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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차동석

外国人未成年领养子女各程序及所需文件特别入籍/永久居住权(F-5-3)申请

已更新:3月1日



继之前发布的《外国人配偶的全婚关系下出生的子女的签证F-1-52》之后,今天我们将了解一下领养外国人未成年养子时的各程序及所需文件,以及领养程序结束后可以申请的特别入籍(国民的子女)和永久居住权(F-5-3)。

※ 一般是关于收养外国未成年养子的内容。 因此,不一定非得是外国配偶的子女。

※我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上的计算,只有未成年人适用。 如果外国配偶(F6签证持有者)的子女已经成年,其子女只有在外国配偶结婚入籍并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才能以国民子女的名义申请特别入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到签证发放认可(邀请国内出入境事务所)或签证发放(在当地大韩民国大使馆申请),外国未成年人必须持C-3签证进入韩国,在国内申请特别入籍。


外国人未成年收养子程序及所需文件


1. 准备领养文件

- 领养程序中,首先要做的就是从外国配偶的前夫或全部人那里得到领养同意书。 而且,在收到领养同意书的同时,还要在当地获得对子女的出生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等,将发放的文件翻译成国文或英文,公证后得到注旁或当地大韩民国大使馆的领事确认后寄往国内。

- 如果外国人未成年子女的前父母死亡,就要获得死亡证明书,如果下落不明或因联系中断而无法得到领养同意书,就要准备追记性的证明文件。


2.向家庭法院提交领养审判申请书

领养人(韩国人)具秘书类

领养人(外国配偶)旧秘书类

未成年子女(外国人子女)秘书类

① 婚姻关系证明书

② 家庭关系证明书

③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 印鉴证明书

⑤ 身份证复印件

⑥ 犯罪经历证明书

⑦ 健康诊断书

⑧ 财产、收入证明文件

⑨ 居住地证明文件(登记簿副本或租赁合同等)。

① 外国人登录证(身份证)

② 护照复印件

① 出生证明,

② 户籍誊本

③ 亲父或亲母的领养同意书(明确放弃亲权)。

④ 外国人子女的领养同意书(满14周岁以上)

⑤ 离婚判决书

⑥ 家庭照等

※ 在领养申请书上详细填写领养申请原因,并充分说明相关证明资料,才能得到裁判部的许可决定。 如果对领养的解释不足,需要通过补充命令持续完善相关资料,因此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最坏的情况可能会做出不允许的决定,因此要慎重准备解释资料。


3. 进行实况调查

- 接到领养许可申请的家庭法院,

- 养父母是否有足够的财产抚养养子。

- 是否承认两者的宗教自由,作为社会成员进行相应的养育和教育。

- 有没有虐待儿童,性暴力,毒品,药物中毒的经历

- 确认是否从事违反抚养儿童福利的职业或其他有可能侵害人权的职业等。

为了进行家庭访问等实况调查。


4. 义务教育进修

- 被收养人的养父母及其配偶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日期接受收养父母培训3小时,并向承办法庭提交参加确认书。 国际领养也必须接受法定义务教育。


5. 家长法院判决领养许可

- 如果向家庭法院提出领养许可审判请求,家庭法院将审理领养申请人的经济财政能力、犯罪经历、信用信息、居住环境等多种条件,决定是否批准需要6个月到1年。


6. 本国领养许可

- 如果家庭法院的领养申请得到许可,就要翻译、公证相关文件,在外国配偶的国家也进行领养许可申请。 以前只有在韩国得到许可,外国人未成年养子也可以取得国籍,但随着法律的修改,也有需要在两国得到许可的情况。


7. 外国人未成年养子的特别入籍或申请永久居住权(F-5-3)

如果允许外国人子女领养,可以申请比一般入籍条件相当缓和的特别入籍。 另外,根据情况,也可以申请永久居住权(F-5-3),而不是取得国籍。

但是申请永久居住权时,以F2居住签证在国内持续滞留2年以上后才能申请



特别入籍(国民的子女)


关于特别入籍对象条件提交文件等更详细的事项,请参考↓以下链接。




国民未成年子女( F-5-3)


1. 大赏

- 作为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以居住(F-2)资格在国内连续滞留2年以上的人

※ 大韩民国国民父或母的亲子(包括两者)。

- 符合品行端正要求及基本素养要求

※ 品行端正:不得有犯罪经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国税滞纳明细等。


2. 基本素养条件及条件免除标准

(1)基本素养条件

完成社会统合项目或永久居住用或入籍用综合评价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者

(2) 基本素养条件免除标准

① 入学义务年龄未满(6岁以下)免除基本素养条件

※ 所有国民应在受保护的子女或儿童6岁之日的次年3月1日将其子女或儿童送入小学,并允许其就读到小学毕业为止。

② 入学义务年龄以上~15岁以下

- 「小学·中等教育法」第2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在校时,可免除基本素养条件

※ 符合以下①~③中任何一项以上可免除基本素养条件

① 「《中小学教育法》第2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

② 「中小学教育法」第2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毕业学历鉴定考试合格者

③ 「中小学教育法」第二条各项的学校(同法第60条之2外国人学校除外)在校2年以上者


3. 提交材料

[基本文件]

① 综合申请书、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人登录证(滞留资格F-2)、标准规格照片1张、手续费(资格变更20万韩元+外国人登录证3万韩元)

② 滞留地证明文件(可用下部或模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替)

[家族关系确认文件]

③ 国民工父或母的基本证明书(详细)、婚姻关系证明书(详细)、家庭关系证明书(详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④ 未成年子女(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等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⑤ 两者必要时提交合照、养育证明文件等。


[品行端正条件文件]

※ 以申请日为准,刑事未成年(未满14周岁)者免予提交。

⑥ 海外犯罪经历证明书原件(申请日为准6个月内签发,需进行功绩确认及翻译)

[基本素养必备文件]

⑦-1(社会综合项目进修)

- 社会统合项目进修证(韩国移民领主合格课程或韩国移民归化合格课程)。

⑦-2(综合评价60分以上)

- 韩国移民领主资格考试合格证(KIPRAT)或韩国移民入籍资格考试合格证(KINAT)。

⑦-3(条件免除对象) -毕业证明书、检定考试合格证、在校证明书等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亲子时追加提交基因检查书

※ 申请永久居住权时,现有滞留资格的剩余滞留时间不足6个月时,延长现有滞留资格后申请资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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