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打击非法就业的力度加大。
近年来,咨询最多的是外国留学生,被揭发非法就业,该怎么办? 特别是从今年开始即使不提交收入金额证明院,管辖出入境也会与国税厅进行信息联系,因此可以确认申请人的收入与否。
详细内容可通过以下↓公告的内容进行确认。
委托人是D10签证持有者,从D2签证留学生时期开始委托我变更/延长签证等的乌兹别克斯坦男学生。
这次公司决定招聘,为了申请E7签证变更,和公司相关人士一起去了管辖出入境,数年前D2留学生签证时被发现没有接受时间制就业许可活动而工作,被退回后给我打了电话。
※ 如果去变更/延长签证等时被揭发非法就业,大部分是因为以前D2/D10签证资格时没有获得时间制就业许可而工作,当时雇主对外国留学生的工资进行了税金申报。
首先确认申请人非法就业时的收入金额证明等,并确认从何时开始工作到何时等。
非法就业/非法雇佣的详细违规金额可以通过以下↓链接确认。
以下是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受到通报处分(罚款)的,限制其滞留许可的标准。
通告处分(罚款)处分的禁止滞留标准
- 初犯在500万韩元以上,再犯在最近3年内合计金额在700万韩元以上时,不允许滞留。
- 最近3年内受到3次以上罚款处分时,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准滞留。
※ 这是原则性标准,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因,F4、F6签证持有人可以获准居留。
※ 另外,在D2签证状态下被发现非法就业而被处以通告处分(罚款)或罚款的金额
如果超过200万韩元,用D10或E7签证变更国内资格会相当困难。
申请人非法就业11个月25天。
6个月~1年期间对非法就业的罚款为700万韩元,
1年~2年期间的非法就业罚款为1000万韩元。
我对申请人说,在管辖出入境非法就业已经被揭发的现状下,
我说过国内资格从D10签证更改为E7签证,
1.D10签证到期后,是否继续作为非法滞留者生活?
2.或者虽然几乎没有被许可的概率,但申请E7签证的唯一方法就是申请签证认证,即通过招聘公司的邀请申请,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交纳罚款后再出国?
让我选择,但如果以后还想在韩国生活的话,建议考虑未来选择2号。
因为即使不能马上得到许可,
因为过了一段时间再申请的话还是有希望的。
而且,如果超越非法就业,因非法滞留而被揭发,如果不与大韩民国国民结婚申请F6签证,即使以后想再来韩国也会变得非常困难。
疲惫而犹豫的申请人最终也同意了我的话,在剩下的时间里进行了周边整理,缴纳了罚款后出国了。
而且,在申请人出国当天,我也在申请人招聘公司的管辖出入境中申请了申请人的E7签证签证发放认证,但正如预想的那样被不允许,得到了过一段时间再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毕业于乌兹别克斯坦4年制大学(汽车相关专业),拥有国内大学硕士学位证(汽车船舶技术),原计划在招聘公司担任生产管理者。
那么最后,我们了解一下87个E7签证职业中的产品生产相关管理者。
E7签证产品生产相关管理者
❍ (职业说明)
- 负责食品、纤维及服装、化学、金属、机械、电气、电子产品等生产管理及产品修理、技术相关事业单位及部门的运营企划、指挥和协调者
❍ (可引进职业示例)
- 食品厂长、食品生产工艺管理者、食品生产计划管理者、纤维·服装厂长、纤维·服装生产工程管理者、纤维·服装生产计划管理者、化学产品工厂负责人、化学产品生产工程管理者、化学产品生产计划管理者、金属制品工厂负责人、金属制品生产工程管理人员、机械制品工厂负责人、机械制品工厂负责人、机械制品生产工程管理人员、机械产品生产计划管理人,电器产品工厂负责人,电器产品制造过程管理人,电器制造公司,电器制造公司等。 生产计划经理
❍ (发放雇用推荐书)
- 中小风险企业部长官(中小风险企业振兴公团)
- 食品领域:保健福利部长官(保健产业政策科)
- 国内回归企业的生产管理者(必需):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KOTRA)
❍ (资格条件、签证发放及滞留管理等)
- 适用一般标准(但国内复归企业的生产管理者另行适用条件)
❍ (国内回归企业特例)
- (资格条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选定支援对象为国内回归企业的企业(获得支援对象为国内回归企业选定确认书的企业)。
- (生产管理者资格要求)受雇于国内复工企业的海外法人,必须工作5年以上,没有学位的,应当从事相应职业的技术工作。必须提交拥有资格证或证明是相关领域专家的获奖经历或相关媒体报道或得到KOTRA当地KBC职员经历确认的经历证明书。
※ 但是,KOTRA当地KBC职员不在的公馆提交领事确认的经历证明书。
- (以每家企业雇用允许人员为准)在范围内计算雇用保险加入国内被保险人(三个月平均)人数的30%的允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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