明书及护照复印件(领事确认)。

③ 韩国语能力证明资料

3. 可以确认研修内容的研修计划书

4. 邀请者的身份保证书(被担保人超过2人的身份保证书附上签证发放认定申请书的"被邀请者名单"只填写一张)。

5. 能够证明受邀企业是研修许可企业的文件

① 海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情况

- 海外直接投资申报(修理)书(原行原件对照完毕)

- (现金投资时)汇款收据或汇款事实确认书(原件或银行原件对照完毕)。

- (现货投资时)海关签发"出口许可证"确认(批准文号栏的投资认证文号确认)

※ 海外投资申报修理额中有未投资部分时,追加提交未投资部分的今后投资计划书

② 技术出口企业的情况

- 技术出口合同(国文)复印件

- 根据《对外贸易法》或《防止产业技术泄露及保护相关法律》等需要知识经济部长官批准时,提交批准书

③ 成套设备出口企业的情况

- 成套设备出口批准书(包括变更批准书)

6. 计算研修许可人员所需的邀请企业的国内员工人数证明文件

- 劳动部网站(雇用保险网站)打印的"各营业场所被保险资格明细书"提交后确认

7. 其他自身研修设施(工程)和具备适当的住宿设施等可以确认研修环境的资料(宿舍设施内部照片等)。



邀请研修生(签证发放认定)时审查的事项

1. 是否用于非研修目的的单纯人力

2. 具备自体研修设施(工程)和适当的住宿设施等研修环境

3. 技术研修生的韩国语能力、是否拥有技术、技能资格、学历等个人条件

4. 研修申请人员的适当性(审查适当性时,海外当地法人的生产岗位经常劳动者人数、国内研修企业是否为向海外当地法人提供技术指导而派遣的人员及其人数、研修企业提供的研修生住宿设施的规模)。

5. 国内研修企业与海外当地法人的行业是否相同

6. 国内研修企业和海外当地法人能否正常启动

7. 国内研修企业属于有义务获得工厂设立许可的企业时,是否有工厂登记证。


研修实态调查及行政制裁

1. 未履行《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申报义务的企业

- 罚款

2. 国内技术研修企业或派遣研修生的当地法人、外国企业停止运转的企业

- 不许延长逗留期限

3. 为获得签证签发认证书或延长滞留期限而提交虚假文件或伪造、变造文件的企业

- 通知处分(或刑事告发)及取消研修中的技术研修生的滞留许可(如果技术研修生不是海外当地法人的职员或海外当地法人被发现是伪装投资企业,将通报雇佣劳动部,追溯给研修生,采取追加措施支付《最低工资法》上的最低工资以上)。

4. 国内研修企业拖欠研修津贴(研修生所属的海外法人支付的基本工资以外,国内研修企业支付的额外津贴),或者1日超过8小时实施的实务研修或正规工作时间以外的夜间实施的实务研修,未支付基本工资150%的企业。

- 禁止向雇佣劳动部管辖的地方事务所长通报及延长滞留时间 5. 强制保管或储存技术研修生护照、钱物或工资等的企业

- 不允许刑事告发及延长滞留时间

6. 让技术研修生负担入境机票费用等费用的企业

- 因为怀疑是伪装投资企业,所以对海外投资法人的存在与否、技术研修生是否在海外投资法人工作等实施特别调查及不允许延长滞留时间

7. 技术研修生在海外当地法人工作的行业和在其他行业进修的企业。

- 不许延长逗留期限

8. 违反实务研修比率的企业

- 禁止延长滞留时间,自被揭发之日起1年内禁止邀请研修生

9.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或其他法律的企业

- 通告处分或刑事告发、禁止延长滞留期限及不允许签发签证认证书

追加邀请研修生或延长滞留时间时必须确认的事项

1. 入境后1个月内,是否在研修日志中记录包括韩国文化、出入境管理法令、其他遵守事项等内容的16小时以上的自我教育及所有研修内容(提交"韩语教育履行备忘录"的技术研修企业是否履行了该备忘录的内容)。

2. 是否采取了从职员中选拔、指定熟悉外国实情的人担任苦衷咨询官,对技术研修生的个人身份问题、人权侵害和其他苦衷进行咨询的措施。

3. 研修场所是否具备技术研修生安全的必要设施及装备

4. 是否在技术研修生宿舍设置冷暖气设施、炊事设施、淋浴设施等,并配备了电视、娱乐器具等。

※ 不履行各项事项时, 除有正当理由外

不允许邀请研修生或延长逗留期限


委托进修

① 技术研修人员因国内工厂搬迁、扩建而中断研修时,仅限同一雇主及同种企业例外允许委托研修。

② 技术研修中的人为了达到当初研修企业没有的技能、技术研修目的或研修目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雇佣关系没有变化,限制性地允许委托研修。

③ 委托年限为雇主发生变动事由的申报,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延长期限申请事由书

进修计划书

进修日志

※ 将实际研修生签名的"技术研修生名单"附在同研修日志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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