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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차동석

D-2 外国留学生多国籍者选择国籍申报提交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书的文件

已更新:3月1日

不久前,一位加拿大籍留学生给我打了电话。

那位留学生是来自加拿大的交换学生,本人申请了D-2-6(交换学生签证),但因错误地了解出入境事务所管辖而被退回,想要重新预约,像往常一样,因为可以预约的日期已经满了,所以没能预约,如果在期限内申请的话很难进入学校,所以向我咨询了。



接受委托的我确认并准备提交文件,利用信访代理窗口没有预约直接申请,因为留学生的国籍也加拿大,学校也是梨花女子大学,所以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会得到许可,只确认了收到申请确认书的日期。

※ 留学生申请D-2签证时,出入境不要求所有学校的留学生提供相同的提交文件。

出入境对各学校进行等级评定,申请签证时加减提交文件。当然了。

有些学校的留学生不听课就逃走,或者非法就业,有些学校的留学生诚实地忠实于学生本来的目的,不能一视同仁吧。

作为参考,梨花女子大学与首尔大学、延世大学、西江大学、中央大学等一起被称为拖欠率不到1%的大学,是出入境考虑的最高等级学校之一,提交文件相当宽松的学校之一。 另外,申请D2(留学签证)时,也是免除学生存折余额证明的学校之一。(当然和往常一样,在出入境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

我认为留学生申请入学许可时,学校充分研究了学生的财政条件等各种资格条件,慎重地发放了入学许可书,因此认为出入境是认真执行这些部分的学校,即判断"这所学校是值得信赖的学校",给予优惠。

※ 不仅是学校,留学生所属的国家在申请D-2留学签证时要求的提交文件也有差异。



以为当然会得到许可,所以没怎么在意,结果主管打来了电话。

"我们想确认一些事情, 请用电子邮件发给我什么文件吧

我马上告诉学生,把收到的文件发到了负责人的邮箱。

被要求的文件是证明与学生身份相关的父母个人资料的文件。

虽然也想过"没有问题的学生为什么要求这样的文件",但是出入境在审查时,必要时随时都可以要求补充文件,根据那个部分,签证发放没有问题,所以立即进行了补充。


几天后又来电话了。

" 这个学生是多重国籍~~我们确认过了,韩国的出生登记已经完成了,请重新拿走申请文件。 请与国籍人士进行商谈~~" 晕... ...;

把这件事告诉了学生,他本人也吓了一跳,另一方面也露出高兴的神色。 跟学生说了。

" 你要怎么做?? 现在才20岁 如果申请的话 可以维持多重国籍 也可以放弃韩国国籍~怎么办呢?"

学生说妈妈和叔叔打电话后会马上联系我,当然选择了维持多重国籍。 然后又问了我。

"那么D2签证会怎么样呢?学校可以毫无问题地上学吗??"

我回答了。

"韩国人说要去韩国学校,有必要在出入境签证上学吗? 如果得到了学校的许可,可以上学。"

留学生大喊大叫,非常高兴,预约了国籍和预约几天后约好了。



首先,学生在加拿大出生并长大,由于韩语生疏的关系,一起陪同到洞事务所领取了要提交给出入境国籍科的文件。

在此过程中,已经知道了身份证号码。--;; 父亲报了案,小时候父亲和母亲离婚了,和父亲断绝联系生活了很长时间,所以本人和自己的母亲谁都不知道的事实。

然后申请身份证号,拿到申请确认书,我向学生

"这个申请确认书是临时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一模一样,直到居民身份证出来为止使用这个就可以了",学生说"那我得到KOREAN ID CARD了吗",高兴得在洞事务所前拍了认证照,并洒上了周围人的照片。

拿到所有必要地文件,一同前往出入境国籍科。

为了维持多重国籍,进行了国籍选择申报。

"为了维持多重国籍,必须写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书,并申报国籍选择。

首先,对于多重国籍对象↓请确认。




多重国籍者进行国籍选择申报时,将了解其对象和提交文件。


国籍选择申报

◆ 选择大韩民国国籍,放弃外国国籍者

○ 从出生之日起至下一个期间为国籍选择义务期限

(1) 女人到22周岁之前

(2) 男性解除兵役义务(包括免除兵役、编入战时勤劳役等)后2年内

○ 超过国籍选择义务期限时,可收到国籍选择命令

※ 国籍选择义务期限在超过该期限时,从接到国籍选择命令的角度来看具有意义,即使过了国籍选择义务期限,也可以进行国籍选择申报(放弃外国国籍)或脱离国籍申报(但不能签订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

◆ 选择大韩民国国籍、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时

○ 男女 如果在22周岁之前全部选择韩国国籍,可以放弃外国国籍,并签署不行使外国国籍的誓约。

○ 男性即使过了22周岁,如果以现役、补充役等结束兵役,(免除兵役等除外)在2年内(从结束兵役之日起2年内)追加获得不履行外国国籍誓约的机会。

○ 但是,即使属于上述各对象,远征生育的子女也不能签署协议。

◆ 远征生育的定义

- 在国内有生活基础的某怀孕后,以子女取得外国国籍为目的出国,在国外停留期间出生的人

※ 母亲怀孕前出国出生的子女,不论其目的何在,均非远征生育。

◆母亲怀孕后出国出生的人中,被排除在远征生育对象之外

1. 子女出生前后合计连续2年以上滞留在国外时

※ 滞留时间计算:1年内在国内停留的总天数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时,扣除其天数;超过90天时,不视为继续滞留在国外。

2. 子女出生前后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国籍时

3. 进入外国正规大学,在子女出生前后学习6个月以上的人(此外,在教育机关的语言研修等为1年以上数学)。

4. 在国内企业、团体任职1年以上的人,接到派遣(调职)到该企业、团体的外国分公司等命令,在子女出生前后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

5.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地方公务员法,因公务被派遣到外国,在子女出生前后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

6. 受雇于外国企业、团体,在子女出生前后工作1年以上的人(包括曾在外国经营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人)



国籍选择申报时提交的文件

① 国籍选择申报书(附页7号),贴1张照片(3.5cm×4.5cm)及填写2处以上联系方式

② 身份证(身份证等)

③ 多重国籍者证明文件(以下文件均需要) ※ 提交3个月内签发的"详细证明书"

- 申报人的出生证明(只认可政府发行本)、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基本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

- 父、母的基本证明书(或父、母的除籍簿)。

④ 兵役相关证明文件(只提交当事人)

- 军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抄本

⑤ 放弃(丧失)外国国籍证明书或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书(附件第5号之2)

⑥ 外国国籍不行使誓约对象追加具备文件

① 某人在国外建立了生活基础。 出境后怀孕时,请出示出生证明(包含在基本文件里)。

② 证明父母或母亲在子女出生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

(证明不是远征生育的文件)

- 在国外停留2年以上(可通过ICRM 2019确认记录时省略)

- 取得永久居住权或国籍的事实

- 在国外正规大学留学6个月以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研修等1年以上)的事实

(示例)学位证、结业证、成绩证明书、学费缴纳证明书等

- 驻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事实

(示例)派遣命令书、国内总公司的在职证明、海外分公司或联络事务所设立许可书的复印件、

国外年度纳税史实证名书等

- 6个月以上公务派遣工作的事实

- 1年以上在海外就业(经营个体户)的事实

(示例)在职证明、国内法人登记簿或营业执照上的文件、年度纳税事实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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